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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1:5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辦理大學校院教師晶片系統設計相關國外短期研習課程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4 月 1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顧字第0970077519J號
法規體系: 資訊及科技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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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提供大學校院晶片系統 (soc)  設計相關
    教師學習國際前瞻晶片系統設計技術,提昇大學校院晶片系統設計教
    學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全國大學校院晶片系統設計領域相關專任教師。但三年內
    曾接受本部補助出國參與研習課程者,不得申請。


三、各年度補助之國外短期研習課程,由本部於當年度四月十五日前公告
    之。


四、補助項目
 (一) 註冊費:實報實銷。
 (二) 生活費:依行政院頒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中央政府各機關派
      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補助。
 (三) 往返機票費: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國內專家學者出席國
      際學術會議機票費金額表」編列,核實報支。
 (四) 每位申請人以申請參與一門研習課程為限。每門課程本部補助以新
      臺幣十五萬元為限,並依各課程上課區域及天數調整補助額度。
 (五) 本案係部分補助,學校自籌經費不得少於所需總經費五分之一。


五、申請方式
 (一) 每年度四月十五日至五月十五日前送交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一) 一
      式五份。郵寄方式為之者,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二) 計畫審核完畢,計畫申請書不予退還。


六、審查作業
 (一) 審查方式:由本部邀集學界、研究界相關專家學者會議審查。
 (二) 審查原則 (審查表格如附件二) 
      1.申請人專長、教學經驗與所申請參與短期課程內容之相關性及申
        請人英文能力。
      2.申請人在晶片系統設計領域之教學、研究、服務成果。
      3.申請人回國後在校際及校內推廣相關課程規劃之妥適性。
      4.學校對晶片系統設計相關領域教學之支持度。


七、經費核撥及核結
 (一) 受補助者應於研習課程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相關支出憑證、證明
      文件及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請領相關補助經費。
 (二) 經費報銷應注意事項:
      1.往返機票費用報銷,應檢附機票票根或登機證存根及國際線航空
        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機票票根,電子機票者並
        應加附登機證。報銷時,機票票根及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金額低
        於本部核定之金額時,依實際支付金額補助。無法搭乘我國籍班
        機,得由本人填具因公出國人員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書
        ,經機關首長核定後,得改搭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
      2.註冊費報銷,應檢附註冊費收據。
      3.生活費報銷,應檢附「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生活費日支數額
        應依行政院頒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
        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計支。「國外出差旅費報
        告表」中報支出差旅費日期、時間之計算,應以我國日期、時間
        計算。
      4.註冊費及生活費報銷,請檢附外幣兌換水單或實際出國前一天 (
        如逢假日往前順推) 之臺灣銀行賣出即期美元參考匯價。


八、成效考核
 (一) 受補助者應於相關課程結束後四個月內送交出國報告書、回國辦理
      之研習課程講義及成果紀要 (格式如附件三) 一式三份。研習課程
      講義並應置於網站提供各校教師下載參考使用。
 (二) 受補助者應於課程結束後三個月內於本部辦理之短期研習活動中,
      義務講授至少十二小時有關出國研習之課程內容。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