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執行師資培育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以充
裕教師來源,增進師資專業知能,提升師資培育之品質與訂定標準核
定作業流程,使得師資培育政策及作業具體完善,特訂定本規定。
二、核定類別:
(一) 協調核定:本部為調節師資需求,充裕類科科別師資來源或依據師
資培育法規定,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專案招收大學畢業生,修習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二) 申請核定:師資培育之大學得依師資培育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視
實際需要報請本部核定後,招收大學畢業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
程至少一年,並另加教育實習課程半年。
三、核定程序 (流程圖如附件一) :
(一) 協調核定程序:本部得依師資類科實際需求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辦
理招生及培育任務,其審核作業程序依下列各目辦理,另其作業期
程得機動調整,惟仍需考量各校校務運作。
1.本部確定師資培育需求並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
2.師資培育之大學向本部提報下學年度開班計畫,應函送「○○大
學辦理○○學年度學士後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計畫書」一式五份 (
含電子檔) ,並檢附:「學士後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計畫書檢核審
查表」 (如附件二) ,確依計畫書審查表檢核項目,說明規劃概
要與證明文件。
3.本部召開專家審查會議,提供審查意見及建議。
4.提送本部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審查決議。
5.本部公布審核結果並函復師資培育之大學。
(二) 申請核定程序:
1.本部於每學年度前一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函知核定作業相關
規定。
2.師資培育之大學於每年之一月三十一日前,向本部研提下學年度
招生計畫,應函送「○○大學辦理○○學年度學士後師資職前教
育課程開班計畫書」一式五份 (含電子檔) ,並檢附「學士後師
資職前教育課程開班計畫書檢核審查表」 (如附件三) ,確依計
畫書審查表檢核項目,說明規劃概要與證明文件。
3.本部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召開專家審查會議,提供審查意見及建
議。
4.每年四月十五日前提送本部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審查決議。
5.本部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公布審核結果並函復師資培育之大學
。
6.師資培育之大學於每年五月十五日前函送招生簡章報本部備查。
四、專家審查
(一) 原則:
辦理專家委員審查時,應遵守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四節有關迴避之
規定,並就各校招生計畫依下列原則審核:
1.符合核定必備條件原則。
2.符合師資適量儲備原則。
3.符合師資優質培育原則。
4.符合辦學績效卓越原則。
5.符合計畫周妥規劃原則。
6.符合積分順位排序原則。
(二) 審查要項:
1.核定必備條件:
(1) 設有師資培育系所或師資培育中心,且無裁併及撤銷之虞 (應
檢附佐證資料) 。
(2) 近三年師資培育教育系所或師資培育中心經本部評鑑均為「二
等」以上。
(3) 檢附足以認證擬招生培育類科及科別之專門課程 (應檢附:本
部核定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教育專門課程公文影本) 。
(4) 培育類科及科別之教育專門課程已報本部核定。
(5) 檢附擬招生類科、科別、人數及設有相關系所之對照表。
(5) 招生計畫經由校內審查程序通過。
2.積分順位條件:
(1) 大學評鑑成績。
(2) 師資培育中心評鑑成績。
(3) 符合師資類科適量儲備。
(4) 師資優質培育特色規劃。
(5) 落實全時教育實習之輔導。
(6) 設有相關系所足以認證,擬招生類科及科別之專門課程。
(7) 招生計畫嚴謹規劃,經由校內審查程序通過。
(8) 師資培育之大學畢業生教師甄選通過率。
五、本部核定基準:
(一) 協調核定:
1.符應專家審議結論及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決議。
2.符應「師資培育數量規劃方案」與「師資培育素質提升方案」之
規劃,並參考相應學年度預估師資培育需求類科及人數,依專家
審議之優劣順位排序依序核定。
3.符合核定必備條件原則。
4.依據積分順位排序原則。
(二) 申請核定
1.符應專家審議結論及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決議。
2.符應「師資培育數量規劃方案」與「師資培育素質提升方案」之
規劃,並參考相應學年度預估師資培育需求類科及人數,依專家
審議之優劣順位排序依序核定。
3.符合核定必備條件原則。
4.原則以前三目為核定基準,如有異議時,增列積分順位排序原則
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