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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1: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大學各系所(組)授予學位中、英文名稱參考手冊事宜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6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高通字第0940061481號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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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學位授予法第2條規定,各級、各類學位名稱,由各校定之,並報教育部備查。本部為辦理學位名稱報部作業,前於民國83年編印(89年間修訂)「大學各所系(組)授予學位中、英文名稱一覽表」,惟因近年來各大學校院系所擴增並趨多元化,原編印之一覽表已漸不敷使用,本部乃重新檢閱修訂,並委由國立台灣大學蒐集彙整國內外大學系所學位名稱相關資料,與專家學者研商討論,於本(94)3月修訂完成,其名稱並修正為「大學各系所()授予學位中、英文名稱參考手冊」。

二、各校於訂定各級各類學位名稱應參考本手冊,並依據原則辦理:
(
)學位名稱應依據各學系所之發展方向、課程內容及修課性質所屬學術領域(文、理、法律、社會、商及管理、農、工、醫、教育、藝術及設計)而訂定,非完全依隸屬學院而定,無論中、英文學位名稱均務期名實相符。
(
)學位名稱以廣泛為佳,亦應符合國際習慣與趨勢,不宜逕以系所(組)名自創學位名稱,導致學生畢業後出國深造或就業時,其學位不被認可或受到質疑。

三、學位名稱影響學生權益甚鉅,學校擬訂或修訂學位名稱前,請妥與學生充分溝通,以避免產生爭議。學校並應於於入學資訊或經由適當管道(如學校網站)公告周知,俾學生入學或選校前即完整了解該系所情形,或供民眾查詢了解該系所及學位之性質。

四、另醫學系碩士學位,如入學前具有醫學或牙醫學士學位者,授予醫學碩士,餘均授予理學碩士。

五、每學年度各校各系所()學位名稱中、英文名稱報部時程及相關事項,請依本部93927台高通字第0930118501號、94113台高()字第0940004821號函辦理。

六、為便利民眾查詢與利用資訊網路,本手冊同時置於本部網站首頁(http://www.edu.tw)之【資料下載】項目。嗣後如有更新,將逕於網路版本更新,不再另發送紙本。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