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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2: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教育部辦理教育服務役役男攜手照顧實施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6 月 0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六)字第 1090061674 號函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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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國中小弱勢學生進行課後照顧、課業
    輔導及各項學習活動,提升學習效果,發揮教育服務役役男(以下簡
    稱役男)功能,並培養役男公益服務精神,特訂定本規定。


二、服務對象:
    直轄市、縣(市)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弱勢學生。


三、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本部各縣市聯絡處(以下簡稱聯絡處)。
(二)協辦單位: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
      )。
(三)申請單位: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登記立案之非
      營利法人(以下簡稱學校以外單位)。


四、辦理方式及原則:
(一)課後照顧:於學期間實施,由役男協助學生讀、寫作業、說故事、
      美勞等各類學習體驗活動或協助承辦單位維護相關活動秩序、進行
      課間巡堂等;每週以不超過十小時,每日不超過三小時為原則。
(二)課業輔導:於學期間或寒、暑假期間實施,以具有教師證或英語專
      長之役男為優先、一般大學相關系所之役男次之,協助教學人員進
      行一般課業輔導、英語教學或其他相關教學活動等;每週以不超過
      十小時,每日不超過三小時為原則。
(三)營隊活動:於寒、暑假期間,由主辦單位編組役男辦理提升弱勢學
      生學習效益之營隊活動;每日服務時間以不超過八小時為原則。
(四)役男得配合在原校協助進行課後照顧及課業輔導,或由主辦單位結
      合多所學校役男,於適當地點進行。


五、申請方式:
(一)課後照顧及課業輔導:
      1.已撥補役男學校:由學校配合原已申請本部之教育優先區、攜手
        計畫、課後照顧、夜光天使等計畫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一),於
        每學期開學後二週內向縣市政府申請役男於原校協助,由縣市政
        府彙整後填報活動彙整表(如附件二),送聯絡處向本部申請經
        費補助。
      2.無役男學校或單位:包括學校及學校以外單位,如需役男支援,
        依前目所定時間填具申請表送聯絡處辦理,由聯絡處視役男員額
        狀況遴派支援,若無適任人員或員額不足時,得不予支援。
(二)營隊活動:由聯絡處規劃向本部或內政部役政署申請辦理,各縣市
      政府協辦。


六、補助經費及來源:
(一)課後照顧及課業輔導:以役男人次核算,如逾用餐時間(十八時三
      十分以後),每次補助誤餐費以新臺幣八十元為限,屬校外服務者
      (以五公里為限),得酌予補助交通費;所需費用由本部年度補助
      各直轄市政府及各縣(市)聯絡處服勤管理工作經費項下支應。
(二)營隊活動所需經費,依本部相關規定申請補助,必要時得依內政部
      役政署年度「替代役役男扶助弱勢學童寒、暑假期間課後照顧實施
      計畫」辦理。


七、一般規定:
(一)役男參與本項活動屬輔助性勤務,申請單位或主辦單位辦理本活動
      期間,應有專責人員或老師負責。
(二)役男執行本活動期間,各主辦單位相關人員應督導及掌握其執行狀
      況,嚴守工作紀律。
(三)各主辦單位應為參與服務役男辦理勤前講習,提示活動內容及執行
      技巧,期使役男了解服務內容,學習服務方法,並使役男在服務之
      過程中驗證所學之知識、學習關懷、培養積極生活之態度,進而內
      化成長,提昇其生命內涵。
(四)各項活動請主辦單位透過各項媒體宣導,提升機關及教育服務役形
      象。
(五)申請單位以申請役男協助「本部補助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弱勢學生
      實施要點」之「教育優先區」、「攜手計畫」或「國民小學兒童課
      後照顧服務計畫」及「本部推動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辦理為主
      。


八、考核:
(一)各主辦單位應於每年三月二十日及九月三十日前,將該學期活動彙
      整表報本部,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前一學期辦理成果統計表(如
      附件三)報本部;辦理情形納入本部年度教育事務統合視導評比。
(二)活動結束後,各主辦單位依照役男服務時數核發役男公益服務證明
      書。
(三)各申請或主辦單位應依役男參與時數、出席率、服儀、紀律、服務
      態度與精神等項目予以考核,並得依規定於事後減免勤務時間或核
      予獎勵。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