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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2: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申請進修實施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4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臺軍(一)字第1010203352B號 令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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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立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多元化終身學習管道
  ,提昇整體素質,精進軍訓工作知能,特訂定本規定。

二、進修類別:

  (一)甲類進修(全時進修):指進修人員於核定期間內,以帶職帶薪並得
    給予相關補助之方式,赴國內或國外大學校院研究所,進修碩士或博
    士學位。

  (二)乙類進修(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指進修人員於核定期間內,於不影
    響公務推展及進行,並符合單位(學校)進修員額規定,參加國內學
    士以上學位進修,且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一日(或兩個半日)為限
    。

  (三)丙類進修(公餘時間進修):指進修人員利用假日、夜間(夜間上班
    或授課人員除外)、寒假或暑假進修。但學校值勤、軍訓集會及各項
    活動等均應到課參加,並不得因進修妨礙公務遂行。

三、申請資格:

  (一)申請進修人員應任軍訓教官或護理教師滿一年以上(以任軍訓教官或
    護理教師之日起計算至入學之日止),且最近年度考績應為甲等以上
    。

  (二)調任本部前已奉原單位核准進修或非軍人身分考入本部前已自行參加
    進修者,應於調任時檢附已辦理休學之文件,並自調任之日起滿一年
    後,始得重新依規定向主管權責機關(本部、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申請核准進修;經核准後,始得向學校申請復
    學。

四、進修原則:

  (一)依本規定參加進修人員,應於各公私立大學院校進修學士以上學位,
    不得參加教育實習。

  (二)已獲有學位(資)者,不得再申請補助進修相同等級或較低等級之學
    位(資)。

  (三)申請本規定之進修,應以充實軍訓教學及輔導知能為基本目標,進修
    系所應與軍訓工作有關。核准報考獲錄取人員,應擇一校(系所)進
    修,不得同時進修二種以上學位或國軍深造教育。

  (四)甲類或乙類進修者,於各階段學位畢業後欲進修同等級學位、下階段
    學位或國軍深造教育學資,應間隔達一年以上(由現階段學位畢業日
    期起至下階段學位《資》入學日期止)。

  (五)參加進修人員不得影響軍訓工作推展,並不得藉此申請遷調;軍訓主
    管者,應以學校軍訓工作為首要考量;各校不得因同仁進修,請求增
    加軍訓人員員額。因進修明顯影響軍訓工作推展,經查證屬實者,依
    相關規定懲處。

  (六)申請參加乙類進修者,應充份考量交通因素,以服務單位(學校)所
    在地附近為原則。

  (七)進修人員經軍訓主管及學校同意,並於進修系所報名截止日期前,報
    主管權責機關核准進修,所獲學位均得登錄個人兵籍資料及資績運用
    。

五、進修要項:

  (一)甲類進修:

    1、申請進修人員應由主管權責機關審查相關資料並予推薦後,報本
      部核定之,本部並得組成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申請進修審議小組
      審議進修申請案。

    2、進修人員進修學成後,由本部派職。

    3、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全時進修之進修科系與員額、甄選程序與基
      準、進修人員之管理考核與待遇支給,及其他相關事項,依本部
      相關規定辦理之。

  (二)乙類進修:

    1、進修員額:單位(學校)現員一人至十人者不得超過一人,十一
      人以上,每增加五人得增加一人進修。

    2、進修限制:

      (1)進修學士學位以四年為原則;進修碩士學位以二年為原則;
        進修博士學位以三年為原則。各階段學位修業期間均不得申
        請補助。

      (2)進修年限屆滿,未完成應修課程或未通過學位考試者,應運
        用公餘時間繼續進修,並不得申請補助。

    3、進修人員因任務奉准遷調,列入新任單位(學校)進修員額管
      制。但經軍訓主管認定已影響軍訓任務運作或工作推展,應申請
      變更進修方式,運用公餘時間繼續進修。

    4、進修人員於每學期註冊後,應將課表送所屬學校軍訓主管及人事
      單位登記,有加選、退選或調課、停課情形亦同。

    5、進修期間因故休(退)學者,應於辦理休(退)學後一個月內函
      送主管權責機關備查,自休(退)學之日起,不列計進修員額及
      進修期限,並依正常辦公時間到公。辦理復學時,應於辦理復學
      前一個月內,函送主管權責機關備查,並受單位進修員額管制,
      其進修期限仍應受前款第二目規定之限制;退學人員自退學之日
      起一年內,不得再行運用進修員額進修任何學位。

  (三)丙類進修:

    1、本款進修方式無員額限制,進修期限依進修學校(系所)規定辦
      理;各階段學位進修無時隔限制,現階段學位畢業(或進修中)
      ,經報主管權責機關核定,得報考(申請)下階段學位入學。

    2、進修補助:自核准進修之日起,學士學位四年(八學期);碩士
      學位二年(四學期);博士學位三年(六學期);因故延長修業
      年限,無須報備,於延長修業期間不得補助。

    3、進修人員服務單位如尚有進修員額,經報主管權責機關審核後,
      得申請變更為乙類進修。

六、一般規定:

  (一)申請報考進修者,應檢具校長同意書、承諾報告書、相關系所招生簡
    章、研習(究)計畫書及其他符合進修規定相關資料等,報所屬主管
    權責機關審核。

  (二)申請乙類及丙類進修:部屬人員之各項申請表件統由各校先期審查,
    彙整函報本部核定;非部屬人員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直轄市政
    府教育局審核,並函本部備查。

  (三)核准報考獲錄取人員,應檢附入學通知單影本函送本部備查。

  (四)進修人員之學費補助,依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進修補助要點規定辦理
    ;未經主管權責機關核定者,不予補助。

  (五)進修人員申請變更進修類別者,其補助依本規定之進修期限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