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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指導員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國字第1080135787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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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直轄市、縣(市)
  政府教育局(處)(以下簡稱教育局(處))置本土語文指導員,加
  強推動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本土語文之教學、推廣及
  研究,特訂定本要點。

二、教育局(處)應置本土語文指導員,轄區內學校校數於一百校以下者
  ,置一人;一百零一校以上至二百校者,至多置二人;二百零一校以
  上至三百校者,至多置三人;三百零一校以上至三百五十校者,至多
  置四人;三百五十一校以上者,至多置五人。
  前項本土語文指導員置二人以上者,應指定一人為召集人。

三、本土語文指導員之遴選、聘任及培訓,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土語文指導員之遴選,應兼顧地區特性及語言類別之均衡性。
 (二)本土語文指導員之遴選由教育局(處)自所屬學校具備下列條件之
   一之現任合格教師擇優聘任之,並頒發聘書:
  1、取得閩南語、客家語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資格,且具備本土
    語文教學、研究等具體績效人員,經本署審查通過。
  2、取得一百零二年以前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資格,或一百零三年以
    後通過原住民族語中高級以上考試,具備本土語文教學、研究等
    具體績效人員,且經本署審查通過。於一百一十二學年度前得以
    取得原住民族語中級認證且於直轄市、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
    本土語文組服務三年以上之人員擔任。
  3、縣市依地區特性推動閩南語文、客家語文、原住民族語文以外之
    本土語文(如連江縣)者,得聘任該語文教學年資三年以上現職
    教師擔任。
 (三)本土語文指導員之聘任,以商借方式處理為原則,聘期以每學年一
   聘,教育局(處)得視各本土語文指導員之表現情形續聘之,每次
   續聘之聘期為一學年。本土語文指導員每週返校擔任本土語文教學
   節數,以二節為原則。
 (四)本土語文指導員之培訓計畫,由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團隊
   (語文學習領域本土語文組)規劃設計並於國家教育研究院辦理,
   以二週為原則,寒暑假為優先,並視需要不定期召開研討會或舉辦
   研習會,所需經費由本署與國家教育研究院共同負擔。

四、本土語文指導員之工作目標及工作項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工作目標:
  1、協助教育局(處)落實執行本土語文政策,以達成政策目標。
  2、指導學校本土語文課程發展及教材教法研究,以增進教師本土語
    文教學效能。
  3、強化學校本土語文教學輔導,以提高學生本土語文學習品質。
 (二)工作項目由教育局(處)參酌下列重點訂定之:
  1、協助直轄市、縣(市)本土語文推動委員會之運作,推動直轄市
    、縣(市)本土語文課程發展、實施及評鑑。
  2、協助直轄市、縣(市)本土語文輔導組織之運作及學校辦理本土
    語文教學推動。
  3、宣導本土語文相關政策,輔導學校落實辦理。
  4、進行本土語文課程發展及教材教法研究。
  5、輔導學校本土語文課程備課及觀(議)課,分享教學經驗,提升
    教學效能。
  6、協助直轄市、縣(市)維護本土語文教育相關資源網站,提供教
    師教學資源、經驗分享、教學諮詢及意見交流之平臺。
  7、協助直轄市、縣(市)撰寫本土教育整體推動方案。

五、本土語文指導員之輔導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每學年開學前,依本署本土語文教育政策、直轄市、縣(市)年
   度推動重點及學校輔導需求,結合直轄市、縣(市)本土語文輔導
   組織,訂定工作計畫。
 (二)依計畫進行輔導,其方式如下:
  1、團體輔導︰專題演講、分區研討、教學演示、成長團體、通訊輔
    導、參觀活動、實作研習及教學研究心得分享等。
  2、個別輔導︰教學視導、教學觀察與會談、教學診斷與演示、諮詢
    輔導及問題座談等。
  3、專案研究︰本土語文指導員除本身進行教育相關研究外,並輔導
    學校教師進行教學研究。
 (三)採部分時間方式進駐校園,與學校協商排定時間到校輔導,每週以
   十二小時為原則,每學期至少應有三十六次實施到校輔導諮詢,每
   次到校輔導諮詢後,應填報紀錄表;校數不足三十六校之縣市,得
   視情況酌減到校輔導次數。
 (四)到校輔導時,應以相互研究、交換意見、分享心得及共同參與等多
   種方式進行,以適宜之輔導態度建立良好人際關係,俾增進輔導效
   果,並於輔導時推展學習型組織之概念,以引導省思,加速教育改
   革之進行。
 (五)針對學校本土語文教學之困難與問題,應結合直轄市、縣(市)本
   土語文輔導組織主動蒐集資料及從事研究,提出解決方案,並得洽
   請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團隊(語文學習領域本土語文組)
   參與輔導,介紹教學新知,改進教學方法,以期理論與實際相互配
   合。
 (六)協助或接受輔導之學校績效優良者,得提報教育局(處)建請獎勵
   ,如有缺失,亦得報請輔導改善。
 (七)於每學年度結束時,結合直轄市、縣(市)本土語文輔導組織提出
   工作成果報告(包括前言、輔導狀況、面臨困境、解決策略、結語
   及附錄-紀錄表),由教育局(處)彙齊成果函報本署備查。

六、相關經費之編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土語文指導員辦理業務所需經費,由教育局(處)按實際需要編
   列經費支應。
 (二)本土語文指導員減授課務,所需代理代課鐘點費,由本署專款補助
   。
 (三)聘任之本土語文指導員未符合遴選資格者,本署不予補助。

七、本土語文指導員之評核:
 (一)本土語文指導員之評核項目包含:
  1、每年至少公開教學一場,可邀請縣市國教輔導團觀課〈須檢附佐
    證資料-光碟〉。
  2、本土語文指導員,應依規定參加本土語文指導員培訓研習(含期
    初、期中、期末會議)及出席本署指派之會議,遇不可抗力因素
    (例如天災、車禍、喪假、重大緊急事件)者,得請假。出席本
    署辦理之增能研習,需實際參與課程,不得無故離席,因故無法
    出席或參與者,應依規定辦理請假事宜。未依規定參與或請假者
    ,列入年度考核事項。
 (二)本土語文指導員之評核方式如下:
  1、本土語文指導員任職期間之表現績效,由教師填寫自評表後送交
    本署評核。
  2、本土語文指導員任職期間之表現績效,由該名培訓研習出習率、
    輔導訪視紀錄月報表、公開授課光碟等考核資料,就本土語文指
    導員服務表現進行綜合評估,表現良好者得優先留任續聘。
 (三)該年度表現績效,列為下年度經費補助之參考。

八、本土語文指導員之獎勵,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土語文指導員工作績效優良者,由教育局(處)於年度結束時,
   函請商借學校從優給予獎勵;具特殊貢獻者,於年度中亦得辦理獎
   勵。
 (二)教育局(處)辦理各校校長、主任甄選時,本土語文指導員之年資
   ,得比照主任、組長年資,採計資歷績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