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9 04:1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扶持五歲弱勢幼兒及早教育計畫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國(二)字第0970255767D號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扶持五歲弱勢幼兒及早教育
    計畫」(以下簡稱扶幼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提供弱勢地區與一般地區經濟弱勢之滿五足歲幼兒充分就學機
    會,保障幼兒受教權益,並建構滿五足歲弱勢幼兒優質之幼教環境,
    改善幼兒受教品質,及規劃全面實施國教向下延伸一年之配套機制。


三、補助對象:
(一)參與扶幼計畫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參與扶幼計畫之幼兒。


四、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增班設園:新設園每園(一班)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一百五十萬
      元,每增一班補助二十萬元。
(二)就讀費用:
      1.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及家戶年所得三十萬元以下之家庭滿五足歲
        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讀公立幼稚園者,免學雜費(不含家長
        會費及學生團體平安保險費);就讀私立幼稚園者,每學期最高
        補助等同於公立幼稚園學雜費(不含家長會費及學生團體平安保
        險費)總額。
      2.家戶年所得超過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之家庭滿五足歲至入國民小
        學前幼兒:就讀公立幼稚園者,免學費;就讀私立幼稚園者,每
        學期最高補助一萬元。
      3.離島三縣三鄉及原住民五十四個鄉鎮市家戶年所得超過六十萬元
        之家庭滿五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讀公立國幼班者,每學
        期最高補助二千五百元;就讀私立國幼班者,每學期最高補助一
        萬元。
(三)開辦費:試辦國幼班者開辦費,開辦前二班者,每班最高補助五萬
      元;開辦第三班以後,每增一班最高補助三萬元為原則,並得視實
      際情況酌予調整。
(四)交通車:
      1.補助試辦國幼班之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購車載送因學區內
        無試辦國幼班需跨區就讀該校幼稚園之幼兒,每部車以補助八十
        萬元(不含人事費)為原則,並得視實際情況酌予調整。
      2.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就購車或承租方式擇一辦理,每所幼稚
        園補助以一次為限,每次以一輛車為限。
(五)交通費:補助學區內無試辦國幼班之學生跨區就讀,其上、下學往
      返車、船交通費。但有前款交通車載送者,不予補助。補助金額由
      相關縣(市)政府擬訂後,報本部核支。
(六)教師進修:補助辦理教師進修、研習,偏遠地區教師參加研習之交
      通費及膳雜費。補助金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擬訂後,報本部
      核支。
(七)巡迴輔導:補助因試辦國民教育幼兒班置巡迴輔導員之經費或輔導
      費用。
(八)人事費:補助因試辦國民教育幼兒班增置幼稚園教師之人事費。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經費來源: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本要點之補助得依本部預算編列
      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災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
      整。
(二)申請方式: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指定期限內研提計畫及經費概算,
        送本部審查。
      2.本部於審查完竣後,應將結果通知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
        府製據撥款。
      3.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執行成
        果表及收支結算表送本部備查,餘款併同繳還。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補助經費核撥後需納入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預算。經費請撥
      、支用、核銷結報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
      理,並應於本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經費收支結算表(下載網
      址:http://www.edu.tw/,法令規章點選會計處,下載經費核撥結
      報表)送本部備查。
(二)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積極督導所屬學校辦理扶幼計畫,對辦
      理績效優良之學校及相關人員,應予以獎勵。
(二)本部應督導並瞭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實際執行情況,必
      要時得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送計畫辦理之相關資料或進行實
      地抽訪,發現問題時並應督導改善。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執行成果將作為往後年度核定補助款之
      參據,執行成果欠佳者,本部得酌減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下一
      年度相關補助款額度。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