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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空間設備及經費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3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師(一)字第1070224548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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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基準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以下簡稱本
  標準)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空間及設備:各類藝術才能班應具備適當之教學空間及設備,其基準
  如附件一至附件三;申請學校依本標準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提出之具
  體設班計畫,應包括各教室面積、數量及平面使用圖。

三、經費:
(一)學校設立藝術才能班所需經費,除由學校編列預算支應外,並得報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經費補助之。
(二)藝術才能班外聘兼任教師之鐘點費,依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
  點費支給基準表規定辦理;其中部分經費,得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編列預算支應,不足部分,由家長支付。
(三)藝術才能班學生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家庭成員者,其應負擔之差
  額鐘點費由教育部補助,並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
    前項第二款鐘點費數額,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
  更優惠之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