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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資深軍訓教官屆退給獎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4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臺軍(一)字第1010197138B號 令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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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陸海空軍勳賞條例。

  (二)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三)陸海空軍獎勵條例。

  (四)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

二、目的:

  為表彰資深軍訓教官畢生奉獻軍旅之辛勞與為國服務之貢獻,特制訂本規
  定,以示慰勉。

三、給獎對象:

  服務於軍訓界之教官,自任官之日起,服務年資滿二十年以上,且服務成
  績優良,行為足資矜式者,於屆退時均適用之。

 

四、核獎原則:

  (一)少將人員於退伍前,未曾獲頒通用獎章者,核發通用獎章乙座,曾獲
    頒通用獎章者,以核發軍種獎章為原則。

  (二)上校級以下人員:核發軍種獎章乙座。

五、限制因素:

  (一)服務期間曾受有期徒刑(含緩刑)判決宣告者。

  (二)曾撤職而又復職者。

  (三)近三年曾受記大過一次或累滿兩大過以上之懲處者。

  (四)受公懲會議決休職、撤職者及記過、減俸、降級處分未滿三年者。

六、作業程序:

  凡符合本規定之獎勵,應於退除生效日前四個月,填具「資深軍訓教官屆
  退請獎建議表」二份,由權責單位(大專校院、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初審後,併退伍案件送達教育部轉國防部或各軍司令部辦理。

七、凡任軍職年資,以服志願役年資為準(軍官、士官年資可合併計算),
  校及義務役服務年資不予列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