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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6:2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行政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暨附屬機構環境保護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5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88 年 08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資訊及科技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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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為加強教育行政機關及所屬各級公私立學校及附屬機構之環境
    保護與自然保育、環境教育,特定訂本要點。


二、各級學校為推行校園之環境及促進環境教育效果,應設置任務編組之
    環境保護小組。必要時並得成立正式編制之綜合性環境保護中心或環
    境教育中心專責單位。各級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所屬機關比照辦理。


三、環境保護小組之任務,在於整合推動校園污染防治、安全衛生及推行
    環境教育,並應定期檢討其工作之推行及負監督之責任。


四、各級教育行政機關之環境保護小組,由各級行政機關首長或副首長擔
    任召集人,各單位主管為委員,並指定專人兼任執行秘書推動工作。
    各級教育行政機關所屬之社教、醫療等機構應比照辦理。


五、各級學校環境保護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秘書室主任、秘書或總務
    主管為副召集人,依學校規定及性質,由相關教師數名組成委員會,
    並指定一位為執行秘書。


六、大專院校及職業學校,設有理、工、農、醫等各科、系、所之主管,
    除為環境保護小組當然委員外,並為各科、系、所推動環境保護工作
    之負責人。前項各科、系、所應指定一位相關教師或或技術人員秉承
    負責人之指示,辦理該單位之環境保護有關業務。


七、高級中學及國民中小學之環境保護小組,由相關教學研究會之召集人
    擔任委員,負責該課程實驗室之污染防治、環境教育與自然保育之規
    劃及推動工作,並各指定一位相關教師或技術人員辦理該單位之環境
    保護工作。


八、各級學校及其附屬醫療機構為處理其廢污,所成立之綜合性環境保護
    中心或師範院校成立之環境教育中心其主任及專任人員;公立學校者
    ,應檢具具體計畫即員額配置資料,專案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
    綜合性環境保護中心或環境教育中心仍由該校環境保護小組監督,各
    類專任技術員之資格,應符合相關部會之有關規定。


九、為推動工作需要,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編列預算支應。


十、為評鑑各級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之環保工作,教育部定期邀請環保署
    、專家學者定期訪視輔導。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