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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9: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辦理教育優先區中小學生營隊活動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二)字第1100114533A號 令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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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一)鼓勵大專校院學生社團青年志工,利用寒暑假期間,至教育優
     先區中小學免費辦理營隊活動,開啟消弭學習落差之新方向。
  (二)將服務學習之內涵與精神融入於營隊活動中,培養樂觀進取、
     積極奉獻及關愛社會之服務人生觀。

二、補助對象及範圍:
  (一)補助對象:國內各大專校院。
  (二)服務期間:
     1、寒假(每年一月至二月間)。
     2、暑假(每年七月至八月間)。
  (三)服務內容:營隊活動項目包括人權及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品
     德教育、心理健康、自我成長、溝通領導、性別平等、識毒宣
     導、菸害防制、戶外探索、休閒運動、社區服務、文史調查及
     導覽、環境及生態保護、衛生保健、外語體驗、資訊輔導、美
     感教育、多元文化及其他對中小學生有意義之服務學習體驗活
     動等。
  (四)服務對象:以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教育優先區計畫」補
     助之中小學為原則,並考量對服務偏遠地區中小學之營隊予以
     優先補助。

三、補助原則:
  (一)一般型營隊活動:
     1、每一梯次營隊服務時間以中小學寒假或暑假期間規劃三日
       以上或服務時數滿二十四小時以上活動為原則。
     2、服務本島之營隊,每一梯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服務
       離島地區(指金門縣、連江縣、澎湖縣、臺東縣綠島鄉及
       蘭嶼鄉)之營隊,每一梯次最高補助新臺幣四萬元。同一
       社團如辦理二梯次以上之營隊,第二梯次以後之營隊,每
       梯次本島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離島地區最高補助新臺
       幣二萬元。但各梯次計畫內容不相同者,依本島最高補助
       二萬元、離島最高補助四萬元之規定辦理。
  (二)整合型營隊活動:
     1、優先補助整合型之學校營隊申請案,寒假以五日以上為原
       則、暑假以十日以上為原則,針對活動時間、內容及人力
       調配等應有完整性規劃;其應由一所大專校院整合校內不
       同社團營隊或整合跨校不同社團營隊,提出一份整合型計
       畫(各校會計作業仍由各校分別辦理)。
     2、整合型之學校營隊申請,將參酌計畫內容、活動時數及本
       部預算酌予補助,每案最高補助十萬元。
  (三)每一中小學寒假得接受不同社團合作辦理共三梯次營隊,暑假
     得接受不同社團合作辦理共七梯次營隊。
  (四)本要點以部分補助為原則,每一梯次營隊,大專校院應提供受
     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自籌經費。
  (五)補助經費應用以支應營隊活動相關業務費費用為原則,各項經
     費編列基準應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辦
     理。
  (六)各大專校院學生社團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參加營隊之中小學學生
     收取任何費用。
  (七)所提活動企畫案已獲本部其他專案經費補助者,不得再行申請
     本要點經費補助。
  (八)規劃營隊活動內容時,應先與擬前往服務之學校溝通聯繫,協
     調排定銜接行程,評估活動需求及特殊需要,並將服務學習內
     涵與精神融入於營隊活動中。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期間:
     1、第一梯次: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受理申請次年辦
       理之寒假營隊活動,並於十一月三十日前公布審查結果。
     2、第二梯次: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受理申請辦理當年
       之暑假營隊活動,並於五月三十日前公布審查結果。
  (二)申請程序:備函檢附經費補助計畫表(如附件一)、申請計畫
     彙總表及服務企畫書,並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檢附經費申請表,報部提出申請,學生社團並應
     將上開資料先送至學校課外活動組認章,由學校備函送至本部
     。
  (三)企畫書文件應載內容:
     1、活動名稱。
     2、活動緣由(方案需求評估)。
     3、活動目標。
     4、合作單位。
     5、營隊負責人。
     6、青年志工人數。
     7、服務對象及人數。
     8、活動內容:包括實施時間、地點、活動流程、實施方式及
       預期效益等。
  (四)審查方式:由本部組成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視本部預算酌
     予補助,審查結果以公函通知各校。
  (五)審查原則:
     1、活動內容應符合教育優先區中小學需求,服務內涵具有意
       義性,活動流程符合可行性。
     2、活動應兼具服務與學習功能,並考量延續性與發展性原則
       ,有助提昇學習成效,推動社區發展。
     3、以生動活潑、生活化且富創意之方式,協助中小學生培養
       學習興趣。
     4、活動企劃創新及資源整合能力。
     5、活動安全評估。

五、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審核通過之學生社團應於核定補助後由學校統一備
     函檢附領據(如附件二參考樣張),向本部申請經費核撥事宜
     。
  (二)經費核銷:受補助之大專校院應於活動結束後依教育部補(捐
     )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備文辦理結報作業,並隨文
     檢附成果報告書(含附件三成果報告表、附件四結案彙整統計
     表及結案相關資料)郵寄至本部辦理結案。結報資料之內容及
     完成時間列為下次補助審核參據;受補助之學生社團應將補助
     經費之原始憑證分項整理黏貼,向學校會計單位辦理核銷備查
     。
  (三)整合型學校營隊計畫之經費請撥及核銷,由提出整合型計畫之
     申請學校,負責請款、彙整完整執行成果資料,並於活動結束
     後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備文辦理
     結報作業。

六、補助成效考核:
  (一)本部於活動期間,得不定時派員前往營隊服務地點訪視,瞭解
     服務績效,做為爾後後續推動之參考。
  (二)完成服務成果報告之學生社團,得參加績優團隊及個人相關表
     揚活動,以擴大經驗交流與觀摩效益;績優競賽參加規定另定
     之。
  (三)受補助之大專校院學生社團未按時辦理經費請撥及結案或執行
     成效不佳者,除函請加強改善外,並錄案列入下一申請案不予
     補助或減列補助款之依據。
  (四)受補助之大專校院學生社團應確實按計畫書及經費預算執行,
     其有改變服務學校必要者,應事先函知本部。凡經發現有未確
     實依計畫執行或相關文件資料有偽造、不實等情事,除追繳補
     助款項外,日後不再受理補助申請,申請單位並應自負法律責
     任。
  (五)受補助之大專校院學生社團於團隊出發前應舉辦營隊活動行前
     訓練,並於活動結束後辦理營隊活動檢討會議。

七、其他應注意事項:活動場地及活動設計應注意安全性,活動期間應一
  律投保傷害保險或公共意外責任險。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