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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4 01: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1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臺教資通字第1122704830A號 令
法規體系: 資訊及科技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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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臺灣學術網路( TANet)資源共享及
    合作交流,增進網路安全,強化資訊倫理,保護合法權益,促進性別
    平等,使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者及使用者有所依循,特訂定本管理規範。

二、臺灣學術網路以支援全國各級學校、研究機構及相關單位間之教學與
    學術研究活動及教育行政應用服務為目的,其管理組織,依序分為下
    列三個層級:
  (一)臺灣學術網路管理會:設立於本部,成員為本部資訊及科技教育
        司司長一人、區域網路中心代表十三人、直轄市、縣(市)教育
        網路中心(以下簡稱縣市教育網路中心)代表二十二人、國家高
        速網路與計算中心代表一人及中央研究院代表一人,共計三十八
        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二)區域網路中心及縣市教育網路中心:由十三所大學分別設立區域
        網路中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縣市教育網路中心。
  (三)連線臺灣學術網路之各單位(以下簡稱連線單位)。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各網路中心及連線單位得設相關管理會、小組
    或類似性質之組織。

三、下列單位得申請連線臺灣學術網路:
  (一)教育行政機關及其附屬機構。
  (二)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
  (三)本部輔導設置之數位機會中心。
  (四)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定審議
        通過之實驗教育機構。
  (五)其他符合臺灣學術網路設置目的,並經臺灣學術管理會審議通過
        之單位。
    前項連線單位及在其所屬區域之使用者,應遵守相關法令及本管理規
    範之規定。連線單位應負責管理單位內部網路及共同維護臺灣學術網
    路。  

四、臺灣學術網路在符合使用目的範圍內,基於互惠合作需要,得經臺灣學
    術網路管理會審議通過後,與其他網路服務提供者互連,以提升資訊交
    換能力;互連雙方不得利用對方之頻寬從事不符互連目的之行為。  
    互連雙方如有違反本規範等相關規定,應由使用者所屬之網路服務提供
    者盡管理之責(例如:進行阻擋、斷線服務)。  

五、臺灣學術網路管理會應辦理下列網路管理事項:  
    (一)審議本管理規範。  
    (二)訂定校園網路保護智慧財產權及資通安全防護之標準作業程序。  
    (三)訂定網路使用為適當區隔及管控之相關準則。  

六、區域網路中心及縣市教育網路中心應辦理下列網路管理事項:  
    (一)訂定網路中心所提供各式網路應用服務之相關管理規定。  
    (二)宣導網路使用之相關規定。  
    (三)協助連線單位處理網路管理問題。  

七、連線單位應辦理下列網路管理事項:
  (一)訂定網路使用規定,以規範並引導使用者正確使用網路資源。
  (二)訂定內部之網路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標準作業程序,並積極保護智慧
        財產權。
  (三)訂定資通安全防護之標準作業程序,並採取適當之措施以維護網路
        安全。
  (四)建立網路不當資訊處理機制,以維持網路秩序,並提供兒童及青少
        年安全之網路環境。
  (五)對網路使用與流量為適當之區隔、管控及記錄,並合理使用網路資
        源。
  (六)訂定單位所提供各式網路應用服務之相關管理辦法,且對外提供服
        務之資通系統應採加密機制,並使用公開、國際機構驗證且未遭破
        解之演算法。另對內提供服務之資通系統如未使用加密傳輸機制,
        應採實體隔離措施。
  (七)宣導網路使用之相關規定。
  (八)大專校院應將其網路使用規定納入學校相關管理辦法及獎懲規定。

八、基於臺灣學術網路之安全及有效管理運作,網路使用者應提供必要之個
    人資料給所屬連線單位。  
    連線單位對前項個人資料之蒐集及利用,或配合司法調查提供個人資料
    時,應依個人資料保護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連線單位及其使用者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利用臺灣學術網路從事營利性商業活動。  
    (二)存取影響兒童及青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之資訊。但因教學或研究之必
        要,且已設置適當之區隔保護機制者,不在此限。  
    (三)非法使用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
        之漏洞,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四)非法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五)非法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六)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大量傳送電子垃圾郵件或類似資訊,及
        其他影響臺灣學術網路系統正常運作之行為。  
    (七)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或其他類似功能之方法,從事
        散布謠言、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威脅或其他違反社會
        善良風俗之資訊。  
    (八)其他不符臺灣學術網路設置目的之行為。  
    前項各款行為涉及不法情事者,使用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自負法律責任。  

十、連線單位應要求其使用者尊重智慧財產權,並不得為下列可能涉及侵害
    網路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一)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二)下載或重製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三)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公開於網路上。  
    (四)任意轉載電子佈告欄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之文章。  
    (五)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爭議之行為。  

十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各級管理單位得限制或暫時中斷連線單位或
      使用者與臺灣學術網路之連線:  
    (一)違反相關法令或本管理規範之情事。  
    (二)涉及國家安全。  
    (三)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  
    (四)為阻斷不當或不法行為存續或擴散。  
    (五)更新、遷移網路設備,測試、維護或檢查網路及相關系統。  
    (六)不明原因非中斷不足以排除網路障礙。  

十二、臺灣學術網路使用者違反本管理規範規定之行為,應依所屬單位規定
      處理。  
      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者利用職務違反本管理規範規定者,應依相關規定
      予以處分。  
      前二項違規行為涉及不法情事者,除須受到行政懲處外,並應自負法
      律責任。  

十三、臺灣學術網路之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事實具體且成效顯著者,臺
      灣學術網路管理會得予以適當之獎勵:  
    (一)維護臺灣學術網路之正常運作。  
    (二)創新臺灣學術網路管理技術。  
    (三)提供新興網路應用服務。  
    (四)推動臺灣學術網路相關計畫。  
    (五)其他有助於臺灣學術網路發展者。  

十四、本管理規範之訂定,應經臺灣學術網路管理會審議通過;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