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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7:3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產業特殊需求類科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4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高字第1110086741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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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配合國家經濟建設發展,
鼓勵設有產業特殊需求類科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開設實務
技能學習課程,連結產業人力需求,培育相關人才,及以完全免試入學
方式,吸引學生就讀,並落實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第九條
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產業特殊需求類科,指該類科具有下列二款以上情形者:

(一)傳統、重要及基礎之行職業,具有急迫需求或轉型困難。

(二)產業技術傳承困難,有人力斷層之虞。

(三)學生就讀意願或就業意願較低。

(四)設施、設備投資成本高。

三、產業特殊需求類科之範圍如下:

(一)專業群科:

1、機械群:模具科、鑄造科、板金科、機械木模科及配管科。

2、動力機械群:重機科、農業機械科及軌道車輛科。

3、化工群:紡織科及染整科。

4、設計群:家具木工科及陶瓷工程科。

5、土木與建築群:土木科及空間測繪科。

6、農業群:農場經營科、野生動物保育科、畜產保健科、森林科、
園藝科及造園科。

7、食品群:水產食品科。

8、海事群:航海科及輪機科。

9、水產群:漁業科及水產養殖科。

10、商業與管理群:航運管理科。

11、家政群:照顧服務科。

 

(二)實用技能學程群科:

1、機械群:機械板金科、模具技術科及鑄造技術科。

2、動力機械群:機車修護科及塗裝技術科。

3、化工群:染整技術科。

4、設計群:裝潢技術科、竹木工藝科。

5、土木與建築群:營造技術科。

6、農業群:農業技術科、畜產加工科、休閒農業科、茶葉技術科、
園藝技術科及造園技術科。

7、食品群:水產食品加工科。

8、海事群:船舶機電科。

9、水產群:水產養殖技術科、休閒漁業科及漁具製作科。

10、電機電子群:水電技術科。

四、學校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一)設有前點所定產業特殊需求類科。

(二)本署因產業變遷及政策需要,指定辦理前點以外新增之類科。

五、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學生就讀前點各款類科,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僑生
就讀本署指定前點各款相關類科者,得依本要點規定,予以補助;補助
範圍為學費及雜費,其規定如下:

(一)學費: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
取費用辦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二)雜費:

1、依教育部公告之當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雜費收費數額,全額補助。

2、學生享有政府其他相關雜費減免、補助,或與減免、補助雜費
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重複申請本補助。

3、重讀、轉學或復學之學生,於原就讀期間已申請補助者,不得
重複申請。但依其重讀、轉學或復學後之就讀類科條件,其得
申請本補助之額度優於原已申領之補助者,得就扣除原已補助
額度之差額,申請本補助。

4、本補助之申請程序、本署核撥學校經費總額之計算、學生違反
補助規定之處理及學生因故離校時,學校應退還本署補助款之
額度比率,準用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實施要點第
五點及第六點規定。

 

六、依本要點補助學校之項目、基準及運用,規定如下:

(一)教學鐘點費:

1、課後開設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各年級之充實或補強性實習課程者,
以學校產業特殊需求類科一年級總班數為最高補助班數,補助
教學鐘點費。

2、補助金額:每班每節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五百五十元;
每班最高補助四萬四千元。

3、前目補助金額達應繳交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者,另予補助
補充保險費。

(二)實習材料費:

1、以班為基準,每班補助三萬元。

2、補助項目,包括開設各年級之實習課程及課後充實或補強性實習
課程所需材料費用。

(三)業務費:

1、以科為基準,每科補助五萬元

2、學校產業特殊需求類科之專業群科一年級採完全免試入學招生者,
每科增加補助十萬元。

3、前二目經費,得用於就業輔導、招生宣導、差旅、設備維護、
物品與耗材,及產業特殊需求類科行政、教學相關之項目費用。

    前項第一款教學鐘點費之補助,由學校視實際需求,擬具教學計畫書,
並依第七點程序,提出申請;學校利用課餘、假日或寒暑假開設課程者,其
開設之科目,以充實或補強性實習課程為限,不包括一般科目或專業科目。

    前項教學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依第一、第二學期規劃之教學分配節數,
並註明不同會計年度所需之鐘點費,由本署按會計年度撥款。

七、學校申請本要點之補助,應於本署規定之期間內,上網填報相關申請表冊,
向本署提出。

    補助款應專款專用於辦理產業特殊需求類科相關業務所需;其核撥及結報,
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八、學校各該主管機關應將辦理學校之執行成效,列入辦學績效考核重點輔導項目。

    本署為瞭解辦理學校執行成效,得組成專家小組進行視導,每學年以一次為原則。

    前項視導結果,得作為次一學年度審查第六點第一項第二款補助項目之參據。

    執行本要點成效績優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相關業務之人員,得依法令規定予以敘獎。

九、依本要點申請及使用補助款,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辦理產業特殊需求類科之課程規劃,應融入該類科職場能力,著重
技能(藝)實務教學及實習,強化與產業合作。

(二)補助學生之人數,以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助學補助系統篩選之
人數為準。

(三)就讀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學生享有政府其他就學補助、學費減免優待
或獎助者,應擇優申請補助,不得重複申請;違反者,應以書面行政
處分,通知其限期返還重複請領之金額。

(四)本補助,除免學費及雜費部分外,其餘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補助辦法」規定,由本署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
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七十;第二級
者,百分之八十;第三級者,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百分之八十九;
第五級者,百分之九十。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