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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4: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推動對外華語文教育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文(六)字第1040000642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際及兩岸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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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全球學習華語熱潮,推動具我國文化
    內涵之華語文教育活動,及研發具有國際市場競爭力之華語文教材,
    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及範圍
(一)補助對象:
      1.基本資格:國內外機關與已登記立案之學校及相關文教團體。
      2.申請辦理華語文教育活動者:應具有辦理對外華語文教育活動能
        力。
      3.申請研發編製華語文教材者:應具有編輯、行銷通路及專業教學
        經驗之整合能力。
(二)補助範圍
      1.申請辦理華語文教育活動者:以向國外主流社會人士宣導具我國
        文化內涵之華語文教育活動為主要範圍,得透過研習、座談會、
        教學、華語教育遊學、比賽及網際網路等多元方式進行。
      2.申請研發編製華語文教材者:
     (1)新編或修訂適用各年齡層之主教材或輔助教材,包括書面、影
          音、數位出版品等或建置數位網站。
     (2)整套教材之補助以二年為限。


三、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基本原則:
      1.申請補助之計畫應符合我國對外華語文教育政策,並具有實際效
        益。
      2.申請補助之計畫應傳達臺灣多元文化特色及融合使用國家當地文
        化。
(二)申請辦理華語文教育活動者:採部分補助,以不超過活動總經費百
      分之六十為原則。但為配合國際需求及我國政策推動,對於現階段
      較迫切之類別優得先補助,並專案核請提高補助比率至百分之七十
      五。
(三)申請研發編製華語文教材者:
      1.應為以華語文為第二語言學習之教材。
      2.以正體字編印為準,必要時得適度加註簡體字。
      3.以注音符號及二大華語拼音對照為原則。
      4.採部分補助,以不超過總經費百分之七十為原則。但具有全球市
        場競爭力之教材,且能符合迫切性國家語文政策之申請案,得專
        案簽核提高補助比率至百分之八十五。
(四)補助基準: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辦理。但國外
      有特殊情況者,不在此限。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其申請辦理華語文教育活動者,
      並應於活動辦理一個月前提出:
      1.國內申請案向本部提出;國外申請案原則上經我國駐外館處評估
        後函轉本部審查。
      2.申請者應檢具申請計畫書(附件一)、經費概算表(附件二)、
        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立案證明等),各一式三份送本部審查;申
        請研發編製華語文教材者,並應檢具教材編輯綱要及教材樣稿,
        各一式三份。
      3.同時向二個以上政府機關申請時,應詳列各補助機關補助項目及
        金額。
(二)審查作業:
      1.審查方式: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
      2.審查程序:
     (1)申請辦理華語文教育活動者:初審由本部聘請專家學者或組成
          評審小組進行審查;複審由本部業務主管單位進行審查及簽報
          作業。
     (2)申請研發編製華語文教材者:初審由本部視申請案性質,送相
          關華語文專家學者進行審查;複審由本部業務主管單位進行審
          查及簽報作業。
      3.審查基準:
     (1)向國外主流社會宣導具我國文化內涵之華語文教育,具有實際
          效益。
     (2)符合國家政策及年度對外華語文教育重點。
     (3)其他相關事項,如計畫周延性、歷年成效等。
     (4)申請研發編製華語文教材者,主教材應含教師手冊及習作;教
          材應具有國際華語市場之流通性;教材編輯群應具有華語教學
          專業資歷及聲望;應符合教材使用國家之華語教學需求。


五、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
      1.國內:經本部核准之申請案,受補助單位於收到本部通知後,應
        檢附經出納、會計及負責人簽名或蓋章之領據,並載明金融機構
        名稱、帳戶及銀行帳號,送本部請撥。
      2.國外:經本部核准之申請案,由駐外單位彙整受補助單位之領據
        ,經初核無誤後,送回本部請領經費,再轉撥受補助單位。
(二)經費撥付及核銷
      1.經本部核定之計畫,其補助經費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規定撥付。
      2.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成果報告書(附件三
        )及經費收支結算表(附件四)送本部核結;國外受補助單位由
        駐外館處轉本部核結。


六、補助成效考核
(一)本部得隨時瞭解受補助單位之執行情形,以落實計畫。
(二)受補助單位未依規定辦理結案、展延、執行成效不彰,本部得視情
      節輕重,分別為下列處置:
      1.撤銷補助。
      2.列為下年度不予補助之對象。
      3.作為以後年度補助經費增減之參考。
(三)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單位,其主管機關得予獎勵。


七、受補助單位應配合事項
(一)受補助所獲得之智慧財產權及成果,全部歸屬於受補助單位。其內
      容如有錯誤或涉及著作權糾紛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二)依本要點補助產生之成果應送本部審查通過後,始得出版發行。
(三)依本要點補助產生之成果,受補助單位應檢具授權同意書(附件五
      ),授權本部及部屬機關於辦理教育事務之範圍內,得無償利用(
      包括但不限於重製、散布等)。本部或部屬機關如因被受權利用標
      的而遭致任何第三人控訴其侵害著作權及其他相關權利且有賠償義
      務時,受補助單位應賠償本部或部屬機關因此所遭致之一切損害(
      包括但不限於對第三人之賠償、律師費用等)。
(四)受補助辦理華語文教育活動得將本部列為輔導或贊助單位;獲補助
      之平面出版品,應於版權頁將本部列為輔導單位;影音、數位等出
      版品或數位網站,應依指定方式將本部列為輔導單位。但如有特殊
      情況者,受補助單位得視實際需要報本部核准後調整之。


八、其他事項
(一)本部得協調輔導受補助單位規劃其申請案之方向。
(二)受補助單位應依其計畫執行,因故變更者,應於事前報本部同意,
      並依本要點規定檢附教育部補助(委辦)計畫經費調整對照表。
(三)受補助單位就同一案件,不得再依本部其他規定,重複申請同項目
      之經費補助。
(四)獲補助之活動或教材之成果或成品,受補助單位應即時免費提供本
      部,總數以一百份以內為原則。
(五)申請補助之文件及所附資料,不予退還。
(六)本要點有未盡事宜者,依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