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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21:1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設置社區終身學習中心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8 月 3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臺教社(二)字第1020193238B號 令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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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邁向高齡社會老人教育政策白皮書伍
    老人教育政策之推動策略之八增設老人教育學習場所,建立社區學習
    據點及發展新移民文化計畫,運用學校閒置空間設置新移民學習中心
    ,特訂定本計畫。


二、目標:
(一)活化校園閒置空間,建立社區學習據點,以增進老人在地學習機會
      ,促進健康老化。
(二)強化外籍配偶教育機會,以增進多元文化雙邊認同及尊重,促進社
      會和諧。


三、申請對象: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四、補助項目:
    本計畫補助項目之設置條件、經營方式及學習活動內涵如下:
(一)高齡學習中心:
      1.設置條件:學校應提供一至二間一樓且鄰近廁所之教室,將其改
        設為適合社區老人學習之場所(如課桌椅調整、照明等設備)。
      2.經營方式:
     (1)召募及培訓社區五十歲以上之銀髮志工至少十名,協助安排中
          心活動及邀請社區老人參與學習活動。
     (2)於平時日間或週末開設各項學習活動。
     (3)邀請具相關知能之老人擔任師資,並安排銀髮志工至社區邀請
          老人學習或至老人機構拜訪,以老人陪伴老人,給予關懷、傾
          聽等各種精神支持。
      3.學習活動內涵:保健養生學習、藝術與公民教育學習、家庭人際
        學習、理財規劃學習、職能發展學習、科技資資訊研習、銀髮志
        工研習及消費保護研習等。
(二)社區玩具工坊:
      1.設置條件:學校應提供一至二間一樓且鄰近廁所之教室。
      2.經營方式:召募及培訓社區五十歲以上之銀髮志工至少十名,擔
        任修復國小學生玩具之校園駐診技師,增進老人自信心及社會參
        與能力,讓老人與年輕學子有互動及世代交流之機會,以及養成
        愛物惜福之習慣。
      3.學習活動內涵:志工研習、流行玩具產品介紹、機電類玩具科學
        應用、木製類玩具修復應用、填充類玩具結構分析與應用及玩具
        創意應用等。
(三)新移民學習中心:
      1.設置條件:學校應提供一至二間教室,作為社區外籍配偶學習空
        間,營造溫馨家園之氣氛,以解其思鄉之情。
      2.經營方式:辦理新移民基本學習能力研習及多元文化交流等活動
        ,另招募志工提供諮詢輔導、轉介服務及社會資源提供等事宜。
      3.學習活動內涵:語文學習、家庭教育學習與親子活動、婚姻教育
        學習、家庭人際學習、職能發展學習、親職教育學習、多元文化
        交流及志工研習等。
(四)其他經本部專案核准設立之社區終身學習中心。


五、申請程序及審查
(一)申請學校應提出三年執行計畫(含第一年設置經費、後續規劃與第
      二年及第三年後續規劃事宜),補助經費逐年審查核定。
(二)本計畫申請時間,由本部另行公告。
(三)申請學校應依本計畫規定擬定實施計畫(格式如附件一、二),依
      本部公告之申請時間,送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彙整初審完成後,
      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函送本部審核。
(四)本補助計畫之審查,由本部組成專案小組進行初審,並由本部相關
      業務單位,召開複審會議。


六、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經費補助基準依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辦理,申請學
      校並得視實際需求提報設備費。
(二)本計畫核定經費以每校新臺幣(以下同)五十萬元為上限(含資本
      門、經常門)。
(三)本補助款應符合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


七、撥款方式及經費核銷
(一)本計畫經費核定後,採一次撥付方式為原則。
(二)受補助學校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核
      撥結報事宜。


八、督導考核
(一)受補助學校應依本計畫之目標及規範,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實施
      計畫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函文說明變更之原因及變更計畫,經本
      部核准後始得實施。
(二)受補助學校於計畫執行期間,應依本部之要求提供各階段工作進度
      及成果等資料,作為追蹤考核,並接受本部各項審查及督導;本部
      並得視需要,派員參與相關會議或實地參與訪視。
(三)本部視補助計畫之執行成效,作為後續經費補助之評核依據。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督導計畫之執行。
(四)受補助學校應依計畫規定執行,未依規定執行或未配合本部辦理查
      核及督導作業者,除追回全部補助款項外,並停止申請本部相關經
      費。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