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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04 07:2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大學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定身心障礙學生身分認定及其適用學則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8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高(二)字第0970140903C號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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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大學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定身心障礙學生身分認定及其適用學則規定等事,說明如下:

一、 大學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身心障礙學生修讀學士學位,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年,並不適用因學業成績退學之規定。」為使身心障礙學生有較充裕時間完成學業,本部業於96年1月23日以台高(一)字第0960012593號函知各大學校院有關身心障礙學生身分之認定及應配合修正學則相關規定。
二、 準此,凡入學前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經學校認定為符合身心障礙學生身分者,如因其身心障礙手冊須重新鑑定之故,致仍在學之身心障礙學生於畢業前喪失手冊,仍請各校考量該等學生修業之需要,准予其適用學校學則所定延長修業年限及不適用學業成績退學之規定。
三、 另有關入學時未具身心障礙學生身分,就讀期間因故成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請各校內諮商輔導單位與教務處建立完善通報網絡,並於學校認定其符合身心障礙學生身分後准予適用大學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以適時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並協助其完成學業。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