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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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釋「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十條第一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訓(三)字第0960010800C號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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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就學校之專兼任教師涉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案,調查處理之權限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十條第一項之規定為行為人之「所屬學校」,指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任專任教職之學校。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