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職名章之製發、使用及管理,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部職名章分下列二種(格式如附圖),按規定式樣製發:
(一)甲種:適用於本部簡、薦、委任(派)人員、雇員及編制內約聘僱
人員。其刻印內容區分如下:
1.部長、政務次長、常務次長、主任秘書、參事、督學,刻機關銜
名、職別及姓名。
2.司、處、室、會主管及副主管人員,刻單位名稱及職別、姓名;
非屬組織法上之單位或職稱,刻本職銜名兼單位名稱及職別,如
:參事兼訴願委員會執行秘書。
3.專門委員以下人員及雇員、編制內約聘僱人員,刻職別及姓名。
(二)乙種:適用於依本部分層負責明細表所列決行人員(如科長、組主
任需用決行章者)。
三、部長及司、處、室、會主管,因業務需要得增刻職名章授權代判,並
以「甲」、「乙」、「丙」等字樣區別之。
四、依前點增刻之職名章,均應授權專人保管,並由授權人負其行政與法
律責任。
五、本部職名章,由人事處依據本要點統一製作,並拓模一份存查。
六、各單位人員於到職領取職名章後,應妥慎保管使用。
七、各單位人員離職時,職名章列入交代,應由使用人截角繳送人事處註
銷,並將停止使用日期通知人事處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