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六二○次部務會報本部部長指示事項,為使部務會報確實發揮法案審議之功能,並維持本部法規之品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部各單位擬提部務會報審議之法規,除有急迫情事經專案簽核外,應經法規會審查通過後簽提。
三、法案提法規會審議時,除應依法制處所定「教育部配合法律應訂定修正或廢止法規命令注意事項」、「教育部提法規會審議法規案件檢核表」等規定辦理外,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出席單位及人員:
1.法規案於法規會審查時,務請提案單位主管或副主管親自出席;未親自出席者,法規會主席得裁示拒絕或延期審查。
2.各單位於法規會提案時,應於法規個別條文後明列所涉單位;各單位應指派適當人員與會。
3.主任秘書如不克出席法規會時,由核稿秘書代表出席,俾提升法規案核稿之品質。
(二)意見綜整及表述於法規會提案之主政單位及相關單位,皆應於會前詳加審酌法規條文內容,並綜整單位意見提供與會人員於會中表述。
四、本部各署之法規案(法律、法規命令)應簽會法制處,並提送本部法規會及部務會報審議通過後,以本部名義發布或核轉(代擬不代判部稿)。
五、法案提部務會報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提案程序:簽提部務會報審議之法規,應先會法制處及綜合規劃司確認。
(二)提案內容:
應包括法規衝擊影響評估、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三部分,並檢附「(修正)草案研訂程序一覽表」及「教育部法案爭議研析表」。
(三)法規檢視:
1.請提案單位於部務會報召開前,再次確認相關單位所提之意見,是否經協調處理或須綜整俟提會討論及裁示。
2.簽提部務會報審議之法規,請核稿秘書協助檢視,務針對條文內容逐條詳加核閱,俾減少錯(漏)字之情形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