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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7:3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職業學校學生預修技專校院專業及實習課程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5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技(一)字第0950060095C號
法規體系: 技術及職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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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提供高級職業學校 (以下簡稱高職) 學生
    預修進階專業及實習課程之機會,由高職推薦、輔導學生修讀技專校
    院課程,發展學生潛能,以落實因材施教之目標,並促進技職教育之
    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技專校院,包括科技大學四年制學校、技術學院四年制學
    校、技術學院二年制學校、專科二年制學校;所稱高級職業學校,包
    括公私立高職、綜合高中、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科。


三、高職辦理推薦學生赴技專校院預修專業及實習課程,應訂定推薦程序
    、基準及組織推薦小組,並依規定辦理審查、推薦等事務,必要時各
    高職得組織聯合推薦委員會辦理之。


四、高職學生預修技專校院之專業及實習課程,其上課時數、學分數、評
    量及實習方式,應依各技專校院教學及實習等相關規定辦理。


五、高職學生預修技專校院之專業及實習課程,應依規定繳交學分費;其
    預修學分費以自行負擔為原則。但符合主管機關規定,就讀成績優良
    或家境清寒者,得酌予補助或減免。


六、高職預修技專校院之專業及實習課程學生,至技專校院上課期間,依
    各高職請假規則辦理;各技專校院應依合作協議或補充規定,定期提
    供各高職瞭解學生學習情形,並落實輔導工作。


七、高職學生預修技專校院專業及實習課程成績及格者,各高職得採計為
    畢業學分,並由各技專校院發給學分證明,於進入相關系、科就讀後
    ,依各技專校院學分規定申請學分採計抵免。


八、技專校院應組織甄選審查小組,辦理審查預修課程及被推薦學生資格
    等相關事務,並得視其需要辦理聯合甄選審查。


九、技專校院應就所提供預修之各系科名額、專業及實習課程名稱、上課
    時間、地點、學分費等相關資料,提送甄選審查小組彙整審查後,分
    送辦理之高職。
    前項校外上課地點,應於開課前報本部核定。


十、技專校院於訂定預修甄選審查基準時,得考量高職學生之技能表現、
    競賽、證照、學業成績,及高中職社區化等因素。


十一、技專校院得於學期中、週末假日或寒暑假提供專業及實習課程供高
      職學生預修,其開班得經雙方協議採隨班附讀、開設專班、遠距教
      學或其他方式辦理。
      前項隨班附讀,每班以不超過五人為原則;開設專班,全校每學期
      以二班為限,第一學期含暑假,第二學期含寒假,每班不得超過五
      十人。


十二、預修技專校院專業及實習課程學生,每學期預修總學分以不超過六
      學分為原則。


十三、預修技專校院專業及實習課程學生成績,得納入各技專校院推薦甄
      選入學推薦條件,並優予採計。


十四、技專校院教師至高職授課,課程內容如屬技專校院課程之延伸者,
      宜比照技專校院授課鐘點標準支給,該費用原則上由各高職支付。
      但專任教師每週授課時數合併校外授課時數後,超過其基本授課時
      數者,依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標準及公立大專校院專
      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編配注意事項第四點辦理。
      技專校院教師校外授課時數,應受服務學校教師校外授課時數相關
      規定之限制。


十五、高職得與技專校院締結策略聯盟,並視實際需要訂定合作協議或補
      充規定,經雙方學校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應逐年檢
      討實施成效。


十六、普通大學得準用本要點,提供高職學生預修進階專業及實習課程。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