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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補助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8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008859 號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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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基準依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當學年度具有十日以下休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
  具有超過十日之休假資格者,至少應休假十日,應休而未休假者,不
  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
  前項十日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當學年度未休假之日數不得保留。
  但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學校核准無法休假時,得由各主管機關酌予獎
  勵。

三、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期間所遺課務及職務之代理,應依教師請假規
  則第十四條及相關規定辦理。

四、各校對於所屬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申請國內休假者,應按下列方式核發
  休假補助費,所需費用,於各校年度預算之人事費等相關經費項下勻
  支:
 (一)應休畢日數(十日以內)之休假部分: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
   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二)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部分:按日支給休假補助費新臺幣六百元;
   未達一日者,按休假時數比例支給,於學年終一併結算。
  當學年度無休假資格或休假資格未達二日者,酌給相當二日休假之補
  助,並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所定
  自行運用額度方式刷卡消費核實補助。但任職前在同一學年度內已核
  給休假補助者,應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