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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5: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教育資料室閱覽管理事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研字第0950176316號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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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教育資料室(以下簡稱本室)典藏資料
    充分發揮使用效果,並便於讀者利用資料,特訂定本規定。


二、凡本部員工(含契僱及派遣人員)均得憑本部識別證使用本室室藏資
    料。


三、本部員工遺失本部識別證時,應儘速向本室報備,若被他人冒用,仍
    由原持證人負責。


四、本室開放時間為每週一至每週五,每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三
    十分。


五、入本室時,應於本室入口服務台出示本部識別證,經由本室管理人員
    核對無誤後,始得入室閱覽或借閱圖書。


六、本室室藏資料採開架陳列管理,本部員工得自由取閱,閱畢應即歸還
    原處,如無法置於原處,應置於還書車上,由本室管理人員隨時處理
    。


七、為維護本室室內環境之整潔、寧靜與安全,禁止讀者於室內吸煙、飲
    食、休憩、交談討論及高聲喧嘩。


八、為使室內閱覽座位充分使用,本部員工離座十五分鐘以上時,應將個
    人物品隨身帶走。


九、本部員工閱覽圖書資料時,應依著作權法之規定使用室藏書刊,如有
    違反法律及其他規定,應自行負責。


十、本室室藏限供室內閱覽,如需外借參閱影印,得憑本部識別證借用,
    並限於當天歸還;外借圖書資料以每人五冊為限,並於當天歸還。如
    有特殊情況時,得申請專案處理。


十一、本部員工憑本部識別證得於閉室前半小時前辦理借、還室藏圖書之
      手續。


十二、向本室借閱圖書未於當日歸還者,將通知所屬單位主管檢討,並停
      止外借權利一個月,半年內違反外借規定三次者,停止閱覽權利半
      年。


十三、本部員工向本室借出之圖書資料,如遇本室須收回使用者,由本室
      通知應即時歸還,於接到通知後不得有異議,應無條件配合,即時
      歸還。


十四、本部員工遺失或折損所借室藏圖書資料之完整性時,應於二週內自
      行購買同一版次或更新版次之相同資料抵償;若無法自行購買該項
      圖書資料,應以原價之三倍抵償,如該資料已絕市或未再版,則應
      以原價之十倍價格抵償,該書若為整部套書之一部分,應以整部套
      書價格計算。


十五、贈書或登錄價格記載不詳時,中文圖書以每頁新臺幣五元(精裝)
      或二元(平裝),西文及日文圖書以每頁新臺幣十元(精裝)或五
      元(平裝),折合現金計算賠償,若該圖書未載明頁數者,應以一
      百頁計算賠償。


十六、本部員工對本室之賠償責任未履行前,本室得暫停其借閱權,並通
      報所屬單位主管依規定處分。


十七、本部員工竊取或撕毀本室圖書資料時,除由本室停止其借閱權利之
      外,得按資料類別之不同,要求借閱者賠償,並通報所屬單位主管
      依規定處分:
  (一)圖書:依該書訂價十倍賠償。
  (二)期刊:依該期刊當年訂價十倍賠償。
  (三)光碟資料:依該套光碟資料訂價十倍賠償。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