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及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全球學習華語熱潮,推動具有自由市
場競爭力及臺灣文化內涵之優質華語文教材,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範圍及期限
(一)補助對象:國內、國外已登記立案,並具有編輯、行銷通路及專業
教學經驗整合能力之非營利機關、學校及相關文教團體。
(二)補助範圍:新編或修訂適用各年齡層之主教材或輔助教材,包括書
面、影音或數位出版品等。
(三)補助期限:整套教材之補助以二年為限。
三、補助原則與基準及補助比率
(一)教材內涵:
1.應為以華語文為第二語言學習之教材。
2.以正體字編印為準,必要時得適度加註簡體字。
3.以注音符號及二大華語拼音對照。
4.能融合臺灣多元文化特色及使用國家當地文化。
(二)補助原則及比率:採部分補助,以不超過總經費百分之七十為原則
。但具有全球市場競爭力之教材,且能符合迫切性國家語文政策之
申請案,得專案簽請提高補助比例至百分之八十五。
(三)補助基準: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辦理。但國外
有特殊情況者,不在此限。
(四)同時向二個以上政府機關申請時者,應詳列各補助機關補助項目及
金額。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原則上應於申請案辦理一個月前,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
1.國內申請案逕向本部提出;國外申請案原則上經我國駐外館處函
轉本部。
2.申請者應檢具申請計畫書(附件一)、經費概算表(附件二)、
授權同意書(附件三)、教材編輯綱要、教材樣稿及相關證明文
件影本(立案證明等),各一式三份送本部審查。
(二)審查作業:
1.審查方式: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
2.審查程序:
(1)初審由本部視申請案性質,送請相關華語文專家學者進行審查
;複審由本部業務主管單位進行審查及簽報作業。
(2)依本要點補助產生之成果於出版發行前,應送本部審查,並發
行經本部審查通過之版本。
3.審查基準:
(1)主教材應含教師手冊及習作。
(2)應能傳達臺灣文化內涵。
(3)教材具有國際華語市場之流通性。
(4)教材編輯群具有華語教學專業資歷及聲望。
(5)符合教材使用國家之華語教學需求。
(6)其他相關事項,例如計畫周延性、歷年成效等。
五、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
1.國內:經本部核准之申請者(以下簡稱受補助單位),於收到本
部通知後,檢附經出納、會計及負責人簽名或蓋章之領據,並載
明金融機構名稱、帳戶及銀行帳號,送本部請撥。
2.國外:由駐外單位彙整本部核准之受補助單位的領據,經初核無
誤後,送回本部請領經費,再轉撥受補助單位。
(二)經費撥付及核銷
1.經本部核定之計畫,其補助經費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規定分期撥付。
2.受補助單位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成果報告書(附件四)
及經費收支結算表送本部核結;國外受補助單位由駐外館處轉本
部核結。
六、補助成效考核
(一)本部得隨時瞭解受補助單位之執行情形,以落實計畫。
(二)受補助單位未依規定辦理結案、展延、執行成效不彰,本部得視情
節輕重,分別為下列處置:
1.撤銷補助。
2.列為下年度不予補助之對象。
3.作為以後年度補助經費增減之參考。
(三)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單位,其主管機關得予獎勵。
七、依本要點補助產生之成果,受補助單位應授權本部於辦理教育事務利
用範圍內,得無償重製及利用。
八、其他事項
(一)受補助成品之著作權歸屬受補助單位,其內容如有錯誤或涉及著作
權糾紛時,應自負法律責任。
(二)受補助單位應依其計畫執行,因故變更計畫者,應於事前報本部同
意。
(三)獲補助之平面出版品,應於版權頁將本部列為輔導單位;影音或數
位等出版品,應依指定方式將本部列為輔導單位。如有特殊案件,
得視實際情況調整之。
(四)獲補助之教材成品,受補助單位應即時免費提供本部,總數以不超
過一百份為原則。
(五)本要點有未盡事宜者,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六)申請補助之文件及所附資料,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