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
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升學優待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
條之一之規定,發給學生出國留學獎學金,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獎學金之對象及期限如下:
(一) 申請對象: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高級中
等學校學生,於九十六年七月一日後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數學、
物理、化學、生物、資訊及地球科學(不含亞洲物理、亞太數
學及國際國中生科學)奧林匹亞競賽,獲得該科競賽金牌獎項
排名前百分之五十,或參加美國國際科技展覽獲得大會一等獎
,並取得本部所認定國外頂尖大學數理系、所、院(不包括大
陸地區及香港、澳門)入學許可者。
(二) 申請期限:自獲奬之日起至大學畢業後三個月內。
三、申請案之審查程序、項目及期間如下:
(一) 申請人應依申請就讀階段別,檢具相關文件(如附件一)送本
部審查。
(二) 出國留學奬學金審查程序分為初審及複審,採隨送隨審,審查
期間為六十日:
1、初審:依所送書面文件審核,經審核資格不符者,應予駁
回;文件不全須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並以一次為限
,逾期不予受理。
2、複審:通過初審者,送本部所組專案小組辦理複審,審查
項目如下:
(1) 前一教育階段歷年成績。
(2) 取得入學許可之國外大學為本部所認定之頂尖大學
數理系所。
(3) 具留學國語言能力證明。
(4) 獲奬相關證明。
(5) 出國留學計畫書(包括主題、結構、方法及問題分
析等)之完整性及適切性。
四、申請案經複審通過,並由本部核定發給獎學金之學生,應自收到審查
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與本部簽訂「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
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出國留學獎學金行政契約書」(以下簡
稱契約書,其內容包括保證書、獎學金領取授權書、抵達國外報到卡
、服務期滿申請書及返國服務日期計算表),如附件二。屆期未與本
部簽訂契約書者,視同自動放棄領取獎學金,但期滿前檢具理由向本
部申請核准展延者,不在此限;其申請展延,以一次為限。
五、獎學金金額如下:
(一) 學士階段:
1、前往低學費國家(如德國、法國、荷蘭等)留學者:每人每
年美金二萬元。
2、前往前目以外之應繳交學費國家留學者,依家戶所得核予不
同額度之奬學金:
(1) 家戶年所得超過新臺幣一百四十五萬元:每人每年美金
三萬元。
(2) 家戶所得新臺幣一百四十五萬元以下:每人每年美金四
萬元。
(二) 碩士、博士階段:
1、前往低學費國家(如德國、法國、荷蘭等)留學者:每人每
年美金四千元。
2、前往前目以外之應繳交學費國家留學者:每人每年美金一萬
五千元。
前項低學費國家,由本部認定之。
六、獎學金給與期間及撥付程序如下:
(一) 給與期間:
1、學士階段:最長不得超過四年。
2、碩士、博士階段:合計最長不得超過四年。未能於四年內完
成碩士、博士階段學業者,不再續發獎學金;其屬未滿三十
歲之役齡男子,得報請本部同意續予推薦於國外繼續該階段
學業,並應於三十歲前返國。
(二) 撥付程序:
1、奬學金每半年撥付一次。
2、申請人於完成契約書簽訂程序後,本部應依每半年支領總額
,乘以實際就讀月數占六個月之比率,計算入學當月至當年
度六月三十日或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留學奬學金數額,通知
申請人檢附領款收據及其美金帳戶影本,向本部請領款項。
3、當年第二期或次年起之奬學金,由本部駐境外機構(以下簡
稱駐外機構)將申請人之訪視輔導委員評估報告單(如附件
三)、成績單、學習報告單(如附件四)及前一期學費收據
證明影本,函送本部審核通過後,申請人寄送半年出國留學
獎學金領款收據,由本部撥付申請人款項。
4、本部收訖申請人領款收據等資料後,於六十日內完成款項撥
付。
5、申請人提前完成學業者,其完成學業日之次月起至當年六月
三十日或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獎學金,應予返還。
七、經本部審核通過領取出國留學獎學金之獲獎學生,其就讀學士學位期間
,本部應依「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金牌及美國國際科技展覽一等
獎學生出國留學獎學金輔導小組作業規定」(如附件五),聘請訪視輔
導委員,進行學習及生活適應追蹤,並查核其國外學習成就後,填寫前
點第二款第三目之評估報告單;其就讀碩士、博士學位期間,不另聘請
訪視輔導委員,由學生就讀學校之指導教授評估學習成果,填寫前點第
二款第三目之評估報告單,但依前點第一款第二目規定,本部不再續發
獎學金,且由本部審核通過續予推薦者,免予訪視輔導及填寫評估報告
單。
前項訪視輔導委員查核之學習成就,或指導教授評估之學習成果,應作
為每半年是否續發奬學金之依據。
八、領取獎學金學生應依下列規定,履行返國服務義務:
(一) 領取學士階段獎學金或國外就學期間因故停止續領學士階段獎學金
者,應履行返國服務義務;其服務年限,按領取獎學金之年數計算
,領取一年者,服務一年,依此類推。僅領取碩士、博士階段獎學
金者,無需履行返國服務義務。
(二) 前款返國服務義務之履行,未繼續升讀碩士、博士者,應於結束學
士階段學業後十年內,完成服務義務;繼續升讀碩士、博士者,應
於結束研究所階段學業後十五年內,完成服務義務。
(三) 領取學士階段獎學金者,於國外頂尖大學校院擔任助理教授以上之
教職、世界級企業、先進國家重要實驗室或世界級研發單位擔任重
要職務或相當層級研究員,並檢具聘任證明書,申經駐外機構初審
通過後,由本部核定者,視同返國服務。
(四) 經本部核定視同返國服務者,應積極辦理促成我國與當地國產業、
學術或研究機構之國際合作計畫或經驗分享(如演講、參加座談會
、研討會等)等活動。
(五) 視同返國服務期滿二個月前,應提交報告書,其內容包括服務經驗
分享及所有與國內產業、學術或研究機構之連結歷程,經駐外機構
報本部備查;未提交者,視同未完成返國服務。
未依前項規定返國服務者,應由本部依契約之約定,以書面限期通知返
還已領之全數獎學金。
九、申請人於領取獎學金期間,未通過訪視輔導委員之查核或指導教授之評
估者,由本部依契約之約定終止發給獎學金。
有特殊或緊急事故,須於領取獎學金期間回國處理者,返國及停留期間
所需費用,由當事人自行負擔;其返國停留日數一年總計以九十日為限
,逾九十日者,喪失領取獎學金資格,且不得再申請本獎學金,並按當
期(年)返國日數除以當期(年)總日數之比率,乘以當期(年)所發
獎學金總金額計算之數額,由本部依契約之約定,以書面通知限期返還
。但逾九十日期限屆至前,檢具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報本部同意延長
返國停留期間,及同意停留期間屆滿後復學時始發給獎學金者,其於返
國期間,暫停核發獎學金,並免予返還已發給之獎學金。
已獲審核通過核發本獎學金者,其原申請之就讀國家╱城市、就讀學校
╱系、所、院、就讀類別及學習(研究)計畫,不得變更。但有正當理
由,檢具具體說明,申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其申請變更,以一次
為限。未經本部同意而變更者,喪失領取獎學金資格,並由本部依契約
之約定,以書面限期通知返還已領取之全數獎學金,且不得再申請本獎
學金。
十、領取獎學金學生之其他權利義務事項如下:
(一) 取得本獎學金核發資格後,相關權利義務事項,應依契約書辦理。
(二) 申請人抵達國外後,應依契約書規定,持入學註冊證明書件正本、
抵達國外報到卡、護照基本資料頁、出入境日期證明及簽證頁或簽
證文件影印本各一份,親至駐外機構或寄至駐外機構辦理報到,並
將上開文件、資料寄送本部。
(三) 領取本獎學金者完成各階段學業後,應將所著研究論文或成果報告
各二份送交本部。
(四) 本要點規定應繳交之證件,除特別註明應繳交正本者外,一律繳交
影印本(不予退還),並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後簽名蓋章。所
繳交之書件或表卡有虛偽不實,經本部查明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申請人並不得再申請本獎學金:
1、已完成申請手續者,撤銷申請資格。
2、已通過審核者,撤銷領取獎學金資格;已領取獎學金者,由本
部依契約之約定,以書面限期通知返還已領之全數獎學金。
(五) 以國外學校在學證件申請本獎學金者,其國外學歷之查證認定,依
各學習階段國外學歷查證(驗)及認定作業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六)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本部所組專案小組決議處理。
十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於九十四
年及九十五年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及資訊(不
含亞洲物理、亞太數學及國際國中生科學)奧林匹亞競賽,獲得該科
競賽金牌獎,或參加美國國際科技展覽獲得大會一等獎,並取得本部
所認定國外頂尖大學數理系、所、院入學許可者,自獲獎之日起三年
內提出出國留學獎學金之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其留學獎學金額度規
定如下:
(一) 學士階段:
1、前往低學費國家(如德國、法國、荷蘭等)留學者:每人每
年美金二萬元。
2、前往前目以外之應繳交學費國家留學者:每人每年美金三萬
五千元。
(二) 碩士、博士階段:
1、前往低學費國家(如德國、法國、荷蘭等)留學者:每人每
年美金四千元。
2、前往前目以外之應繳交學費國家留學者:每人每年美金一萬
五千元。
(三) 前二款低學費國家,由本部審定之。
(四) 其他留學獎學金相關事項,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申請人為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義務者(如師資培育大學公費生
、軍警校院生、軍人、替代役、警察等),應自行依其身分之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留學事宜;其依本要點申請獎學金獲審核通過者
,不得以因其身分所生之事由申請延緩出國留學。
十二、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五日修正生效前,領取本獎學金學生
應返國服務者,依下列規定計算返國服務年限;第八點第三款及第四款
規定視同返國服務者,亦同:
(一) 領取學士階段獎學金者:服務年限為領取獎學金年限。
(二) 領取碩士、博士階段獎學金者:服務年限為領取獎學金年限之二
分之一。
學生先後領取學士階段及碩士、博士階段獎學金者,其服務年限應合併
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