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大學法第九條第六項規定,對擬續任
之校長,就其任內治校成果,提出客觀評鑑報告,以作為各校決定是
否續聘之參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應於各國立大學校院校長任期屆滿一年前,對符合該校組織規程
規定得續任者,經徵詢其續任意願後,函請其任職之學校於一個月內
向本部提出校務說明書,供本部辦理校長續任評鑑。
三、本部為辦理校長續任之評鑑,於收受學校校務說明書後,應組成評鑑
小組,由主管次長擔任召集人,委員五人,除主管次長為當然委員外
,其餘委員,由本部聘請或委請專業團體推薦熟諳大學校務運作或高
等教育行政之學者專家擔任,且得優先聘請參與該擬續任校長現任任
期之遴選委員會委員擔任之。
前項評鑑小組委員聘請程序,由本部各業務承辦單位簽請部長圈選後
聘任。
四、評鑑小組委員應秉持公正客觀立場提出評鑑意見。
評鑑小組委員與該擬續任校長有三親等內親屬關係、現有或曾有行政
從屬關係,或有具體事證足認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應予迴避。
評鑑小組委員及有關人員,於評鑑結果公布前,應對評鑑委員名單及
評鑑過程嚴予保密。
五、評鑑之進行,以對擬續任校長學校所提校務說明書之書面審查為原則
,必要時得邀請擬續任校長或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評鑑小組應考量擬續任校長整體治校理念,並參酌擬續任校長就任時
所提之相關願景與承諾、現任任期內治校成果績效及續任任期之規劃
等,進行評估。
六、本部應於收受學校所提校務說明書後二個月內,完成續任校長評鑑並
製作評鑑結果報告書;必要時,得予延長一個月。
評鑑結果報告書經部長簽核後,送交該學校,學校並應將評鑑結果報
告書以適當方式,提供學校組織規程所規定之校長續任同意權人參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