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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9: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教育部環境資源研究管理中心興建及營運監督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5 月 2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臺環字第1010196260號 函
法規體系: 資訊及科技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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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有效監督國立成功大學環境資源研究管理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之興建及營運工作,特設環境資源研究管理中心興建
  及營運監督小組(以下簡稱本監督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監督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興建期間:
     1.代表本部執行本中心興建及營運工作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契
      約賦予甲方之權利。
     2.有關工期及興建品質之控管、查核事宜。
     3.因工期延誤致本部權利受損時,提出相關評估及建議。
     4.有關國立成功大學所提編列本計畫服務費用之投資成本預算及動
      支審查事宜。
     5.有關本計畫興建期間國立成功大學所提待協助事項之協調事宜。
     6.本中心收費費率之核定事宜。
     7.有關本計畫契約解釋及修訂事宜。
  (二)營運期間:
     1.代表本部執行本計畫契約賦予甲方之權利。
     2.有關營運品質之查核事宜。
     3.本中心營運期間違反本計畫契約相關規定時,提出評估及建議。
     4.有關國立成功大學所提編列本計畫服務費用操作維護成本之預算
      及動支審查事宜。
     5.有關本計畫營運期間本中心所提待協助事項之協調事宜。
     6.本中心收費費率之核定事宜。
     7.有關本計畫契約解釋及修訂事宜。
三、本監督小組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常務次長擔任,其
  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相關部會代表及專家學者聘任之;任一性別委員不得
  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四、本監督小組每二月以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於本中心開始營運後每三月召
  開例行性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
  得由執行秘書代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有關機關、團體
  派員列席。
五、本監督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資訊及科技教育司司長兼任,承召集人之
  命,綜理本計畫行政業務及推動本委員會決議事宜。
六、本監督小組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
七、本監督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均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