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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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第九條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6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特教字第 0980079187C號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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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第九條所定辦理藝術才能班學校,於公開徵求師資,仍未能聘足合格特殊教育教師時,得遴聘校內外具有專長者擔任藝術才能班教師,其任用資格與聘任程序適用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