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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經費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3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師(三)字第1070046868B號 令
法規體系: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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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加強推動地方教育輔導,以提升師資培育及地方教育品質,並落實師資培育法第十六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各師資培育之大學。

三、補助原則、重點補助項目及經費編列:

(補助原則:

1、本要點以部分補助為原則,補助比率及自籌款如下,另本部政策指定辦理項目得全額補助:

(直轄市政府主管學校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明列配合款,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其餘各校應提出相對應之自籌款支應,且不得低於本部核定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十。

2、本部應就計畫內容充實度、資源符應性及與鄰近師資培育之大學、直轄市、縣(市)政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及教師進修機構合作程度等事項進行審查。

3、針對偏遠、離島、原住民及提報公費生之地區學校從事地方教育輔導工作者,得予以優先補助。

4、審查結果及補助額度如下:

(評定為一等者,補助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九十。

(評定為二等者,補助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七十。

(評定為三等者,補助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

(重點補助項目: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辦法第二條所定內容。

(經費編列:依本要點補助之經費編列基準,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編列基準表及會計相關規定辦理。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申請作業: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應於本部所定申請期限前檢具地方教育輔導工作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一)、辦理地方教育輔導活動規劃一覽表(附件一之一)、長期駐點中小學一覽表(附件一之二)及經費申請表(附件二)向本部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申請文件:地方教育輔導工作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申請基本資料表、計畫依據、計畫目的、計畫期程、工作項目、辦理方式、參加對象及人數、支援事項及單位、預期效益、經費申請表(包括自籌款)及附件等。

(審查作業:由本部依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擬定之地方教育輔導工作計畫書與其附件及經費申請表等資料,依補助原則審查,核定地方教育輔導工作補助經費額度。

五、經費請撥、核銷(結)及注意事項:

(請撥:受補助者應於本部核定函送達十四日內,依其核定內容,備文掣據向本部請款。

(核結: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檢附辦理成效彙整表(附件三)、成果報告(格式以光碟片製作,內容包括執行概況、成果摘要(包括活動照片剪影)、檢討分享、問卷回饋統計及改進建議等),併同本部補助委辦經費收支結算表(附件四)向本部辦理核結。

(注意事項:

1、經費請撥、支用、核結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2、各校規劃活動結餘款,實施校務基金學校得納入校務基金,非屬校務基金學校應按補助比率繳回;如有未辦理事項之經費,一律繳回。

六、補助成效考核:

(受補助者於依本要點所定之實施項目執行完畢後,應填送辦理成效彙整表及成果報告送本部核結,其實施成效作為下年度補助經費之參考。

(地方教育輔導活動所研發各項典範教學示例及教材教法,應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充分保護智慧財產權,並製成論文集或輔導手冊,以光碟多媒體妥善保存,以利推廣及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