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行政院七十二年五月十一日台七十二科字第八四八二號函
送行政院第五次科技顧問會議結論,為國立大學校院推動科技研究發
展經費編列及運用而訂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
理。
二、各校推動科技研究發展經費,應限左列用途:
1.推動與國外大學及研究機構科技合作與學者專家聯繫所需之差旅費
、接待費及其他有關費用,國內學者專家參與本項工作者依現行差
旅費標準辦理,國外學者專家則核實列支。
2.推動臨時性科技研究工作所需之小型設備購置費、材料費、臨僱工
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3.獎勵推動科技研究發展有「特殊貢獻」之教職員工。
以上三項應作適當之分配並依規定檢據報銷。
三、對教職員工之獎勵應列舉事實,循公開作業程序,並經校、院長提經
學校行政會議通過,獎勵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教育部學術獎金之半數,
其標準如左:
1.負責推動與國內外大學或科技機構合作獲致具體成果因而提升本單
位科技水準者; 其表現堪為同仁楷模者,得發給同教育部學術獎金
半數額之獎金。
2.協助推動科技研究發展工作,而致獲得重要研究成果者,得發給同
教育部學術獎金四分之一數額之獎金。
3.積極支援科技研究發展工作,克服困難而致完成重要研究成果者,
得發給同教育部學術獎金八分之一數額之獎金。
以上所舉個人事蹟,其己接受其他獎金獎勵者應不重覆給獎。
四、本要點奉行政院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