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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設置研究所優秀僑生獎學金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1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文(五)字第1122501943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際及兩岸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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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海外優秀僑生回國就讀大學校院研究
    所,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原則:
  (一)補助資格:大學校院招收(包括分發及考試)研究所僑生人數五
        人以上者,得於每年十月十五日及三月十五日前,將當學年第一
        學期或第二學期修讀學位之研究所僑生人數,送本部核配優秀僑
        生獎學金補助款,逾期不予辦理。
  (二)補助名額:本部依年度預算及各校人數情形核配名額。
  (三)補助額度:每生每月新臺幣一萬元。
  (四)已領取我國政府其他計畫補助者,不得重複支領。

三、補助對象: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於大學校院研究所就學之優
    秀僑生。 
    大學校院應自行訂定核給研究所優秀僑生獎學金相關規定(含申請方
    式、獎學金額度、審核基準及程序等),並上網公告,擇優核獎。
    大學校院設置研究所優秀僑生獎學金,得視實際需要編列配合款辦理
    之。

四、撥款及核結方式:
  (一)撥款:各大學校院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及四月三十日前,依本
        部核配補助款金額,備據報本部請領經費,逾期不予辦理。
  (二)核結:獲本部補助之各大學校院,應於計畫核定執行期間屆滿後
        二個月內,備文檢附該補助款之經費收支結算表及受獎學生名冊
        送本部辦理核結。

五、大學校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將停止核撥獎學金補助款:
  (一)執行補助款之結餘金額超過本部核撥金額十分之一。
  (二)招收註冊入學之研究所僑生,有休學、退學、自行轉讀或變更、
        喪失學生身分,學校未依規定定期通報。
  (三)其他經本部認定屬重大違失。

六、獲本獎學金者,經查有偽造或不實情事,由本部撤銷其資格,已領取
    之獎學金應予繳回,並依情節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七、港澳學生經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規定入學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