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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4 01: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BBS 站管理使用公約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3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86 年 04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86)電字第86046887號
法規體系: 資訊及科技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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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S(Bulletin Board System)具有訊息交換、線上交談、問題解答、經
驗交流等多項功能,舉凡校園資訊、圖書館服務、學術活動、交通資訊都
盡在其中,為學校學生之最愛,在台灣學術網路上甚為流行,因此為使網
路資訊品質不流於浮濫,擬定以下規範做為 BBS  站管理者及使用者遵守
之依據。各學校應為其 BBS  站負起督導責任,而各站管理者需能配合督
導其站內使用品質。
一、管理方面
(一)各學校應盡告知本公約之義務,並應為其 BBS  站等各類網路服務
      負起督導責任。
(二)必須記錄遠端主機(remote host )及遠端使用者(remote user-
      name)以便追蹤問題來源。
(三)版面名稱必須定義清楚俾利使用者選擇適合的討論區。
(四)討論區之設立與刪除由各站自行決定辦法。
(五)版主(Board Manager )之產生、任期、罷免或辭職等辦法由各站
      自行決定。
(六)各站之管理人與相關版主須為其版內之文章發佈做適切地選擇,促
      使使用者確實針對討論區主題參予討論,必要時得刪除不適切的文
      章並於適當時機說明理由。
(七)除有完善管理能力之單位建議不要使用 BBSnet 的功能。
(八)各單位依據本公約,自訂管理辦法,並提報學校或機關之權責單位
      核備後公佈之。
二、使用方面
(一)使用者不得使用他人帳號,並且只有註冊者才能張貼文章,使用者
      應為自己所張貼的每一篇文章負責,並遵守下列三點要求:
      1.禁止利用 BBS  做為傳送或發表具威脅性、猥褻性、攻擊性的資
        料及文章。
    2.禁止利用 BBS  做為傳送未經各站之管理單位核准之商業性資料
        。
    3.禁止利用 BBS  做為傳送耗用大量傳送頻寬及儲存空間之資料。
    4.禁止利用 BBS  做為干擾或破壞網路上其他使用者或節點之硬軟
        體系統,例如散佈電腦病毒、嘗試侵入未經授權之電腦系統、或
        其他類似之情形者,皆在禁止範圍內。
    5.避免在公眾討論區討論私人事務,發佈文章時,請尊重他人的權
        益及隱私。
(二)註冊時,使用者必須註冊完全,必須告之〝真實姓名〞、〝地址〞
      與〝電子郵件地址(e-mail address)〞,註冊不全或違規使用者
      ,系統管理者(SYSOP )有權清除其帳號。
三、其他
(一)各站的使用者所公開發表之著作,如涉嫌侵害他人之權利時,自負
      民事與刑事責任,必要時各站可主動依法處理。
(二)本公約之修訂需經台灣學術網路(TANet )管理委員會通過後施行
      。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