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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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規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科秘字第11305001301號 令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立法理由:
1040622立法理由.pdf
1080627立法理由.pdf
1130319立法理由.pdf
圖表附件: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規費收費標準第三條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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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提供公共資源有效利用服務,應
徵收規費,其範圍如下:
一、展場、劇場、空中腳踏車及兒童廳門票費。
二、資料複印費。
第 三 條
本館展場、劇場、空中腳踏車及兒童廳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一。
本館資料複印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二。
第 四 條
申請人向本館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資訊經核准者,應依檔案閱覽
抄錄複製收費標準及其規定收費。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