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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1: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提升技職校院學生通識教育及語文應用能力改善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8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台技(三)字第0960162524C號
法規體系: 技術及職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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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藉由通識教育與語文應用能力之強化,培
    養具備人文關懷與宏觀視野之專業人才,有效因應社會變遷之需要,
    經由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建立資源共享平台,營造優質之教學環
    境,協助教師專業成長,輔導技專校院改進通識教育與語文應用課程
    品質,以提升與強化學生通識教育及語文應用能力,特訂定本計畫。


二、具體內容
    本計畫包括通識教育及語文應用能力二大內涵,其具體參考內容如下
    :
(一)通識教育:
      1.就業輔導(包括職場倫理、團隊合作技能、問題解決技能、原創
        與進取技能、規劃與組織技能、自我管理技能、學習技能及科技
        技能)。
      2.生涯輔導(包括職涯分析)。
      3.諮商輔導(包括傾聽及回應)。
      4.溝通協調管理。
      5.創業規劃管理(包括職場認知)。
      6.國際關係分析。
      7.法治觀念分析。
      8.台灣處境及希望。
      9.兩性關係及家庭經營。
     10.科技及人生。
     11.經濟及消費。
     12.生命及宗教。
     13.多元族群及文化。
     14.環境保護概念。
     15.養生保健概念。
     16.藝術通識賞析。
     17.其他。
(二)語文應用能力:
      1.國文應用能力:
     (1)簡報語文能力(包括說、寫及編製簡報等)。
     (2)簽辦公文文書能力。
     (3)經典詩詞賞析能力。
     (4)企劃書撰寫能力。
     (5)契約文書及技術報告分析能力。
     (6)自我推薦函之撰寫及個人檔案管理能力。
     (7)會議規範及文書撰述能力。
     (8)書信及書狀撰寫能力。
     (9)其他。
      2.英文應用能力:
     (1)英文短文賞析能力。
     (2)英文就業及升學履歷撰寫能力。
     (3)英文生活化運用能力。


三、任務及功能
    本計畫由一所召集學校與數所夥伴學校就通識教育及語文應用能力等
    專業領域共同組成跨校團隊,其任務及功能規定如下:
(一)以群為單位分析技專校院各校系科本位課程(產業需求導向課程)
      ,進而分析學生性向與興趣,以及其畢業出路。
(二)舉辦相關系列研討會及種子教師研習。
(三)計畫成果應編製成教材,提供教師及學生使用,並上網提供所有技
      專校院使用。
(四)學生學習意願之強化、學習成效之輔導、改進及水準之提升。


四、申請作業
    本計畫以三年為規劃期程。召集學校由本部擇定數所教學條件較優之
    技職校院(不包括已獲本部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補
    助之學校)規劃辦理。各召集學校所提計畫應包括未來三年學校擬投
    入相關軟硬體資源說明及第一年經費使用說明;夥伴學校應提出第一
    年經費使用說明,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計畫摘要。
(二)教師及學生特性分析(通識教育及語文應用能力):
      1.專、兼任教師領域專長分析。
      2.學生之特性分析(包括入學成績及在校成績)。
      3.就業職場所需專業能力以外之其他能力及語文應用能力分析。
(三)跨校團隊組織架構:
      1.基本架構:
     (1)召集學校:說明學校現況、領域系所、專兼任師資、運作成效
          、本計畫中負責團隊運作及分工項目。
     (2)夥伴學校:夥伴學校與召集學校學校合作優缺點(SWOT)分析
          、未來負責團隊運作及分工項目。
     (3)審議委員會:召集學校應成立審議委員會,由參與學校之校長
          、產企業界及官、學、研界等專家代表共同組成,以召集學校
          校長擔任召集人,作為審查提升學生通識教育及語文應用能力
          方向、儀器設備採購及相關管理規定等相關機制。
     (4)推動工作小組:應設推動工作小組,由各參與學校副校長共同
          組成,由召集學校副校長擔任執行長,並得設置專職工作人員
          若干人,負責執行本計畫相關業務,包括與其他夥伴學校協調
          聯繫、彙整進度成果、設備管理及本計畫所需相關事務等。
      2.運作架構:
     (1)召集學校與夥伴學校組織分工及人力配置。
     (2)召集學校擬聘人員之學歷及經歷資料。
(四)年度工作計畫:召集學校應邀集夥伴學校就學校特性、教師學生及
      產業特性、需求及相關資源,依第二點所定任務及功能規定,共同
      研擬提升學生通識教育及語文應用能力年度工作計畫,並經審議委
      員會審議通過提出。其得依下列事項,自行調整擬訂:
      1.從組織制度面提升教學品質之具體作法。
      2.從教師專業面提升教學品質之具體作法。
      3.從教材研發規劃面提升教學品質之具體作法。
      4.從學生學習面提升教學品質之具體作法。
      5.系、校際間資源共享或系、校際交流提升教學品質之具體作法。
      6.其他相關事項。
(五)計畫管考機制:
      1.各召集學校每季應就夥伴學校執行績效進行管考,並對執行進度
        落後之學校提供適當協助。
      2.各召集學校應於每年計畫執行期程結束後一個月內,向本部繳交
        整體執行成果報告書,並將執行成果建置於本部技職教育傳播網
        或相關資訊網站,每年應合併辦理學生學習及教師教學成果發表
        會、研討會、展示會或論壇一場,邀請產官學研界與會,公開展
        示執行成果。
(六)永續發展:
      就本計畫三年補助期滿後,繼續維持自給自足運作之機制提出說明
      。
(七)具體績效指標(應具體明確列出每一年度之量化及質化績效):
      1.質化部分(除應包括下列項目外,學校得自行增訂其他項目):
     (1)參與教師教學專業能力之提升。
     (2)學生學習成果能力之提升。
     (3)教學成果與教學資源整合及相關資源共享機制。
     (4)教學改革、教材編制、規劃及調整。
     (5)學生基本能力指標及學習成效之考核及具體指標(例如:國文
          及英文畢業生應具備何種能力及達到何種程度、各系所畢業生
          通識教育應具備何種能力等)
     (6)技專校院各校各系科課程分析結果(包括課程內容、學生就讀
          需具備能力、學生未來就業之產業定位及所需能力等)。
      2.量化部分(除應包括下列項目外,各校得自行增訂其他項目):
     (1)學生學習成就考核制度之情形。
     (2)教師及教學評鑑制度之情形。
     (3)開發具通識教育及語文應用能力優質教材。
     (4)發展數門標準化成就評量工具。
     (5)各校學生轉系比例增減情形。
     (6)投入職場學以致用之學生比例增減情形。
     (7)國中生升專科學校、高中職生升技專校院及技專校院學生(包
          括研究所),對所就讀之所系科課程及未來出路之認知程度。


五、審核及管考程序
(一)由本部組成審核小組,就各申請案件進行審核,審核過程中得邀請
      學校列席說明。
(二)本部得不定期實地訪查各校(包括召集學校及夥伴學校)運作狀況
      。
(三)各召集學校應配合本部依時提出成果報告,本部將視實際需要組成
      考評小組實地考評,成果報告及考評結果將作為以後年度是否繼續
      補助及補助額度決定之參考,必要時得更換召集學校。


六、補助標準:
(一)本計畫採部分補助,提升學生通識教育及語文應用能力改善計畫配
      合款不得低於本部補助經費總額度之百分之十。
(二)各項補助經費由召集學校統籌規劃辦理。召集學校保留作為統合推
      動之經費以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為限,其餘配合計畫分配各夥伴學校
      執行,召集學校應負責經費執行之管控及核銷。
(三)本項補助經費包括經常門及資本門,其中經常門占百分之七十,資
      本門占百分之三十。各用途別科目之編列及支給標準應依獎勵大學
      教學卓越計畫經費使用原則、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四)本部審查各召集學校申請案件後擇優給予補助,每一申請計畫補助
      額度將依該年度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剩餘經費中支應,且學校配
      合款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不得自本部各項獎補助經費內勻支:
      1.召集學校:以本部核給經費至少百分之三十作為統合推動之經費
        ,其餘配合計畫需求分配各夥伴學校執行。召集學校應以本部補
        助經費及學校配合款支應本案召開審議委員會、組成推動工作小
        組及執行本計畫業務所需相關經常門及資本門費用。
      2.夥伴中心:學校應以本部補助經費及學校配合款支應本校執行本
        計畫業務所需相關經常門及資本門費用。


七、經費來源:所需經費由本部「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