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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體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游泳池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0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體署學(二)字第1110041793A號 令
法規體系: 體育/學校體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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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建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
學校)優質之游泳池設備及設施環境,提升學校游泳池之經營管理品
質,提高游泳教學實施率,養成學生游泳運動習慣及習得自救與救人
之技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單位: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教育部主管學校。

三、本要點所稱游泳池,指主要用途為實施學校體育教學之游泳池。

四、補助範圍:

(一)整建維修學校教學游泳池,包括冷水改溫水及損壞整修。

(二)學校救生員薪資。

五、補助對象、額度及項目:

(一)整建維修學校游泳池:

1、補助對象:

(1)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學校。

(2)教育部主管學校。

(3)偏遠地區、自籌比率較高者,優先補助。

2、補助額度:實際補助額度,按修(整)建範圍及損壞程度,
以工程成本計算而定,並依本署年度預算編列情形調整,不
足部分由主管機關或學校自籌。

3、補助項目:教學游泳池池體主建築及相關設施,包括遮陽、
循環過濾、消毒系統、管理室、儲物間、衛浴、排水、溢水
回收及溫水設備等工程整建維修。

(二)學校救生員薪資:

1、補助對象:教育部主管學校。

2、補助額度:實際補助額度,按學校需求救生員人數與區域救
生員薪資水準計算而定,並依本署年度預算編列情形調整,
不足部分由學校自籌。

六、申請期限及程序:

(一)申請單位應依本要點規定,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提出下年度之
申請。但本署政策規劃需求或有特殊急迫需要者,不在此限。

(二)前款申請,檢附資料如下:

1、整建維修學校教學游泳池:

(1)鄰近地區游泳池資源情況分析。

(2)游泳池整建維修計畫(應包括可於一年內完工之期程
規劃、節能措施)。

(3)游泳池預算書(應註明各工項金額及自籌比率)。

(4)平面配置圖。

(5)經營管理計畫(經營管理策略及規劃配合措施,例如
游泳課程規劃、師資配置、游泳育樂營、救生員及管
理維護費來源等)。

(6)學校游泳池資源分享計畫,應包括游泳池開放予鄰近
學校師生及社區民眾親子使用之資源分享計畫,直轄
市、縣(市)政府另並應提出推動所主管學校游泳池
資源分享計畫。

(7)申請單位為直轄市、縣(市)政府者,另應提出申請
彙總表(如附表)及審查紀錄。

2、學校救生員薪資:

(1)申請救生員薪資計畫內容應包括游泳課程規劃、師資
配置、游泳育樂營、救生員薪資費用來源等。

(2)游泳池資源分享計畫,應包括游泳池開放予鄰近學校
師生及社區民眾親子使用之資源分享計畫。

(3)游泳池救生員薪資經費申請表,應包括學校實施游泳
教學及資源分享之收入及支出金額。

(三)申請單位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
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得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
已撥付款項。

(四)除教育部主管學校逕向本署提出申請外,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統籌評估及審查彙整所主管學校(包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附屬國中小學)之計畫,向本署提出申請。

(五)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評估彙整送本署辦理。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以至多提報三校為原則,並應先自行審查排列
申請補助之優先順序。

 

七、審查作業: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學校,由直轄市、縣(市)政府
進行初審,排列優先補助順序,並檢具初審紀錄,送本署審查。

(二)教育部主管學校,由本署逕予審查。

(三)由本署聘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等,成立專案小組進行
審查,經審查認有必要,得指派專人先至現場進行實勘,或
邀請申請單位指派專人至本署或其他指定地點配合說明。其
審查結果應通知申請單位。

(四)審查項目:

1、整建維修學校教學游泳池:

(1)游泳池資源情況(比重占百分之三十)。

(2)游泳池改建或整建維修計畫(比重占百分之二十)。

(3)游泳池預算書(比重占百分之二十)。

(4)經營管理計畫(比重占百分之二十)。

(5)工作期程規劃(比重占百分之十)。

2、學校救生員薪資:

(1)申請救生員薪資計畫(比重占百分之七十五)。

(2)游泳池資源分享計畫(比重占百分之二十五)。

(五)應具備之申請文件不全或其內容不完備者,由本署通知限期
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六)申請單位因配合本署政策規劃及政策推動需求,或有特殊急
迫需要者,本署得依權責逕行審查,經專案核定後給予補助。

八、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本署核定補助之總金額,備文並檢具註明
補助款字樣收據,報本署請款;其為分期撥款者,由受補
助單位於規定之日期或工作進度達成時,報本署請款。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包括自籌經費之補助經費編列
預算;實施校務基金學校應納入校務基金收支處理。

(三)自本署核定補助之日起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應完
成工程招標及簽約工作,屆期未完成者,予以撤銷該補助
案件,如有撥付款項並予收回。

(四)經費請撥、支用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九、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應設專案小組或專責人員,督導本計畫之確實執行。

(二)受補助之學校應定期提報執行進度、整體經費與補助款支用
情形及執行效益等,供本署進行成效考核。

(三)為了解受補助學校執行之成效,本署得於學校受補助期間派
員或邀請學者、專家、或委託當地相關機構前往輔導訪視,
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輔導訪視需要,提供詳細資料並作必要之
說明。

(四)受補助學校之執行成效,將作為本計畫次一年度核定各直轄
市、縣(市)政府補助額度之重要參據。

(五)未依核定計畫執行、執行效益不佳、未配合輔導訪視及成效
考核作業者,除應積極改善外,情節重大者,得撤銷該補(捐)
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十、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經核定補助之申請計畫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將原因及變更後
之計畫內容(包括執行期程之展延)報本署同意後,始得為之。

(二)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署所辦理之水域安全或水域相關活動。

(三)本署得視計畫內容及經費項目,核予補助經費。未獲補助之
項目及經費,由申請單位自籌經費支應或申請其他機關補助。

(四)偏遠地區學校其補助比率,依「教育部補助偏遠地區學校及
非山非市學校教育經費作業要點」辦理。

(五)除前款外,受補助學校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轄學校,
其補助比率應依地方財力等級級次,依下列規定辦理,不足
部分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籌:

1、財力級次第一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五十。

2、財力級次第二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六十。

3、財力級次第三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七十。

4、財力級次第四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八十。

5、財力級次第五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九十。

(六)游泳池整修建如涉及廁所、淋浴間及更衣室者,須規劃建置性別
友善空間,並予以標示。

(七)游泳池整修建,於執行前,應調查不同性別師生需求意見,參採
納入規劃設計,並於成果報告表中呈現實施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