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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23 01: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對外華語文教育活動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2 月 0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華字第0970023499B號
法規體系: 國際及兩岸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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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因應全球學習華語熱潮,推動臺灣品牌華
    語文教育活動,依據行政院九十三年十月八日院台文字第○九三○○
    四五三九六號函「國家對外華語文教學政策委員會」之任務及本部九
    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台華字第○九四○○八九六三六號函通過之「國
    家對外華語文教學行動方案」,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及範圍
 (一) 補助對象:
      國內外具有辦理對外華語文教育活動能力,且登記立案之機關學校
      及相關文教團體。
 (二) 補助範圍:
      向國外主流社會宣導臺灣品牌之華語文教育活動為主要範圍。各申
      請單位可透過研習、學術考察、參觀訪問、教學、座談、演講、觀
      摩、比賽、網際網路、研討會及觀光教學等多元方式進行。


三、補助原則或基準
 (一) 活動內涵:
      1.以我國傳統漢字 (正體字) 為準。但得適度加註對照之簡化字。
      2.以注音符號及兩大華語拼音對照為原則。
      3.能融合臺灣多元文化特色與傳統中華文化精髓及當地文化。
 (二) 補助原則:
      1.以部分補助但不超過總經費百分之六十為原則。
      2.申請補助單位所提計畫應符合我國對外華語文教育政策,並具有
        實際效益者,方予補助。
      3.為配合國際需求及我國政策之推動,對於現階段較迫切之類別應
        優先補助,得專案簽請提高補助比例至百分之七十五。
 (三) 補助基準:以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為基準
      。但海外有特殊情況者,不在此限。
 (四) 若同時向二個以上政府機關申請時,應詳列各補助機關補助項目及
      金額。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作業:
      1.國內申請單位直接向本部提出申請;海外申請單位一律就近向政
        府駐外館處提出申請,未經上述單位核轉本部者,概不受理。
      2.申請單位應檢具申請計畫書 (附件一) 、經費概算表 (附件二) 
        、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立案證明等) ,各一式三份送本部審查。
 (二) 審查作業:
      1.審查方式: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
      2.審查程序:初審由本部聘請專家學者或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初審
        ,複審由本部相關業務單位進行審查。
      3.審查基準:
      (1) 向國外主流社會宣導臺灣品牌華語文教育,具有實際效益。
      (2) 符合國家政策,尤其是符合年度對外華語文教育重點。
      (3) 其他相關事項,例如計畫周延性、歷年成效等。


五、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經費請撥:
      1.國內:經本部核准之受補助單位,請於收到本部通知後,檢附經
        出納、會計及負責人簽名或蓋章之領據,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
        帳戶及銀行帳號,送本部請撥。
      2.國外:由駐外單位彙整本部核准受補助單位之領據,經初核無誤
        後,送回本部請領經費,再轉撥受補助單位。
 (二) 經費核銷
      受補助單位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成果報告書 (附件三) 及
      經費收支結算表送本部核結。海外受補助單位由駐外館處轉本部核
      結。


六、補助成效考核
 (一) 受補助單位未依規定辦理結案、展延或執行成效不彰等,本部得視
      情節輕重,撤銷其補助或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補助。
 (二) 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單位,本部將給予獎勵或表揚。


七、受補助單位應配合事項
 (一) 受補助單位依本要點補助所產生之成果,應授權本部於辦理教育事
      務利用範圍內得無償重製、改作及使用。
 (二) 本部得協調輔導受補助單位各依權責規劃對外華語文教育活動。


八、其他事項
 (一) 申請補助單位之活動內容如有錯誤或涉及糾紛時,受補助單位應自
      負法律責任。
 (二) 受補助單位依其計畫書執行,其因故延期應於事前報本部同意。
 (三) 受補助單位得將本部列為輔導或贊助單位。但國外教育活動,得視
      實際情況調整之。
 (四) 本部視情況需要受補助之活動成品時,受補助單位應即時免費提供
      。但總數以不超過五十份為原則。
 (五) 申請補助之文件及所附資料,概不退還。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