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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6: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體育類高級中學及體育班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4 月 1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體部字第1020026325B號 令
法規體系: 體育/學校體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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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規劃方
  案,落實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
  要點。

二、目的:

  (一)配合國家重點競技運動發展政策,培育優秀運動人才

  (二)擴大體育類高級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設有體育班者之選才機制,得免
    參加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與訂定招收運動成績優良及具潛能學
    生之錄取條件。

三、適用對象:體育類高級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

  前項所稱體育類高級中學,指採行體育及運動訓練為核心課程,提供運動
  成績優良或具發展潛力之學生繼續發展潛能之高級中學;所稱高級中等學
  校體育班,指高級中等學校依據或參照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
  班設置要點規定,以提供運動成績優良或具發展潛力之學生繼續發展潛能
  之專班。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期間及程序:各校配合多元入學招生期程,就體育班所核定之運
    動種類,自訂錄取條件及名額,納入招生簡章,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轉本署核定後辦理。

  (二)審查作業: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各校所提招生簡章進行審查,其審
    查方式及應行注意事項如下:

    1、依各招生委員會訂定之錄取條件審查。

    2、各招生委員會應定有錄取標準審查之機制,以維護招生品質。

    3、各招生委員會應視實際需要辦理試務人員工作講習。

    4、各校如有招生不足,得依本要點辦理第二次招生作業。

五、學生輔導:各校於新生入學後,應檢測學生學業能力,訂定學科及競技能
  力指標,並設計適性課程,加強提供符合學生需求之適性化課業、生活及
  生涯輔導等事項。

六、輔導考核:

  (一)由本署成立專案輔導考核小組,輔導各招生委員會及招生學校落實執
    行體育選才機制。

  (二)各申辦學校執行成效良好者,列入本署經費補助之參考。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