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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認可大學聘僱外國人進行講座及學術研究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2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高(五)字第1122200654A號 令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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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
    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受聘僱於大學進行講座或學術研究之外國人,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由
聘僱之大學於聘僱一個月前,檢送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如附件),向
本部提出申請:

(一)
諾貝爾獎或相當等級獎項之得主。

(二)
國家級科學或工程院院士。

(三)
國際重要學會會士。

(四)
其他在學術或專業領域著有相當於前三款之傑出成就者。


三、本部受理申請時,遇有須補件或說明之案件,大學應自本部通知之日
    起十日內補送或說明,屆期未補送或說明者,不予受理。


四、本部受理申請後,循行政程序簽核,必要時,得由本部組成審查小組
    審議。


五、本部應將認可之情形,函告申請學校,並副知勞動部、內政部移民署
及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勞政單位。


六、未經本部認可,或經本部認可期間認可條件消滅時,大學應依就業服
    務法及相關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工作許可。


七、大學於該外國人聘僱期限屆滿後,如有再聘僱之必要,應於該次聘僱
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