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2.23 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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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大專校院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人(二)字第0960005611C號
法規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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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一、教育部為使國立大專校院教師於請假、公假或休假時,所餘課務之處
理得有依循,特依教師請假規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規定。
二、國立大專校院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
事宜,由學校邀集該校教師會協商後訂定規定行之,無學校教師會者
,由學校自行訂定之。
三、學校訂定調課補課代課規定時,應注意教師與學生權益之維護。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