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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9:3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辦理永續發展與氣候變遷調適通識課程及學分學程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2 月 0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臺教資(六)字第1060071104B號 令
法規體系: 資訊及科技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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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配合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教

  育與宣導組」、「節能減碳與氣候變遷組」所定行動計畫表具體工作內

  容及加強整合、推動大專校院開設永續發展、氣候變遷調適通識教育課

  程及學分學程,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為使大專校院學生有認識、學習永續發展及氣候變遷調適相關議

  題之機會,鼓勵大專校院提出永續發展、氣候變遷調適通識教育課程或

  領域之氣候變遷調適學分學程,以提昇永續發展或氣候變遷調適素
    ,並
培育具氣候變遷調適專業知能之人才。

三、補助對象:各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開課學校)。

四、補助項目、基準及原則:

  (一)補助項目及基準:

  1、人事費僅補助兼任行政助理費之支出。

  2、業務費補助編製教學教材及開設通識課程所需之費用(於計畫書內

  容中詳細說明,並列出估價基準)。

  3、前二目所定補助經費為經常門,均採全額補助。

  4、永續發展或氣候變遷調適通識教育課程每案得申請之經費以新臺幣

  十萬元為限;氣候變遷調適學分學程,每案得申請之經費以新臺幣五十

  萬元為限。

  5、開課學校於經費編列時,應依中央各機關執行單位預算有關用途別

  科目應行注意事項及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之相關規定辦

  理,前開規定得於本部會計處網站中點選行政規則查詢。

  6、開課學校所申請之通識課程如已獲本部或其他機關之補助者,不得

  重複申請;其已獲本部補助者,於事後經查證重複補助,應繳回是項補

  助經費。

  (二)補助原則:

  1、永續發展或氣候變遷調適通識教育課程:

    (1)開課學校於本計畫期間內應開設本課程至少一學期,課程

    名稱包括永續發展、氣候變遷調適等相關用詞或類似名稱,且為開

    課學校認可之通識課程。

    (2)課程大綱及教材內容:

       開課學校申請時應檢附計畫書並列明學年內開設之課程大綱

      (或授課議題)及授課教師等。

       本計畫之課程內容:

      A、永續發展通識教育課程之內容得包括永續發展之公平性原

      則、永續性原則及共同性原則等三項原則,並得就永續環(例

      如:綠建築、自然生態環境、節能減碳或再生能源等)、永續

      經濟(例如:產業發展、綠色消費等)、永續社會(例如:社

      區發展、人口發展等)等三層面進行相關課程之規劃。

      B、氣候變遷調適通識教育課程之內容,得包括氣候變遷調適

      之災害、水資源管理、維生基礎建設、產業及能源供給、海岸

      土地保護、農業生產與生物多樣性、健康及土地使用規劃與管

      理等八大面向。課程規劃得就氣候變遷趨勢、氣候變遷衝擊與

      脆弱度評估(含APF評估流程主要步驟)、氣候變遷風險管理與

      調適(含永續發展概念)、氣候變遷調適國際公約與組織、國

      內政策與法規、氣候變遷與環境倫理(含素養介紹)及國內氣

      候變遷調適等予以介紹,並探討跨領域調適問題及未來機會面

      向。

       於規劃課程內容中,課程議題突破傳統教學者,應詳細說明

      其創意及特殊規劃之構想。

    (3)開課學校教師教學週數,除期中考及期末考外,應教學之課程

    時間至少為七週,第二次申請者,至少為九週。

    (4)課程進行方式,除教師教學外,其餘課程得聘請專家學者以演

    講方式為之。

  2、氣候變遷調適學分學程:

    (1)每校補助以一案為原則,經本計畫審查小組決議通過者,得增

    加一案。

    (2)開設有助於培育國內氣候變遷調適人才之跨領域學分學程。

    (3)新設氣候變遷調適學程之申請補助學校,應依學校之實際情形

    進行課程規劃,並於獲補助之當學年度第一學期正式招生,且該學

    年度至少應開設五門課程。

    (4)補助經費執行期程為當學年度(每年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

    十一日止)。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期間:開課學校應於本部公告期限內,經審慎評估執行力考量

  自身資源條件後,提出計畫申請書一式五份(包括電子檔一份)報本

  部,並以送(寄)達本部時間為準,逾時送(寄)達、資料不全或資格

  不符者,均不予受理。

  (二)申請文件:

  1、計畫申請書格式:計畫書應以打字填寫,內文文字為十二號字體,

  總頁數不得超過四十頁(含經費申請表),雙面印製且不須膠裝,以長

  尾夾固定之;封面請依附件格式填列。

  2、本計畫以開課學校為受理對象,其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1)永續發展或氣候變遷調適通識教育課程:

       計畫申請表及經費申請表。

       計畫摘要(限七百字,獨立一頁)。

       課程大綱:

      A、課程名稱、預定授課對象及預估修課學生人數。

      B、課程大綱說明及與永續發展或氣候變遷調適通識教育核心

      精神之關連性。

      C、預定每週教學內容、進度及方式。

      D、學生學習評量方式及評分基準。

    (2)氣候變遷調適學分學程:

       計畫申請表及經費申請表。

       計畫摘要(限七百字,獨立一頁)。

       新設之氣候變遷調適學程,應提具執行計畫書;設立一年以

      上之氣候變遷調適學程,應提具提升品質計畫書;其計畫書均

      應包括計畫目的、學程名稱、課程架構、課程目標、師資規

      劃、產業關聯性、預期效益及經費預算等項目。

       歷年辦理成果(新設者免附)。

       其他有助審核之文件或資料。

    3、於計畫申請時,應詳細規劃。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未執行或未

    按計畫內容及相關規定辦理者,應繳回該項補助經費,並停止計畫

    申請一次。

  (三)審查方式:由本部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議,或依

  申請計畫書進行書面審查,評選出合適之執行學校;獲核定補助之開課

  學校,應依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及核定經費執行之。

  (四)審查評分原則:計畫整體規劃應具預期計畫執行成效之完整性;計

  畫書內容應包括課程大綱、教材規劃、產業關聯性及預期成效等,計畫

  書審核重點如下:

  1、永續發展或氣候變遷調適通識教育課程:

    (1)新申請者,應就曾開設相關課程(必修、選修、通識),提供

    開設時段、課程大綱及修課人數等相關資料;曾執行者,應提出過

    去計畫執行成效相關資料(百分之十五)。

    (2)開課教師參與永續發展或氣候變遷調適相關議題之研討(習)

    會或論壇等活動,或相關著作並提供相關資料(百分之十五)。

    (3)計畫書內容合理性(與永續發展或氣候變遷調適之相關性、計

    畫摘要、課程大綱及教材編排等)(百分之四十)。

    (4)課程內容、教學方式、學習評量方式具創新性,並詳細說明其

    創意及特殊規劃之構想(百分之二十)。

    (5)經費編列合理性(百分之十)。

  2、氣候變遷調適學分學程:

    (1)計畫之完整性、可行性與相關系所之結合性及氣候變遷調適關

    聯性(百分之三十)。

    (2)師資專業性及實務經驗(百分之二十)。

    (3)校方支持程度(校內推動階段與具體承諾)(百分之十)。

    (4)課程規劃符合氣候變遷調適及就業需求,且有助於學生畢業後

    就業時能實際運用者(百分之十)。

    (5)鼓勵學生修課策略(百分之十)。

    (6)經費編列之合理性,及是否提出適當之學校自籌款(百分之

    十)。

    (7)預期效益之說明,針對授課教師及學生能力具體提升進行說

    明。規劃辦理論壇、研討會、成果發表會、工作坊、專家諮詢會議

    者,應於計畫書中提出其成果及效益(百分之十)。

六、經費請撥及核結:

  (一)永續發展或氣候變遷調適通識教育課程計畫之執行經費,於計畫核

  定通過後撥付。

  (二)氣候變遷調適學分學程計畫之執行經費撥付如下:

  1、執行經費分二期撥付,第一期於計畫核定執行時,核撥總核定經費

  之百分之八十;第二期於次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於期末成果驗

  收通過後,核撥總核定經費之百分之二十。

  2、受補助學校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建置氣候變遷調適學分

  學程專屬網址,並隨時更新執行進度及成果,以利本部查核。

  (三)計畫執行完畢且期末成果審查通過後二個月內,應檢附經費收支結

  算表一份,報本部辦理結案事宜。

  (四)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補助經費之結餘款,應依本部補助及

  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計畫成果考核:

  1、期末審查依修正計畫書之工作項目進行查核,於計畫執行期間不得

  申請變更。但有特殊原因須辦理變更,來函說明原因,經本部同意者,

  不在此限。違反者,本部得要求限期改善,必要時,得要求繳回尚未執

  行或全部之經費。

  2、通識課程計畫於該學期(年)執行結束後二個月內,開課學校應提

  出書面成果報告一式三份(包括期末報告書之電子檔一份)至本部辦理

  成果審核,並以計畫執行成效作為本部審核下年度計畫是否續予補助之

  參考。

  3、學分學程計畫之期中報告,應依照本部規定之格式撰寫,於次年一

  月三十一日前,開課教師應提出期中報告一式三份、電子檔一份至本部

  辦理期中審核,審查未通過者,本部得要求暫停執行,待審查通過後,

  始得繼續執行;其不能繼續執行者,停止執行,並收回已撥款項。學期

  (年)執行結束後二個月內,開課學校應提出書面成果報告一式三份、

  電子檔一份至本部辦理成果審核,並以計畫執行成效作為本部審核下年

  度計畫是否續予補助之參考。

  (二)計畫成果發表:開課學校應配合參與本部及相關計畫所辦理之成果

  發表會、學術研討會及推廣教育活動,與其他學校相互觀摩及交流。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部得就獲補助計畫執行成果要求各獲補助之開課學校,依創用CC

  授權條款(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及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同意

  本部有權使用成果中之文字、照片、圖面及其他相關資料,作為公開宣

  傳之用。上傳至學習平臺之教材,以精簡成果報告為主,推廣及介紹本

  課程。

  (二)計畫之成果不得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人格權及其他權利;其涉

  及智慧財產權之糾紛或人格權及任何權利之侵害者,由受補助開課學校

  及執行人員自負法律責任。

  (三)本部視需要而於計畫期間辦理相關查訪或評鑑計畫時,各獲補助之

  開課學校應予配合。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