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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09: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工程教育領域學術研討會競賽及國際交流計畫申請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7 月 1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8 年 08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顧字第0980127899L號
法規體系: 資訊及科技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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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國內大專校院工程教育領域,藉由學
    術研討會競賽及國際交流,提昇人才培育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領域及議題:
    本要點以先導性、前瞻性、實驗性及跨領域性等工程教育人才培育為
    範圍。人才培育包含制度、政策、教學、課程、教材、教法、設備、
    實驗及其他與人才培育有關之新興議題。


三、補助對象:
(一)國內校際工程教育學術研討會:國內工程教育相關系所。
(二)國內工程教育校際競賽:國內工程教育相關系所。
(三)國外工程教育競賽:國內工程教育相關系所學生及指導專任教師。
(四)國際工程教育學術研討會:國內工程教育相關系所專任教師。
(五)國外專題研究:國內工程教育相關系所專任教師。


四、補助類型:
    依國內大專校院參與校數分下列二類:
(一)一般型計畫:指單一大專校院之計畫案。
(二)整合型計畫:指二所以上大專校院,針對相同議題之統整計畫案,
      並以國際交流計畫為限。


五、補助原則
(一)國內校際工程教育學術研討會
      1.九十五年度每校以三案為原則,視計畫內容及參加規模部分補助
        。邀請校外人數五十人以上至一百人以下者,每案補助最高以新
        臺幣十五萬元為限;邀請校外人數一百零一人以上者,每案補助
        最高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2.前目邀請校外總人數達一百零一人以上者,如另行邀請國外專家
        學者進行專題報告、演講、討論,得酌增加補助經費,每案增加
        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限。
(二)國內工程教育校際競賽
      九十五年度每校以一案為原則,校外參與競賽人數五十人以上至一
      百人以下者,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競賽人數在一百零一人
      以上者,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唯參加人數在一百五十人
      以上者,得視需要增加補助經費。
(三)國外工程教育競賽
      以參加國內公開競賽優良,且其所參加之國外競賽活動至少有三個
      國家以上參賽者為限。九十五年度每校以一案為原則,每案以補助
      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唯參賽學生在三人以上者,得視需要增加補
      助經費。
(四)國際工程教育學術研討會
      九十五年度每校以一案為原則,並視計畫內容及參與人數部分補助
      ,一般型計畫,每案補助最高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整合型計畫
      ,每案補助最高以新臺幣四十萬元為限。
(五)國外專題研究
      九十五年度每校以一案為原則,並視計畫內容及參與人數部分補助
      ,一般型計畫,每案補助最高以新臺幣四十萬元為限;整合型計畫
      ,每案補助最高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
(六)前五款申請計畫,以未獲得本部相關經費補助為限,如經發現有違
      反規定情事,追繳補助經費。如該申請計畫獲得本部以外之其他政
      府機關或民間機構補助者,應詳列補助項目及其額度,以不重覆補
      助為限。


六、執行期程:
    申請計畫執行期限自二梯次截止申請日之次月起至九十六年三月三十
    一日止。計畫執行應依執行期限辦理完畢。但有特殊情形,經本部同
    意者,得辦理展延,並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


七、補助基準:
(一)國內校際工程教育學術研討會及競賽總計畫經費應將本部補助經費
      與學校配合款分開編列敘明。相關經費之編列依附表一編列,並依
      行政院及本部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參加國外競賽活動、國際研討會及國外專題研究
      1.整合型計畫之行政作業,由計畫申請學校彙辦經費收支、核銷等
        相關事宜。
      2.經費需求編列包括業務費及國外差旅費二部分。總計畫經費應將
        本部補助經費與學校配合款分開編列敘明。相關經費之編列,依
        下列規定辦理:
     (1)出國性質為參加國際競賽者,本部補助對象除實際參加競賽者
          外,可增加一位指導教授隨團指導。出國性質為參加國外研討
          會者,本部補助出國人員機票及差旅費每次出國以二人為原則
          。出國性質為專題研究者,本部補助出國人員機票及差旅費每
          次出國以三人為原則。有關差旅費有不足款項,由各校另行籌
          措。
     (2)參考附表一編列,並依行政院及本部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經費補助以部分補助為原則,申請類別為國內校際工程教育學術研
      討會及競賽申請案,各校須提列申請補助額度之百分之十以上之配
      合款;其他類別申請案,各校須提列申請補助額度之百分之二十以
      上配合款。整合型計畫者,應註明各參與學校之補助經費運用比例
      及其相對之配合款(參與學校之配合款至少占全部配合款之百分之
      二十,且主辦學校不得代為支付),未達者不予受理申請,配合款
      得依核定補助金額以等比例進行調整。
(四)各計畫經費之編列應依本部審查意見重新調整修正。


八、申請作業
(一)申請期限
      1.第一梯次:九十五年七月三十日前提出申請。
      2.第二梯次:九十五年九月二十日前提出申請,第一梯次申請未通
        過者,不得再提出申請。
(二)申請程序
      申請學校應於申請期限前檢具計畫申請書一式四份,郵寄至「工程
      及科技教育計畫辦公室」(國立台灣大學機械工程學系),並於計
      畫申請截止日前送達,逾期不予受理。
(三)計畫申請書內容(詳如附件一至附件六)
      1.國內校際工程教育學術研討會及工程教育校際競賽各校所提計畫
        內容應包含計畫依據、計畫(競賽)目的、邀請對象與人數、時
        間與地點、研討(競賽)方式與內容、預期效益、自我成效評量
        方式、指導單位、主辦單位、承辦單位、過去執行相關計畫績效
        、本年度已接受本部相關計畫情形、經費明細及其他有助審查之
        資料。其中所列各項內容均須填寫,如無資料請註明無,如漏填
        資料且未依通知期限(以郵戳為憑)補正者,不予受理。
      2.參與國外工程教育競賽、國際工程教育學術研討會及國外專題研
        究
     (1)各校所提計畫內容應包含依據、目的、執行方式、國內外合作
          單位與整合方式、計畫內容、預期效益、自我成效評量方式、
          參與人員(請列表敘明出國人員專長資格及人數之合理性)、
          過去執行相關計畫績效、本年度已接受本部相關計畫情形、經
          費明細、後續成果之推廣服務及其他有助審查之資料。其中所
          列各項內容均須填寫,如無資料請註明無,如漏填資料且未依
          通知期限(以郵戳為憑)補正者,不予受理。
     (2)參與國際工程教育學術研討會及國外專題研究,應就本專業領
          域或本部顧問室所推動之相關領域專案人才培育計畫提出後續
          之推廣服務。


九、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
      依申請案件之領域,延聘學者專家依領域別進行審查,並得視審查
      需要,邀請申請者報告。
(二)審查原則
      1.國內校際工程教育學術研討會及工程教育校際競賽
     (1)計畫目標及效益。
     (2)計畫具體內容。
     (3)計畫之先導性、前瞻性、實驗性及跨領域性等特質。
     (4)計畫邀請對象及人數。
     (5)計畫經費支用項目及支用標準之合理性。
     (6)學校對計畫之支援措施。
     (7)國外專家學者之專業性及研討議題。
     (8)過去執行相關計畫績效。
     (9)本年度已接受本部相關計畫情形。
    (10)其他。
      2.參與國外工程教育競賽、國際工程教育學術研討會及國外專題研
        究
     (1)出國之必要性、目標及計畫效益。
     (2)出國人員、行程及其他具體內容。
     (3)計畫之先導性、前瞻性、實驗性、創新性及跨領域性等特質。
     (4)計畫經費支用項目及支用標準之合理性。
     (5)學校對計畫之支援措施。
     (6)過去執行相關計畫績效。
     (7)本年度已接受本部相關計畫情形。
     (8)本專業領域或本部顧問室相關領域專業人才培育計畫之後續推
          廣服務。
     (9)其他。


十、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請撥作業
      請款時,應繳交下列文件:
      1.修正後經費表及計畫書各一式二份。
      2.請款領據。
(二)核銷作業
      學校應於核定補助年度之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經費收支結算表併
      同結餘款函送本部核結,各計畫原始憑證分類整理並裝訂成冊,留
      校以備審計機關查核。原始憑證應貼於粘存單,註明科目及用途,
      如有英文名詞,須附註中文,並經計畫執行學校首長及有關人員如
      主辦會計、事務採購、財物驗收或保管及計畫主持人等蓋章,未依
      限辦理核結者,將作為考核依據。如有結餘款應依計畫總經費分攤
      比例繳回本部。
(三)計畫經費收支處理
      1.計畫執行學校應以專帳登錄一切計畫經費收支,經費專款專用,
        不得移作他用,並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政府
        採購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2.學校各項財務及財物應依會計法、審計法及會計制度等相關規定
        處理。有關稅賦之扣繳責任,應由計畫執行學校負責辦理。
      3.經核定補助之計畫案,因故需變更計畫內容或取消辦理時,應事
        先經本部同意。取消辦理者,應繳回補助餘款,不得勻支至其他
        項目。


十一、補助成效及考核
  (一)計畫經核定補助後,應依核定計畫辦理,不得因補助款核給額度
        而任意更改(縮減)計畫內容及相關細節。
  (二)計畫執行期間,於核定補助年度之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成果報
        告書一式三份送計畫辦公室彙整。


十二、其他
      本要點未盡事宜及其他應注意事項,依本部相關函文、公告或核定
      通知書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