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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0:0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待遇發放作業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8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臺軍(三)字第1000066591C號 令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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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軍人待遇條例、所得稅法與全國軍公
    教待遇支給要點,辦理本部介派或分發至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服務
    之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以下簡稱私校軍訓教官或護理教師)之待遇
    發放作業需要,特訂定本事項。


二、私立學校軍訓教官或護理教師之待遇,依現員當月俸級,按行政院頒
    待遇支給標準核發。


三、作業編組:
(一)由本部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勞務採購,委由一所機構以代收代
      付方式辦理發放相關事宜,本部與代辦機構為委由辦理關係,代辦
      機構與其他各校為代收代付關係,並由該機構軍訓教官之管控員額
      數外加若干人組成作業小組;作業小組之人數不得超過該校軍訓教
      官之編制員額數(包括轉置替代人力之軍訓教官員額數)。
(二)私校軍訓教官將全民健保異動資料送本部委請學校辦理異動事宜。


四、撥款及核銷:
    本部每年分二期至十二期撥款,並於每月一日完成撥款手續為原則;
    所撥款項及核銷項目規定如下:
(一)當月俸給:本部依人事異動基本資料,由私立學校軍訓教官與護理
      教師薪資作業系統印製私立學校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薪資清冊,辦
      理撥款至指定代辦學校,薪資代辦學校與承辦人員完成薪資入戶作
      業後將委託金融機構代存員工薪資總表及金融機構薪資存款團體戶
      存款單正本函報本部核銷。
(二)其他給與(結婚、生育、喪葬、子女教育補助及房租津貼)、休假
      補助、不休假加班費及年終工作獎金均併入核定後次月薪資作業發
      放:
      1.結婚、生育、喪葬、子女教育補助及房租津貼:依全國軍公教員
        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辦理。
      2.休假補助費及不休假加班費:依相關規定辦理。
      3.年終工作獎金:依當年度相關規定辦理。
(三)退撫基金:私校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退撫基金自繳百分之三十五,
      由本部於當月薪資中統一扣繳,合併政府負擔百分之六十五後,由
      本部辦理統一繳款。
(四)私校軍訓教官及其依附投保之眷屬全民健保:自繳百分之三十,由
      本部於當月薪資中統一扣繳,合併政府負擔百分之七十後,由本部
      辦理統一繳款。
(五)軍人保險費:私校軍訓教官軍人保險,除繳費滿三十年人員外,其
      餘人員自繳百分之三十五,由本部於當月薪資中統一扣繳,合併政
      府負擔百分之六十五及繳費三十年人員政府負擔百分之一百後,由
      本部依軍人保險繳費規定辦理統一繳款。


五、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私校軍訓教官或護理教師待遇經費,逕撥代辦學校帳戶,依程序撥
            發至當事人帳戶與結報,不得提前、超額提領或流用、挪用。

(二)應扣款項及所得稅扣繳事宜,依相關法規辦理。
(三)人事異動時(新進、離退、遷調、晉陞、晉支及改敘),各人事作
            業單位應將人事命令(人令文號與生效日期)副知薪資作業代辦學
            校,並將人事線傳資料每月彙整傳送代辦學校;代辦學校於撥付私
            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各類給與時,應將撥款資
            料通知其所任職學校,學校於收到上揭補助通知時,應以補助收入
            列帳,並同時認列相關支出。

(四)各承辦人員應嚴守作業紀律,其因職務異動應將薪資帳目相關收支
            表冊列入移交,軍訓主管應負審查責任,對承辦人切實督導,如有
            違失,按情節輕重依相關法令懲處。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