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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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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教保服務機構輔導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1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幼字第1135601295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1071221附表.pdf
1091019附表.pdf
1100528附表.pdf
1120710附表.pdf
1130723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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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升教保服務品質及支
持教保服務機構與教保服務人員專業發展,特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國立學校附設幼兒園。
(三)政府機關(構)及中央公營事業委託設立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
心。
三、教保服務機構輔導,依其教保發展需求,以下列類別辦理之:
(一)基礎評鑑輔導:
1、輔導目的:輔導教保服務機構,使其營運符合幼兒園基礎評鑑
指標及相關法令規定。
2、辦理原則: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教保服務業務之行
政人員或教保輔導團團員,採實地觀察、提供建議,並檢核其
改進情形等方式進行輔導。
(二)專業發展輔導:
1、輔導目的:輔導教保服務機構建置合宜教保環境、發展適齡適性教
保服務,並規劃在地化或其他具特色之教保活動課程,以符應幼兒
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及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2、辦理原則:
(1)由輔導人員(資格詳附表)採多元方式進行教學輔導,如入班觀
察、小組或團體分享討論、教學示範演練、實作方 式進行教保環
境輔導、實施讀書會或實作報告等,以協助教保服務人員提升教
學品質及教保環境規劃之知能。
(2)完成本輔導之教保服務機構及其教保服務人員,得擇優進 行輔導
經驗分享。
(三)支持服務輔導:
1、輔導目的:為強化直轄市、縣(市)政府支持服務輔導之角色
,落實在地輔導及彰顯各地區教保服務專業特色,協助各直轄
市、縣(市)政府建置「國民教育幼兒班」(以下簡稱國幼班
)專業支持運作模式,以符應各地區教學現場需求。
2、辦理原則:
(1)由輔導教授及輔導員擇一或併同辦理(資格詳附表),採
實地或視訊輔導方式進行。採視訊輔導者,每月至多以總
輔導天數之二分之一為上限;輔導面向包括生活教育、適
當之教保任務實施、適性之課程與教學、幼小銜接及親職
教育等,輔導人員定期提供教學優勢分析及改善建議並追
蹤改善進度。
(2)協助規劃國幼班地區之教保服務人員研習,組織教保服務
人員共學團體,定期進行教保改善執行成效之分享。
四、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基礎評鑑輔導: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之基礎評鑑輔導機構數
核定補助額度,核定基準如下:
1.機構數為十五個以下者,最高核予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元。
2.機構數為十六個至三十個者,最高核予十萬元。
3.機構數為三十一個至五十個者,最高核予十五萬元。
(二)專業發展輔導:
1.業務費: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專業發展輔導計畫內容及輔導
機構數核定補助額度,核定基準如下:
(1)機構數為十五個以下者,最高核予五萬元。
(2)機構數為十六個至三十五個者,最高核予七萬元。
(3)機構數為三十六個至五十五個者,最高核予九萬元。
(4)機構數為五十六個以上者,最高核予十萬元。
2.輔導經費:依各機構提報輔導內容及次數核定補助額度,說明如下:
(1)每機構每年輔導次數至少六次,在機構總輔導時數不得少於三十
小時,離島地區每機構每年至少五次,在機構總輔導時數不得少
於二十五小時,核定基準如下:
一般地區:
A.採單一輔導人員進行輔導者,每機構每年最高核予六萬元。
B.教保服務機構規劃在地化或其他具特色之教保活動課程,得
採二位輔導人員共同輔導者,每機構每年最高核予八萬元。
離島、原住民及偏遠地區:
A.採單一輔導人員進行輔導者,每機構每年最高核予十萬元。
B.教保服務機構規劃在地化或其他具特色之教保活動課程,得
採二位輔導人員共同輔導者,每機構每年最高核予十二萬元。
(2)非營利幼兒園及政府機關(構)、公營公司委託辦理之職場互助教
保服務中心契約期滿並經委託單位同意繼續辦理,且近四年連續
三學年績效考評成績達九十分以上者,其輔導次數得調整為每年
至少四次,在機構總輔導時數不得少於二十小時;每年最高核予
六萬元。
(三)支持服務輔導:依國幼班分布區域範圍及園(班)數(不包括準公共
幼兒園)等情況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項目:
1.業務費:每年最高核予八十萬元。
2.輔導員經費:
(1)專任輔導員:每名每年最高核予七十萬元,每縣市每年至多核予
二名。
(2)兼任輔導員:每名每年最高核予三十五萬元,每縣市每年至多核
予四名。
3.結合教保輔導團辦理者,每縣市每年最高核予七十萬元。
(四)本補助經費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署相關規定
辦理,並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及補助對象給予不同補
助比率,相關縣(市)政府應相對編列分擔款,其補助比率如下表:
(五)本署得依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然災害
或其他特殊需要調整補助額度。
五、補助項目:
(一)基礎評鑑輔導業務費支用項目:
1、教保輔導團團員基礎評鑑輔導期間代課費(包括勞工保險及勞
工退休金費用)、差旅費、成果報告印刷費、全民健康保險補
充保費及雜支等。
2、由退休之教保輔導團團員擔任基礎評鑑輔導人員者,得支應出
席費。
(二)專業發展輔導:
1、業務費支用項目:辦理專業發展輔導說明會相關費用、參與本
署舉辦專業發展輔導相關說明會及督導教保服務機構執行輔導
之交通費、成果報告印刷費、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及雜支等。
2、輔導經費支用項目:
(1)輔導鐘點費:離島地區輔導人員每小時核予一千五百元,
非離島地區輔導人員每人每小時核予一千元,每次最高以
六小時為限。
(2)出席費:支應外聘專家學者之出席費用;受輔機構得依輔
導歷程中特殊需求邀請前開人員到機構參與協作、給予諮
詢或指導,且辦理時數不得逾總輔導時數百分之二十。
(3)膳費:輔導人員及外聘專家學者之誤餐費。
(4)交通費:輔導人員及外聘專家學者之交通費;實報實銷且
以支應高鐵標準廂、火車、客運或捷運之費用為限。但受
輔機構位處離島或原住民地區者,得依實際需求申請機票
及船票之費用。
(5)住宿費:輔導人員及外聘專家學者之住宿費;受輔機構位
處離島、原住民或偏遠地區為原則。
(6)印刷費。
(7)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支應投保單位(雇主)因執行專
業發展輔導所衍生雇主應負擔之補充保費,補助額度依全
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辦理。
( 三)支持服務輔導:
1、業務費支用項目: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幼班相關
業務所需經費,並得支應國幼班輔導教授或輔導員入園進行輔
導工作及參加國幼班相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差旅費等必要支
出。
(1)輔導鐘點費:離島地區輔導人員每小時核予一千五百元,
非離島地區輔導人員每小時核予一千元。
(2)出席費: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規定辦理。
(3)膳費:輔導教授或輔導員之誤餐費。
(4)交通費:支應輔導教授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幼班相
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交通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之規定辦理。
(5)住宿費:支應輔導教授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幼班相
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住宿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之規定辦理。
(6)影印辦公事務費。
(7)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支應投保單位(雇主)因執行幼
兒園輔導所衍生雇主應負擔之補充保費,補助額度依全民
健康保險法之規定辦理。
(8)退休或任職私立學校之輔導教授或輔導員保險費:退休或
任職私立學校之輔導教授或輔導員入園進行輔導工作之意
外險,每人保額應參照「奉派至九二一震災災區實際從事
救災及災後重建工作之公教人員投保意外險」,最高以三
百萬元為限;現職公教人員不得再重複投保。
2、輔導員經費:
(1)專任輔導員:
①聘請代理代課教師或具幼兒園教師資格之其他類型人員
費用(含薪資、勞健保費、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年
終獎金等)。
②差旅費:支應專任輔導員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幼
班相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差旅費用,依國內出差旅費
報支要點之規定辦理。
(2)兼任輔導員:
①支應兼任輔導員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幼班相關會
議、參訪或研習之代課費用。
②差旅費:支應兼任輔導員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幼
班相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差旅費用,依國內出差旅費
報支要點之規定辦理。
(3)結合教保輔導團辦理者:
①支應教保輔導團員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幼班相關
會議、參訪或研習之代課費用。
②差旅費:支應教保輔導團員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
幼班相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差旅費用,依國內出差旅
費報支要點之規定辦理。
六、輔導執行期間:每年八月至次年七月。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基礎評鑑輔導:幼兒園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資料,於指
定期限 前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層轉本署審
核。
(二)專業發展輔導:教保服務機構依本署公告之期程,邀請經
本署核定公告之輔導人員討論後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資
料,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層轉本署審核。
(三)支持服務輔導:
1、直轄市、縣(市)政府檢附計畫及經費概算表向本署提
出申請。
2、輔導員工作規定如下:
(1)專任輔導員:
①入班輔導天數:
A、三十園以下,每月輔導天數為十至十五個工
作天; 超過三十一園者,每月至少十五個工
作天入班輔導。但有特殊情形者,可於申請
計畫內敘明,本署依實際情形核定。
B、每年一月及二月輔導天數合併計算;七月及
八月不計入輔導天數。
②工作內容:
A、入班輔導:入班觀察及教保輔導活動,並撰
寫輔導紀錄、提供問題解決方案及持續追蹤
改善情形。
B、非入班輔導:辦理國幼班輔導相關業務、規
劃或參與研習及會議,並於每年七月至八月
進行輔導工作 交接,協助彙整年度輔導成果
及規劃下學年度申請 計畫。
③於同一工作日同時進行入班輔導及非入班輔導者
,僅得擇一計列工作日,不得重複核算。
(2)兼任輔導員:每月至少四個工作天進行入班觀察及
教保輔導活動,並撰寫輔導紀錄、提供問題解決方
案及持續追蹤 改善情形。
3、結合教保輔導團辦理者,其入班輔導天數及工作內容由各
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規劃。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支用、核銷及賸餘款,應依本原則及本署相關
規定辦 理,未執行款及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者,賸餘款
應全數繳回。
(二)各項輔導應於年度輔導工作結束後二個月內(次年九月三十
日前),併同執行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署辦理核
結事宜。
(三)各項輔導應提具成果報告內容如下:
1、基礎評鑑輔導:依本署規定提報執行成果報告及經費收
支結算表報本署辦理核結事宜。
2、專業發展輔導:填寫歷次輔導紀錄,並於年度輔導工作
結束後提報彙整紀錄,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各
機構之輔導紀錄(包括紙本及電子檔光碟)報本署,輔
導紀錄之報送期程及項目,由本署另案函知。
3、支持服務輔導:依本署規定提報執行成果報告及經費收
支結算表報本署辦理核結事宜。
(四)教保服務機構輔導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會計項目應明確清
楚,並確實依核定內容執行。
九、成效及考核: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針對轄內參與輔導之教保服務機構
進行督導;經本署訪視及考評後,輔導成效佳之輔導人員及
受輔機構 等,得擇優表揚與獎勵。
(二)本署將組成考核訪視小組入機構實地訪查,以瞭解執行情況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派員陪同訪視。
(三)專業發展輔導經輔導紀錄審查,且本署實地訪視確認成效不
佳,其可歸責於輔導人員者,該輔導人員三年內不得參與專
業發展輔導;情節嚴重者,撤銷該輔導人員專業發展輔導之
資格。其可歸 責於教保服務機構者,該機構三年內不得申請
專業發展輔導。
(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未就二歲以上就學補助及托育(育兒)津貼重複或請領規定
,訂定落日規定與銜接規劃;或新增相同性質之其他就學補
助及津貼者,將扣減該縣(市)本要點之相關經費補助比率。
十、注意事項:
(一)申請規定:
1、基礎評鑑輔導依本署公告之幼兒園基礎評鑑指標週期,每
一幼 兒園每週期以申請一學年,輔導次數以三次為限。
2、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參與專業發展輔導之教保服
務機 構,每縣(市)每年以不超過五十個為原則。但在不
逾本署全年度整體輔導預算數下,得不受前開規定之限制
,如逾專業發展輔導預算數,優先補助申請年數未逾二年
之教保服務機構。
3、輔導人員接受教保服務機構邀請參與專業發展輔導者,每
人每年輔導總機構數以三個為限;教保服務機構現職專任
園長及教 保服務人員擔任輔導員者,每人每年輔導總機構
數以一個為限。但因特殊需求經本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4、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擔任該園之輔導人員。如於執行輔
導階段經查有各該情事之一者,除即停止執行計畫外,該
核定通過之教保服務機構應全數繳回補助款,不得再提出
計畫申請:
(1)為受輔導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教保服務人員、其
他工 作人員或為受輔導機構負責人或園長之三親等內
親屬。
(2)擔任受輔非營利幼兒園或受輔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之入 園督導計畫主持人。
5、參與專業發展輔導之教保服務機構,全機構班級數達五班
以上 者,得以部分班級參與輔導,但不得少於五班;參與
基礎評鑑輔導之幼兒園,應全園參與輔導。
6、參與專業發展輔導之教保服務機構,因計畫內容需求得申
請由二位輔導人員共同輔導,主輔導員應具備輔導人員資
格;次輔 導員則應提具與輔導主題相符專長佐證資料,並
經本署審查通 過。二位輔導人員中輔導員以一人為限,且
二人同時在機構輔導時數不得逾總輔導時數之百分之五十。
7、參與專業發展輔導之教保服務機構,如有規劃實施讀書會
,其 辦理時間以總輔導時數之百分之二十為限。
(二)入園輔導規定:
1、公立幼兒園現職教師擔任輔導人員者,其於輔導期間所遺
課務應自費排代。
2、輔導人員每次入班觀察之班級數至少兩班。但期初備課、
期末 課程分享不在此限。
3、輔導鐘點費自輔導人員入機構起計算之,不包括輔導人員
之路程時間,且同一日同一機構之輔導僅得以一次計數。
4、位處離島之受輔機構,其輔導人員因遇天候不佳、天災等
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入機構輔導者,得以視訊方式進行輔
導。但辦理次數不得超過總輔導次數之百分之二十,且每
次以一小時為 限。
5、教學面向之輔導時間以上課日之上午時段為原則;教學討
論、 期初備課、期末課程分享及讀書會等輔導時間不在此
限。
6、經核定通過之教保服務機構應參與本署辦理之專業發展輔
導執 行說明會;經核定通過之輔導人員應參與本署辦理之
專業發展輔導相關會議及增能研習,其出席情形列為次學
年輔導人員資格審查之參考。
7、參與專業發展輔導之教保服務機構,應推派課程領導人,
且課 程領導人應參與本署辦理之申請說明會、執行說明會
及增能研習,並出席機構內教學會議,協助於教保服務機
構內落實輔導建議,其出席情形列入次學年專業發展輔導
計畫補助之參考。
8、輔導報告及經費核結若涉虛偽不實之情事,且經查屬實者
,除 應繳回溢領之輔導經費外,並撤銷輔導人員參與本署
相關教保計畫之資格。
9、教保服務機構之教保服務人員實際參與專業發展輔導者,
其各次受輔導時數得納入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時數計算。
(三)輔導停權規定:經本署核定參與專業發展輔導之輔導人員或
受輔機構,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放棄原核定計畫之執行者,自
放棄執行 計畫次學年起三年內,輔導人員不得再擔任專業發
展輔導人員,受輔機構不得再提出專業發展輔導計畫申請。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