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本部所屬各機關(學校)施政計畫評核作業有所依循,提升管理
績效及施政品質,特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評核要點」訂
定本要點。
二、每年年度終了,本部所屬各機關(學校)應就年度奉核選項列管之施
政計畫,依由院列管計畫、部會列管計畫及自行列管計畫(部會所屬
機關自行列管計畫),分別辦理評核。
三、由院列管計畫評核作業如下:
(一)評核作業區分為主辦機關自評、主管機關初評、行政院複評及評核
結果公告等程序,各主辦機關應於每年 3 月 10 日前完成自評作
業,各主管機關應於每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初核作業。
(二)各項列管計畫除有特殊因素經行政院核定者,得免予評定分數外,
均應納入評核。
(三)由院列管計畫之評核指標及資料格式詳如附件一。
(四)主辦機關自評、主管機關初評、行政院複評及評核結果公告等皆採
電腦化作業,由行政院研考會提供系統設計。
四、部會列管計畫評核作業如下:
(一)評核作業區分為自評及複評二個程序;各主辦機關應於每年 3 月
10 日前完成自評作業,各主管機關應於每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
初核作業。
(二)本部評核項目參照行政院之評核指標及本部業務特性,涵蓋各計畫
之內容及其主管業務性質研定如附件二。
(三)計畫評核,以各計畫主辦單位自我管理、自我要求為原則,按月於
行政院施政計畫管理資訊系統填報辦理情形,作為年終評核之依據
。
(四)有關重點實地查證作業及配合事項,由評核項目之主管單位自行規
定,並副知本部秘書室管考單位。
(五)對於年度未編列經費之計畫、執行初期之中長程計畫或其他特殊因
素仍未屆評核實益階段者,得免納入評核成效,惟仍應併同檢討年
度執形狀況。
五、自行列管計畫評核作業如下:
以各機關年度預算資本門及經常門之執行率為評核標準,評核指標、
衡量標準及作業模式由各執行機關自行決定,於每年 3 月 1 日前
將作業模式、評核結果及獎懲情形函送本部辦理。
六、獎懲標準(含由院列管、部會列管及自行列管計畫):
(一)由院列管及部會列管評核成績分優等、甲等、乙等、丙等、丁等。
複評成績達 95 分以上者為優等,85 至未達 95 分者為甲等,75
至未達 85 分者為乙等,65 至未達 75 分者為丙等,未達 65 分
者為丁等。其獎懲如下:
1.經評為優等者:
(1)由院列管計畫:主辦人員記功二次、主辦機關(單位)相關主
管各記功一次。
(2)部會列管計畫:主辦人員嘉獎二次、主辦機關(單位)相關主
管各嘉獎一次。
(3)自行列管計畫機關:資本門執行率達 95 %以上及經常門執行
率達 100 %者,機關首長嘉獎一次。
2.經評為甲等者:
(1)由院列管計畫:主辦人員嘉獎二次、主辦機關(單位)相關主
管各嘉獎一次。
(2)部會列管計畫:主辦人員嘉獎一次。
3.若計畫主辦人員有多項計畫得予敘獎時,由院列管計畫其累計最
高敘獎額度以一大功為限;部會列管計畫及自行列管機關其累計
最高敘獎額度以一小功為限;相關主管人員同時主管多項計畫者
,以成績最佳計畫之等第辦理敘獎。
4.經評為丙等者:
(1)由院列管計畫及部會列管計畫:主辦人員、主辦機關(單位)
相關主管各申誡一次。
(2)自行列管計畫機關:資本門執行率未達 90 %或經常門執行率
未達 95 %者,機關首長記申誡一次。
5.經評為丁等者:
(1)由院列管計畫主辦人員、主辦機關(單位)相關主管各記過一
次。
(2)部會列管計畫主辦人員、主辦機關(單位)相關主管各申誡二
次。
6.管考人員敘獎額度如下:
(1)總體平均成績經評為優等者,由院列管及部會列管計畫管考人
員記功一次。
(2)總體平均成績經評為甲等者,由院列管及部會列管計畫管考人
員嘉獎一次。
(3)自行列管計畫機關經評定為優等者,管考人員嘉獎一次。
7.由院列管計畫,行政院研考會得邀集相關機關,依由院列管社會
發展、公共建設、科技發展計畫比例,選擇執行績效最優之十項
計畫簽陳院長頒發獎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