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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2:1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人文及原住民教育學術活動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8 月 0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研字第0970222688B號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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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展人文教育及原住民教育,補助
    辦理相關議題之學術性活動,並促進學術研究交流,特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
(一)公私立大學校院設有原住民、人文學科相關之中心或系所。
(二)本部附屬館所。
(三)以本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民間團體。


三、補助範圍:以人文教育及原住民教育相關規劃議題之學術性活動為主
    ,包括下列項目之一:
(一)推動人文教育政策研究規劃之學術活動。
(二)辦理原住民教育研究發展、行政研習活動。
(三)本部指定之人文及原住民教育議題項目。


四、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本部視計畫內容及經費項目,核予部分補助,主辦單位應自行籌措
      負擔部分經費。
(二)所提計畫向相關單位申請共同補助,應於經費申請表中敘明向相關
      單位申請共同補助之金額。
(三)有關計畫經費編列基準,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等
      規定辦理。
(四)補助經費編列原則及不得支給項目,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及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詳見網頁:
      http://www.edu.tw ,請依序點選法令規章-會計處-本部經費相
      關法令規章-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五)申請案件每案以補助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申請計畫案如因本部政
      策規劃需求或有特殊急迫需要者,得經專案核准其補助額度。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
      1.申請期間及程序:
        所提計畫應於活動舉辦日三個月前提出,檢具本年度規劃辦理活
        動之計畫書(下載網址:http://www.edu.tw ,法令規章點選會
        計處,下載補助計畫項目申請表),並備文向本部教育研究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會)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2.申請補助案之詳細活動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1)實施依據、目的、對象、人數、內容、方式、日期、時間及地
          點。
     (2)經費明細表(包括自籌款、向各政府機關申請補助金額及分別
          所占比例)。
     (3)具體敘述或比較說明預期效益、活動方式與內容、活動議程及
          成果推廣方式。
     (4)其他與申請案有關事項。
(二)審查作業:各申請案由本會會同本部相關單位進行書面計畫審查,
      並徵詢相關單位意見,決定補助與否及額度。審查結果,由本部通
      知申請單位。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補助經費就本部年度預算科目項下額度內核給,如
    當年度補助款用罄則不予補助,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費請撥:
      1.實施校務基金學校應納入校務基金收支處理。
      2.補助單位應依本部核定補助之總金額,備文並檢具註明「部分補
        助」字樣收據,報本部請款。
(二)經費核銷:
      1.受補助單位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備文檢附「收支結算表」及
        成果報告書一式五份,報本部核銷或核結。除實施校務基金學校
        及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者,計畫結餘款應按比率繳回,並應於
        成果報告中檢附收支明細報告表備查。
      2.經本部報經審計部同意原始憑證留存執行單位保管者,採就地審
        計方式辦理。但仍應備文並檢附收支結算表辦理經費核結。
      3.受補助單位未依第一款第1目、第2目及本款規定辦理,或補助
        款之運用有違法令、與指定用途不符及未依計畫有效運用等情事
        ,除應繳回補助款外,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補助。
      4.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補助成效考核:未依計畫期限辦理、未提成果報告或經本部審查成果
    績效不佳者,除應積極改善外,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補助。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經核定補助之計畫,因故變更、延期或取消辦理,應事先報本部核
      准,始得改期辦理或繳回補助款。
(二)對於補助之活動,本部於宣導之範圍內,得將其錄音、平面攝影或
      文字編輯,予以剪接、編輯或重製後,不限時間、地點、次數,公
      開播送或推廣使用。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