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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秘(五)字第1124104009A號 令
法規體系: 秘書(總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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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運用學產基金協助低收入戶學生順利完成
    學業,激發向上精神,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低收入戶學生,指在學學生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三、凡設籍臺灣地區、金門縣及連江縣之下列低收入戶學生,得自一年級
    上學期起申請本助學金:
  (一)現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其前一學期在學未受記
        過以上之處分者。
  (二)現就讀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其前一學期在學平均成績
        及格且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但一年級新生免審核其前一學期
        成績。
    前項學校包括專科學校夜間部。但不包括下列學制:
  (一)大學校院碩士班、博士班及其附設大學進修學校、專科進修學校
        及空中進修學院。
  (二)空中大學研究所碩士班、空中大學及其附設專科部。
    低收入戶學生因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不得申請本助學金。
    低收入戶學生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
    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請領助學金者,不得重複請領。

四、低收入戶學生每學期得領受之助學金金額如下:
  (一)國民小學:每人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二)國民中學:每人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三)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前三年:每人新臺幣四千元。
  (四)公私立大學、專科學校及五專後二年:每人新臺幣五千元。
    前項學生每學期得領受助學金之名額,由本部組成之複審小組定之。

五、低收入戶學生申請本助學金,應於申請期間內填具申請表及切結書,
  向就讀學校申請,經學校組成之初審小組審查通過後,依規定名額造
  具名冊,連同申請表件,送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或本
  部委託之承辦學校彙整後,函送本部複審小組複審。逾期不受理。
  前項切結書,指未領取除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以外之政府其他各類學
  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切結書。


六、已領有下列補助之一者,不得申請本補助;已領取者,應繳回:
  (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二)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三)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及補助金。
  (四)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
  (五)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
  (六)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伙食費及住宿費補助。
  (七)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
  (八)本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之補助及定額補助。
  (九)師資培育公費生及公費醫師培育之公費待遇。
  (十)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十一)勞動部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十二)農業部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十三)內政部移民署之新住民及其子女清寒助學金。
  (十四)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

七、本要點所規定之書表格式,由本部定之,並於網站公告。

八、督導及考核:
  (一)受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之學校應於每學期結束前,將補
        助經費撥付予申請助學金學生就讀學校後,逕向本部委託之承辦
        學校辦理核銷。
  (二)受本部委託之承辦學校應於當年度會計年度結束前,彙整本學期
        全國各申請學校核銷資料,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結案事宜。
  (三)本部得派員不定期抽查各校助學金核撥辦理情形。


九、獎懲:
 (一)執行本要點有功人員,得依相關規定敘獎。
 (二)各承辦學校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