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大學校院設立區域教學資源中心(以
下簡稱資源中心),建立資源共享平台,營造優質之教學環境,協助
教師專業成長,調整及改進課程,提升大學教學品質及學生學習成效
,特訂定本要點。
二、資源中心之任務及功能
前點所定資源中心,應由一所中心學校與數所夥伴學校共同組成,以
鄰近區域之學校整合設立為原則;其任務及功能如下:
(一)協助夥伴學校建立教師專業成長機制,規劃教師教學專業成長活動
,提供夥伴學校教師之教學觀摩研習及專業成長課程。
(二)協助夥伴學校建立教師及教學評鑑制度。
(三)協助夥伴學校進行課程(學程)改革、規劃及調整。
(四)整合並規劃夥伴學校之通識課程。
(五)建立夥伴學校間跨校選課之機制及發展跨校學程。
(六)優質教材(含具有台灣特色之教科書)之開發及推廣,並將該教材
上網公開,供各校運用。
(七)發展標準化成就評量工具。
(八)協助夥伴學校建立教學助理制度及培訓教學助理。
(九)建立夥伴學校間教學資源整合及鄰近地區社會相關資源共享機制。
(十)其他有助於提昇教學品質之相關措施。
三、申請條件
(一)申請方式:
1.各公私立大學校院均得檢具設立區域教學資源中心計畫(以下簡
稱本計畫)提出申請。
2.本部得徵詢最近二年內獲本部「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
心計畫」及「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經費補助,且執行情形良
好之學校提出申請。
3.本部得徵詢九十五年度申請「教育部獎勵大學校院設立區域教學
資源中心計畫」通過初審學校提出申請。
(二)前款計畫之提出,由中心學校負責統合,並確認夥伴學校參與意願
後,共同研擬計畫書報本部提出申請;各參與之夥伴學校應有專責
聯繫之窗口。
四、申請計畫內容
本計畫以建立共同平台,有效整合及運用大學校際資源,協助區域內
學校提升及改善教學品質為目標;其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計畫摘要。
(二)區域分析:
1.資源中心之區域範圍及區域內之學校分析。
2.資源中心涵蓋之夥伴學校及特性分析。
(三)資源中心組織架構:
1.資源中心基本架構:
(1)中心學校:說明學校現況及符合擔任中心學校之條件及資格。
(2)夥伴學校:夥伴學校與中心學校合作優缺點(SWOT)分析。
(3)指導委員會:資源中心應成立指導委員會,由參與學校之校長
共同組成,以中心學校校長擔任召集人,負責督導資源中心業
務推動事宜,並應建立產、學、研等專家代表諮詢機制。
(4)推動工作小組:為利資源中心事務之推動,應設推動工作小組
,由各參與學校指派之主管共同組成,並置專任主管一人及專
職工作人員若干人,負責執行資源中心業務。
2.資源中心運作架構:
(1)資源中心組織分工及人力配置。
(2)資源中心擬聘人員之背景資料。
(四)資源中心年度工作計畫:應參酌區域內學校特性、需求及相關資源
,依第二點所定之任務及功能,敘明資源中心年度工作計畫,並得
依下列建議事項,自行調整敘寫之:
1.從組織制度面提升教學品質之具體作法。
2.從教師專業面提升教學品質之具體作法。
3.從課程規劃面提升教學品質之具體作法。
4.從學生成就面提升教學品質之具體作法。
5.校際間資源共享或校際交流提升教學品質之具體作法。
6.其他。
(五)資源中心管考機制
1.中心學校每季應就夥伴學校執行績效進行管考,並對執行成效不
良之學校提供適當協助。
2.中心學校每年應提出整體執行成果報告及建置執行成果網站,並
辦理成果研討會,公開展示各計畫執行成果。
(六)資源中心之永續發展
就本計畫補助期滿後如何維持自給自足運作之機制提出說明。
(七)資源中心經費需求
1.中心學校
(1)計畫執行期間資源中心擬投入相關軟硬體資源(含圖資)之說
明。
(2)第一年經費使用說明。
2.夥伴學校:第一年經費使用說明。
(八)資源中心具體績效指標(應具體明確列出每一年度之量化及質化績
效),項目如下:
1.質化部分:應包含下列項目外,學校並得自行增列其他項目:
(1)參與學校教師教學專業能力之提昇。
(2)夥伴學校之間教學資源整合及鄰近地區社會相關資源共享機制
。
(3)夥伴學校課程(學程)改革、規劃及調整。
(4)夥伴學校建立教學助理制度及培訓教學助理。
2.量化部分:應包含下列項目,學校並得自行增列其他項目:
(1)教師教學專業成長活動、教師教學觀摩研習與專業成長課程之
辦理次數及參與人數。
(2)中心學校與夥伴學校建置教師及教學評鑑制度之情形。
(3)跨校課程(含學程)開課數及選課人數。
(4)開發數門優質教材(含具有臺灣特色之教科書)。
(5)發展數門標準化成就評量工具。
五、審核及管考程序
(一)由本部組成審核小組,就各申請案件進行審核,審核過程中得邀請
學校列席說明。
(二)經本部核定設立之資源中心,應採開放方式提供區域內其他學校參
與成為夥伴學校。
(三)本部得不定期實地訪查資源中心運作狀況。
(四)各資源中心應於年度計畫結束時提出成果報告,由本部組成考評小
組實地考評,考評結果作為以後年度是否繼續補助及補助額度決定
之參考,必要時得要求更換中心學校。
六、補助基準
(一)本要點採部分補助,學校(含中心學校及各夥伴學校)配合款不得
低於本部補助經費額度之百分之十。
(二)已獲得本部「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及「獎勵大
學教學卓越計畫」經費補助之學校,其為中心學校者,本部僅補助
支應中心運作及統合所需經費;其為夥伴學校者,除該校實際執行
本計畫外,本部不再核予補助。
(三)各項補助經費由中心學校保留作為統合推動之經費不得低於百分之
五十,其餘配合計畫分配各夥伴學校執行,中心學校應負責經費執
行之管控及核銷。
(四)補助經費含經常門及資本門,各用途別科目之編列及支給標準應依
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中央政府各機關執行單位
預算有關用途別科目應行注意事項、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經費使
用原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七、其他
(一)經費來源:所需經費由本部「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支應。
(二)本計畫除得由學校考量自身資源條件及發展重點,依本要點規定提
出申請外,並得由本部主動規劃成立資源中心。
(三)經本部擇定為資源中心因故自行放棄執行之學校,嗣後不得再依本
要點提出計畫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