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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1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臺教秘(五)字第1030127715B號 令
法規體系: 秘書(總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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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運用學產基金辦理學生及幼兒急難慰問金之
     發放,特訂定本要點。
二、 適用對象: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各級學校(包括進修學校)在學學生(以
     下簡稱學生)及幼兒園幼兒(以下簡稱幼兒)。但不包括就讀大學校院
     碩士班、博士班、空中進修學院與空中大學研究所碩士班、空中大學及
     其附設專科部,或年齡滿二十五歲之學生。
三、 學生或幼兒慰問金核給條件及金額:
     (一) 因傷病住院七日以上或發生意外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符合全民
          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但其原因事實係可歸責於學
          生之故意違法行為,而該學生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者,不予核給。
     (二) 遭受父母或監護人虐待、遺棄或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致無法生活
          於家庭,並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委託親屬收
          容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三) 因其父母或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1、失蹤達六個月以上、入獄服刑或非自願離職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2、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3、因特殊災害受傷並住院未滿七日者,核給新臺幣五千元;住院達七日
              以上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4、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四) 因其他家境特殊、清寒或遭逢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經本部專案核准者。
    前項學生或幼兒之家庭總收入,依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或不動產價值合計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不予核給。但依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
定申請者,不在此限。
    每人每年依第一項各款事由申請,以核給一次為限;同一事件以家庭為單位,
申請以一次為限。
    如父母雙方發生第一項第三款各目同一事故者,以累計方式核發。
四、 符合前點所定條件之學生及幼兒得依下列規定申請慰問金:
    (一) 申請時間、辦理方式: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所屬學校或幼
         兒園提出申請。但有特殊原因未能依規定期限辦理,經申請單位專案報
         本部核定者,不在此限。
    (二) 審核: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應於前款申請提出之日起一個月內彙整申請案
         ,送本部指定之學校辦理初審後,由本部辦理複審後核定。
    (三) 撥款:本部核定後,應函知指定學校辦理撥款轉發事宜。
五、 慰問金致送方式:
    (一) 專人致送。
    (二) 由所屬學校或幼兒園轉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