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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華語文獎學金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臺文字第1000225470C號 令
法規體系: 國際及兩岸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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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供外國(不含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
   人士來臺研習華語文,認識臺灣文化社會、增進我國與世界各國之交
   流及瞭解,特訂定本要點。

二、 獎學金金額:

     每月獎學金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三、 獎學金期間及獎學金實際核給期限:

  (一) 暑期班二個月(六月、七月或八月)、三個月、六個月、九個月
     或一年期。

  (二) 除當年暑期班外,受獎期間為當年九月一日起至次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未能於該期間來臺研習者,視同放棄受獎資格,不得保留
     至下年度。

  (三) 獎學金實際核給期限,自受獎人就學當月起至受獎期間屆滿或獎
     學金受註銷月止。

四、獎學金名額:

    由本部依年度經費預算於執行年度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核配我
  國相關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
  簡稱駐外館處)名額。

五、申請資格:

    年滿十八歲,具高級中等學校以上畢業學歷,學業成績優良,品行端
  正之外國籍人士。但具下列資格之一者,不得申請:

  (一) 具僑生身分或持有中華民國護照。

  (二) 現已在臺研習華語文或曾在臺修讀學位課程。

  (三) 曾受領本獎學金或臺灣獎學金。

  (四) 在臺研習期間同時為我國各大學校院與外國學校簽訂學術合作
     協議所招收之交換學生。

  (五) 同時受領我政府機關(構)或學校所設置之獎補助金。

六、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依駐外館處公告之簡章(通常為每年一月、二月公告),於
  報名截止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其所屬國籍住、居所地之駐外館處
  提出申請:

  (一) 申請表(表格範例如附件一;駐外館處可參考自行訂定)。

  (二) 護照或足資證明所屬國籍之其他文件影本。

  (三) 最高學歷證明及成績單影本。

  (四) 已向華語中心提出申請之證件影本(例如入學申請表影本等)。

  (五) 駐外館處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七、審查原則:

  (一) 採書面審查或面試甄選,由駐外館處依所訂簡章公告之甄選方式
     辦理。

  (二) 核定受獎名單後,受獎人於來臺前,自動放棄受獎資格者,得由
     駐外館處辦理缺額遞補作業,最遲不得超過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八、獎學金撥款及核結(銷)方式:

    受獎人所就讀華語中心每年應依下列期程及方式,向本部指定單位辦
  理請款及核結(銷):

  (一) 獎學金請款期程及注意事項:

    1、 當年一月至八月份獎學金,應於一月十五日前請撥。

    2、 當年暑期班獎學金應併當年九月至十二月份獎學金,於九月
       三十日前請撥。

    3、 每次請撥經費前,應先辦理前期核結(銷)作業完成,請款
       時應備文檢附相關駐外館處所送受獎名冊及學校領款收據。
       如遇特殊情況,無法於規定期間內辦理請款時,應由就讀華
       語中心先行墊款支付相關經費,俾憑按月核發獎學金。

  (二) 獎學金核結(銷)期程及注意事項:

    1、 每年九月三十日前,核結(銷)當年一月至八月份獎學金。

    2、 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核結(銷)當年九月至十二月份獎學
       金。

    3、 核結(銷)時應備文檢附獎學金經費執行成果表及經校長、
       主辦會計及出納核章之收支結算表(格式如附件二),如有
       結餘款一併繳回;其原始憑證應留校備供審計部及有關單位
       查核。

  (三) 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規定辦理。

九、受獎人應遵守事項:

  (一) 應選擇前往本部核准立案之華語中心研習華語文。

  (二) 應依華語中心所規定入學申請期限,自行向各該中心申請入學。
     獎學金候選人取得華語中心入學許可後,應於六月三十日前將該
     文件影本送駐外館處確定受獎資格,逾期視同自動放棄受獎資格
     。

  (三) 每週至少應修習十五小時語言必修課程,此不包含文化參訪、專
     題演講、自習等其他課程或活動。

  (四) 受獎期間為一年之受獎人,於首次申請入學就讀之華語中心研習
     一學季(期)以上,得依各華語中心自行訂定之相關規定,經許
     可後辦理轉學。於受獎期間內,轉學以一次為限。本獎學金其他
     受獎期間(暑期班、三個月、六個月、九個月)受獎人,不得申
     請轉學。

  (五) 有重複領取獎補助金之情事,經查證屬實者,除註銷本獎學金受
     獎資格外,並追繳重複領取月份獎學金。

  (六) 受獎人在校成績、品行或出缺席紀錄等未符合本要點規定或所屬
     學校相關學則,由該華語中心停發及註銷本獎學金。

  (七) 受獎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者,應強制加入全民健康保險,未加入前
     ,應購買其他相關保險及購買學生平安保險,保險費得由所就讀
     華語中心自其獎學金中扣除。

十、獎學金停發及註銷:

  (一) 獎學金停發:

    1、 單月語言必修課缺課達十二小時以上,停發一個月獎學金。

    2、 來臺研讀,自第一季(期)起之學業平均成績未達八十分,
       停發下季一個月獎學金。

    3、 受獎期間為九個月以上者,如申請獎學金時未能提具二年內
       報考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進階級證書或成績單,來臺就讀
       後,應參加華語文能力測驗(至少為進階級測驗以上);違
       反者,停發一個月獎學金,測驗費用由受獎人自行負擔,最
       遲應於受獎期間屆滿一個月前,繳交測驗證書或成績單予所
       就讀華語中心備查。

  (二) 獎學金註銷:

    1、 連續二季(期)學業平均成績均未達八十分。

    2、 除重大疾病或事故等因素外,任何一季(期)欠缺成績,應
       註銷其獎學金。

    3、 其他觸犯或違反我國法律者,應註銷其獎學金。

    4、 其他違反所屬學校及華語中心相關規定,應予停發或註銷獎
       學金之情事。

十一、國內大學附設華語中心輔導及管理事項:

  (一) 各華語中心應依各校自定之外國學生入學規定進行審核,並於六
     月十五日前函復申請人。

  (二) 華語中心應安排受獎期限為九個月以上之受獎人參加華語文能力
     測驗TOCFL進階級測驗,測驗費用由受獎人自行負擔。

  (三) 接受轉入之華語中心於核准受獎人轉學後,應向本部指定單位請
     領受獎人剩餘月份獎學金,並副知相關駐外館處、該受獎人及本
     部。轉出華語中心則應將獎學金餘款繳回本部指定單位辦理核結
    (銷)。

  (四) 受獎人未依受獎期限至學校報到入學、及受註銷受獎資格情形者
     ,應於二週內註明事由及註銷獎學金起訖月份,函報本部指定單
     位,同時副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相關
     駐外館處、各該受獎人及本部。

  (五) 受獎人抵校註冊後,應為其舉辦新生講習會或以其他方式,傳達
     說明本獎學金發放方式、停發與註銷等相關規定,並按月核發獎
     學金、掌握停發及註銷情況。

  (六) 受獎人在臺就學期間,華語中心應設置專責單位或人員與其保持
     聯繫,並提供課業及生活上之輔導及協助。

  (七) 華語中心應為受獎人安排每週至少十五小時語言必修課程,此不
     包括文化參訪、專題演講、自習等其他課程或活動。

十二、駐外館處應辦事項:

  (一) 受獎人依期限繳交華語中心入學許可後,應發給正式受獎資格證
     明書(格式如附件三)。

  (二) 受獎名冊(格式如附件四)除列冊函送本部指定單位外,並應副
     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該名冊所列各受
         獎人所就讀之相關華語中心及本部(各單位均含附件);同時知
         會駐外館處領務單位。列冊函報期限如下:

    1、當年暑期班受獎人名冊:四月三十日前。

    2、其他受獎期間之受獎人名冊:七月三十一日前。

    3、全部受獎人資訊,應於七月三十一日前,上網填報於臺華獎
            學金資訊平臺。

  (三) 駐外館處應向駐地政府機關(構)、大學校院及學生等宣傳本獎
         學金計畫,主動提供來臺研習華語文資訊,辦理獎學金受理申請
         及遴選等事務,並應協助受獎人辦理赴臺簽證及簽署在臺遵守我
         國法令規章之本部華語文獎學金承諾書(格式如附件五)。

  (四) 舉辦受獎人來臺行前講習會,包括說明本要點受獎相關規定、來
         臺辦理外僑居留證注意事項、勿從事非法打工與在臺就學及生活
         環境等資訊。

  (五) 受獎人學成返國後,應與其保持聯繫,並得舉辦生活經驗分享座
         談會、在臺研習成果發表會及學習心得等,作為業務改進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