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各級學校扶助學生
就學勸募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許可
申請辦法及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之相關規定
,以照顧經濟弱勢、家庭突遭變故學生,使其順利就學,特訂定本要
點。
二、實施學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包括學校附設幼兒園
)。
三、實施方式:
(一)各該主管機關得由所轄學校擇一學校擔任中心學校,協助推動教育
儲蓄戶事宜;其運作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之。
(二)學校應於本署學校教育儲蓄戶網站填報教育儲蓄戶捐款資料、執行
規定及有關訊息,例如勸募許可文號、學校基本資料、待幫助之學
生事實、學校捐款帳號及聯絡人資訊(聯絡人姓名、電話、傳真、
電子郵件信箱)等相關訊息。
(三)專為學校經濟弱勢學生使其安心就學所發起之勸募,及為情節特殊
個案所發起之勸募行為,均須經各該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始得公
告於本署學校教育儲蓄戶網站進行勸募。
四、補助基準:
(一)經濟弱勢學生已接受其他經費補助者,不再重複補助。但其他經費
補助仍無法解決其困難時,得依其需要再予補助。
(二)經濟弱勢學生之補助基準,由各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以下簡稱
管理小組)定之,以能解決或減輕經濟弱勢學生困難,使其順利就
學為原則。
五、行政組織:
(一)本署得邀請社會公正人士擔任諮詢顧問,提供推動教育儲蓄戶之相
關諮詢意見。
(二)各該主管機關得成立學校教育儲蓄戶督導小組,負責推動與督導所
屬學校辦理教育儲蓄戶業務;其人員組成及運作方式,由學校主管
機關另定之。
六、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自行或依家長反映發現需要協助之個案學生,得
提出補助之書面提案,經管理小組審核通過後撥款補助。審核前得依
需要進行家庭訪問並填寫訪視紀錄表。
七、獎勵:
(一)捐款者之獎勵:
1、個別學校捐贈者,各該主管機關得依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之規
定獎勵之,另有規定者,得依其規定辦理。
2、跨縣市捐款者,本署每年得於適當場合依下列規定表揚捐贈者:
(1)捐贈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五百萬元者,頒給獎狀。
(2)捐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一千萬元者,頒給銀質獎
牌。
(3)捐贈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頒給金質獎牌。
(4)已依本目之(1)規定受領獎狀後,繼續捐資數額三年內累計達
本目之(2)或之(3)規定者,得另頒獎牌,其捐資經另頒獎牌
者,不得再行累計。
(二)各該主管機關承辦人員及所屬學校之獎勵:依相關推動成效得予以
敘獎,其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另定之。
八、本署得視需要進行實地了解,就本案之執行效益,進行客觀之整體評
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