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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7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會(二)字第1124400699號 令
法規體系: 會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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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處理會計事務
  有共同規範,特依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本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以下簡稱
  本制度)。
二、本制度實施範圍及於學校法人及所設各級私立學校,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
  學校得配合業務需要增訂本制度未規定之會計事務。

三、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依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建立會計制度。

    學校法人之會計制度,應經其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其所設私立學校
  之會計制度,應經學校校務會議及學校法人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
  亦同。

四、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內容,不得與私立學校法、實施辦法
  及本制度牴觸。

五、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會計事務簡單者,於分別報經學校法人或學校主
  管機關同意後,其會計制度得逕依本制度辦理。

六、本制度之特性如下:

 ()與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同步發展:有關財務報表之編製、揭露及會計事務
   處理,以與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規定相同為原則,其不同者,於本
   制度定之。

 ()注重預算功能:除訂定預算表報格式供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編製外
   ,並規定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於執行有重大差異時,得依一定程序
   修正預算,函報學校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備查。

 ()統一會計項目分類:使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財務報表之內容與形式
   劃一,並允當表達其財務狀況及營運結果,俾相關主管機關及其他報表
   使用者得利用財務報表作比較、分析而制定決策。

 ()適應電腦化作業之需要:制度設計及會計項目編號,適合電腦作業,並
   便於彙總、比較與分析,以達到資訊化之目的。

七、本制度簿記組織系統圖如附錄一。


第二章 會計報告

第一節 會計報告之分類

八、會計報告依報告之對象,分為對內報告及對外報告:

 ()對內報告得依管理及統計分析之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編製。

 ()對外報告之財務報表如下:

  1、平衡表。

  2、收支餘絀表。

  3、現金流量表。

  4、其他經學校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要求編製之對外財務報表。

     前項各款報表必要之附註,應視為財務報表之一部分。

九、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分別編製單獨報導主體之對外報告,並應另行
  編製以學校法人及其所設私立學校為報導主體之合併財務報表。但學校法
  人僅設一所私立學校,其支出僅有董事會支出,且其會計制度併入所設私
  立學校會計制度辦理者,得提供所設私立學校為報導主體之財務報表,並
  應充分揭露相關之董事會支出資訊。

十、會計報告依編報之時程,分為月報、決算書表及預算書表。

十一、各類會計報告之編報期限及份數規定如附錄二。

第二節 會計報告之格式及說明

十二、各類對外會計報告之表件為A4紙張直式橫書。

十三、月報表分下列七種:

  ()總分類帳各項目彙總表(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三,編號一○一)。

  ()現金及銀行存款月報表(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三,編號一○二)。

  ()銀行存款調節表(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三,編號一○三)。

  ()長期營運資產增減表(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三,編號一○四)。

  ()借款變動表(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三,編號一○五)。

  ()人事費明細表(學校法人及所設專科以上私立學校適用,格式內容及
    說明如附錄三,編號一○六)。

  ()其他經學校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要求編製之財務報表。

十四、決算書表分下列十一種:

  ()平衡表(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四,編號二○一)。

  ()收支餘絀表(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四,編號二○二)。

  ()現金流量表(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四,編號二○三)。

  ()現金收支概況表(學校法人及所設專科以上私立學校適用,格式內容
    及說明如附錄四,編號二○四)。

  ()長期營運資產變動表(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四,編號二○五A及二○
    五B)。

  ()借款變動表(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四,編號二○六)。

  ()收入明細表(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四,編號二○七)。

  ()成本與費用明細表(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四,編號二○八)。

  ()各項目明細表(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四,編號二○九)。

  ()最近三年財務分析表(學校法人及所設專科以上私立學校適用,格式
    內容及說明如附錄四,編號二一○)。

  (十一)其他經學校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要求編製之財務報表。

十五、預算書表分下列十種:

  ()預算說明書(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五,編號三○一)。

  ()收支餘絀預計表(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五,編號三○二)。

  ()預計長期營運資產變動表(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五,編號三○三A
    
及三○三B)。

  ()預計增置重要長期營運資產明細表(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五,編號
    三○四)。

  ()預計借款變動表(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五,編號三○五)。

  ()收入預算明細表(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五,編號三○六)。

  ()成本與費用預算明細表(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五,編號三○七)。

  ()預計購建土地及重大工程明細表(學校法人及所設專科以上私立學校
    適用,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五,編號三○八)。

  ()最近五年現金概況表(學校法人及所設專科以上私立學校適用,格式
    內容及說明如附錄五,編號三○九)。

  ()其他經學校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要求編製之預算報表。

第三章 會計項目之分類及定義

第一節 會計項目分類及編號原則

十六、會計項目之分類,依其涵蓋之範圍,分為大類、中類、小類、總帳項目
   及明細項目。

十七、為適應電腦作業,會計項目編號依下列原則辦理:

  ()位數少,以節省機器儲存資料之空間。

  ()具擴充性,以應發展之需要。

  ()編號基礎簡明、易記。

  ()便於資料重組,以利列印各種不同目的之報表。

十八、會計項目編號方法如下:

  ()第一碼代表大類:包括資產(會計項目編號1000)、負債(2000)、
    權益基金及餘絀(3000)、收入(4000)、成本與費用(5000),其
    為第一級會計項目。

  ()第二碼代表中類:如流動資產(1100)、流動負債(2100)等,其為
    第二級會計項目。

  ()第三碼代表小類:如現金(1110)、銀行存款(1120)、流動金融資
    產(1130)等,其為第三級會計項目。

  ()第四碼代表總帳項目:如零用金及週轉金(1111)、庫存現金(1112
    等,其為第四級會計項目。

  ()第五碼以後代表明細項目:學校得自行增訂。

十九、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設定會計項目,其大類、中類、小類會計項目
   之名稱及編號應依本制度規定;其總帳及明細會計項目,本制度已規定
   者,得視需要擇用,亦得授權會計事務權責單位自行擴充或簡併,並加
   以編號。

第二節 會計項目名稱、編號及定義

二十、資產類會計項目名稱、編號及定義如下表:
(見附件-(112.03.03)「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二十條修正規定)

 

二十一、負債類會計項目名稱、編號及定義如下表:
(見附件-(112.03.03)「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二十一條修正規定)

二十二、權益基金及餘絀類會計項目名稱、編號及定義如下表:
(見附件-(112.09.11)「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二十二條修正規定)

二十三、收入類會計項目名稱、編號及定義如下表:

編號

項目名稱及定義說明

4000

收入

4100

收入

凡本期交易或其他事項所產生之資產增加或負債減少等各種收益或利得。

4110

學雜費收入

凡學費、雜費及各類實習實驗費等屬之。

4111

學費收入

凡學校依規定收費標準向學生收取之學費、學分費等屬之。

4112

雜費收入

凡學校依規定收費標準向學生收取之雜費等屬之。

4113

實習實驗費收入

凡學校依規定收費標準向學生收取之各類實習實驗費等屬之。

4120

推廣教育收入

凡各類推廣教育收入屬之。

4121

推廣教育收入

凡學校依規定設置推廣教育班,向學員所收取之費用屬之。

4130

產學合作收入

凡各類產學合作收入屬之。

4131

產學合作收入

凡學校為促進各類產業發展,與政府機關、事業機構、民間團體、學術研究機構等合作,所收取之費用屬之。

4140

其他教學活動收入

凡從事其他教學活動所收取之費用屬之。

4141

其他教學活動收入

凡學校於一般教學及推廣教學活動外,所從事之教學活動向學員收取之費用屬之。

4150

補助及受贈收入

凡補助收入及受贈收入等屬之。

4151

補助收入

凡接受政府機關等補助款,得由學校運用者屬之。

4152

受贈收入

凡接受國外政府機構、國內民間團體及個人之捐贈,得由學校運用者屬之。

4160

附屬機構收益

凡認列學校附屬實習工廠、醫院、農場等機構之賸餘屬之。

4161

附屬機構收益

凡認列學校附屬實習工廠、醫院、農場等機構之賸餘屬之。

4170

財務收入

凡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及基金收益等屬之。

4171

利息收入

凡非以投融資為主要業務,其儲存於金融機構或中華郵政公司之存款及因財務操作所獲取之利息屬之。

4172

投資收益

凡非以投融資為主要業務,其投資金融資產及採權益法之投資等衡量所認列之收益、處分之收益、減損迴轉收益,及由金融資產所獲配之股息紅利等,應列入本期餘絀者屬之。

4173

基金收益

凡特種基金所獲取之利息或收益屬之。

4174

投資基金收益

凡投資基金所獲取之收益屬之。

4180

銷貨收入

凡各種銷貨收入屬之。

4181

製成品銷貨收入

凡銷售製成品之收入屬之。

4182

製成品銷貨退回及折讓

凡銷售製成品遭退貨,及給予顧客折扣或讓價屬之。(本項目係「4181製成品銷貨收入」之抵銷項目)

4184

農產品銷貨收入

凡銷售農林漁牧等農產品之收入屬之。

4185

農產品銷貨退回及折讓

凡銷售農林漁牧等農產品遭退回,及給予顧客折扣或讓價屬之。(本項目係「4184農產品銷貨收入」之抵銷項目)

4190

其他收入

凡不屬於以上各項目之收入皆屬之。

4191

財產交易賸餘

凡不動產、房屋及設備、投資性不動產、生物資產及無形資產出售、報廢、交換或被徵收所發生之賸餘屬之。

4192

試務費收入

凡辦理各類招生考試收取之報名費或其他試務費收入等屬之。

4193

住宿費收入

凡提供宿舍所獲得之收入屬之。

4196

投資性不動產收入

凡非以從事出租投資性不動產為主要業務,其出租投資性不動產所獲得之收入屬之。

4197

當期原始認列農產品之賸餘

凡自生物資產收成之農林漁牧等農產品,以收成點之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所產生之賸餘屬之。

4199

雜項收入

凡非屬以上之其他收入屬之。

二十四、學校成本與費用應按功能別及性質別分別歸類。功能別分類包括董事
    會支出、行政管理支出、教學研究及訓輔支出、推廣教育支出、產學
    合作支出及其他教學活動支出等。性質別分類包括人事費、業務費、
    維護費、退休撫卹費、出席及交通費、折舊及攤銷等。

二十五、學校各項成本與費用如屬共同性成本,事實上難以直接歸屬於單一支
    出項目時,可採分攤方式分別歸屬相關項目。

二十六、成本與費用類功能別各會計項目名稱、編號、定義連同附屬之性質別
    支出項目名稱、編號及定義如下表:

編號

項目名稱及定義說明

5000

成本與費用

5100

成本與費用

凡本期交易或其他事項所產生之資產減少或負債增加等各種費用或短絀。

5110

董事會支出

凡董事會所發生之各項費用皆屬之。

5111

人事費

凡專任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及董事會職員之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加班費、津貼、學校負擔之保險費、獎金等屬之。

5112

業務費

凡董事會為處理一般事務所需之各項費用,包括文具、紙張、印刷、郵電、水電、運費、差旅費、租金、保險費、燃料、物品及各項雜支等屬之。

5113

維護費

凡董事會使用之建築物與各項設備之維護費用,包括經常性之維修、養護、房屋修繕、校園美化、房屋及設備之保險等屬之。

5114

退休撫卹費

凡董事會職員之退休及撫卹支出屬之。

5115

出席及交通費

凡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酌支之出席及交通費屬之。

5116

折舊及攤銷

凡董事會使用之不動產、房屋及設備,其折舊費用及無形資產之攤銷費用等屬之。

5120

行政管理支出

凡學校行政管理部門用於行政管理之各項費用皆屬之。

5121

人事費

凡職技員工之薪資,包括薪金、俸給、主管加給、工資、加班費、津貼、學校負擔之保險費及獎金等屬之。

5122

業務費

凡行政管理部門為處理一般事務所需之各項費用,包括文具、紙張、印刷、郵電、水電、運費、差旅費、租金、保險費、燃料、物品、公關、慶典福利、研究訓練、進修補助及各項雜支等屬之。

5123

維護費

凡行政管理部門使用之建築物與各項設備之維護費用,包括經常性之維修、養護、房屋之修繕、校園之美化、房屋及設備之保險等屬之。

5124

退休撫卹費

凡行政管理部門職員之退休及撫卹支出屬之。

5125

折舊及攤銷

凡行政管理部門使用之不動產、房屋及設備,其折舊費用及無形資產之攤銷費用屬之。

5130

教學研究及訓輔支出

凡學校用於教學、研究及訓輔之各項費用皆屬之。

5131

人事費

凡教學、研究及訓輔人員之薪資、鐘點費、津貼、學校負擔之保險費、獎金等屬之。

5132

業務費

凡處理教學、研究及訓輔所需之各項費用,包括文具、紙張、印刷、郵電、水電、運費、差旅費、租金、保險費、燃料、物品、公關、慶典福利、研究訓練、進修補助及各項雜支等屬之。

5133

維護費

凡供教學、研究及訓輔使用之建築物與各項設備之維護費用,包括經常性之維修、養護、房屋之修繕、校園之美化、房屋及設備之保險等屬之。

5134

退休撫卹費

凡教學、研究及訓輔人員之退休撫卹支出屬之。

5135

折舊及攤銷

凡供教學、研究及訓輔使用之不動產、房屋及設備,其折舊費用及無形資產之攤銷費用屬之。

5140

獎助學金支出

凡學校給予成績優良、經濟弱勢及家境清寒等學生之獎助學金支出皆屬之。

5141

獎學金支出

凡學校給予成績優良學生之獎勵性支出皆屬之,如各系所成績優異獎學金。

5142

助學金支出

凡學校給予經濟弱勢、家境清寒學生之助學性支出皆屬之,如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助學金、生活學習獎助金、緊急紓困金等。

5150

推廣教育支出

凡學校依規定設有推廣教育班所支付之各項費用皆屬之。

5151

人事費

凡推廣教育班教職員工之薪資、加班費、津貼、鐘點費、學校負擔之保險費、獎金等屬之。

5152

業務費

凡推廣教育班處理一般事務所需之各項費用,包括水電、文具、紙張、印刷等屬之。

5153

維護費

凡推廣教育班使用之建築物及各項設備之維護費用屬之。

5154

退休撫卹費

凡推廣教育班教職員工之退休撫卹支出屬之。

5155

折舊及攤銷

凡推廣教育班使用之不動產、房屋及設備,其折舊費用及無形資產之攤銷費用屬之。

5160

產學合作支出

凡學校為促進各類產業發展,與政府機關、事業機構、民間團體、學術研究機構等合作,所支付一切必要費用等屬之。

5161

人事費

凡學校為外界提供服務,執行相關計畫及作業之人員薪資、加班費、獎金等屬之。

5162

業務費

凡學校為外界提供服務執行相關計畫及作業所需一般事務費用皆屬之。

5163

維護費

凡學校為外界提供服務,提供各項設備之維護費用屬之。

5164

退休撫卹費

凡學校為外界提供服務,執行相關計畫及作業之人員,其退休撫卹支出屬之。

5165

折舊及攤銷

凡學校為外界提供服務,所使用之不動產、房屋及設備,其折舊費用及無形資產之攤銷費用等屬之。

5170

其他教學活動支出

凡從事其他教學活動所支付之各項費用屬之。

5171

人事費

凡從事其他教學活動之人員薪資、加班費、獎金等屬之。

5172

業務費

凡從事其他教學活動所需一般事務費用皆屬之。

5173

維護費

凡從事其他教學活動所使用各項設備之維護費用屬之。

5174

退休撫卹費

凡從事其他教學活動人員之退休撫卹支出屬之。

5175

折舊及攤銷

凡從事其他教學活動所使用之不動產、房屋及設備,其折舊費用及無形資產之攤銷費用屬之。

5180

附屬機構損失

凡認列學校附屬實習工廠、醫院、農場等機構之短絀屬之。

5181

附屬機構損失

凡認列學校附屬實習工廠、醫院、農場等機構之短絀屬之。

5190

財務費用

凡投資與融資之利息費用及投資損失皆屬之。

5191

利息費用

凡非以投資為主要業務,其借款之利息屬之。

5192

投資損失

凡非以投資為主要業務,其投資金融資產及採權益法之投資等衡量所認列之損失、處分之損失及減損損失等,應列入本期餘絀者屬之。

5193

投資基金損失

凡投資基金所發生之損失屬之。

5194

特種基金損失

凡特種基金所發生之損失屬之。

51A0

銷貨成本

凡銷售貨物之直接及間接生產費用等屬之。

51A1

製成品銷貨成本

凡銷售製成品之直接與間接生產費用及製成品評價損失與盤絀等屬之。

51A3

農產品銷貨成本

凡銷售農林漁牧等農產品之直接與間接生產費用及農產品評價損失與盤絀等屬之。

51X0

其他支出

凡不屬於以上各項之支出皆屬之。

51X1

試務費支出

凡辦理各類招生考試所發生之支出屬之。

51X2

財產交易短絀

凡不動產、房屋及設備、投資性不動產、生物資產及無形資產出售、報廢、交換或被徵收所發生之短絀屬之。

51X3

超額年金給付

凡學校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給付教職員之超額年金支出屬之。

51X4

折舊及攤銷

凡學校之投資性不動產及生物資產等折舊費用屬之。

51X5

投資性不動產費用

凡非以從事出租投資性不動產為主要業務,為獲得出租投資性不動產收入所發生之費用或短絀等屬之。

51X6

當期原始認列農產品之短絀

凡自生物資產收成之農林漁牧等農產品,以收成點之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所發生之短絀屬之。

51X9

雜項支出

凡非屬以上之其他費用屬之。

二十七、餘絀總額各會計項目名稱、編號、定義如下表:
(見附件-(112.03.03)「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二十七條修正規定)

第四章 會計簿籍

第一節 會計簿籍之種類

二十八、會計簿籍,分為帳簿及備查簿。

   ()帳簿:謂簿籍之記錄為供給編造會計報告事實所必需者。區分為序
     時帳簿及分類帳簿。

   ()備查簿:謂簿籍之記錄,不為編造會計報告事實所必需,而僅為便
     利會計事項之查考或會計事務之處理者。

二十九、序時帳簿係帳簿之登錄,按會計事項發生時間之先後順序予以記載,
    分為現金出納登記簿及分錄簿。

三 十、分類帳簿係指帳簿之登錄,按會計事項歸屬之會計項目分別記載,分
    為總分類帳及各項目明細分類帳。

三十一、會計紀錄採用電腦處理者,其電腦儲存體相關檔案之紀錄,視為會計
    簿籍,且其應能由電腦隨時列印現金出納登記簿、分錄簿、總分類帳
    、明細分類帳及備查簿等,以備供查考。

第二節 會計簿籍之格式及說明

三十二、各類會計簿籍之表件以A4紙張直式橫書為原則,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
    學校得依需要另定之。

三十三、序時帳簿分下列二種:

   ()現金出納登記簿(其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六,編號:A01)。

   ()分錄簿(其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六,編號:A02)。

三十四、分類帳簿分下列八種:

   ()總分類帳(其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七,編號:A11)。

   ()銀行存款明細分類帳(其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七,編號:A12)。

   ()長期營運資產明細分類帳(其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七,編號:  
     A13)。

   ()借款明細分類帳(其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七,編號:A14)。

   ()各項目明細分類帳(其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七,編號:A15)。

   ()收入明細分類帳(其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七,編號:A16)。

   ()成本與費用明細分類帳(其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七,編號:A17)。

   ()以前年度應付款明細分類帳(其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七,編號:
     A18)。


第五章 會計憑證

第一節 會計憑證之種類

三十五、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

   ()原始憑證:指證明事項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分外
     來憑證、對外憑證及內部憑證。

   ()記帳憑證: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分收入傳票、支出傳票、現金轉帳傳票及分錄轉帳傳票。

第二節 會計憑證之格式及說明

三十六、各類記帳憑證之表件以A4紙張直式橫書為原則,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
    學校得依需要另定之。

三十七、記帳憑證分下列四種:

   ()收入傳票(其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八,編號:B01)。

   ()支出傳票(其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八,編號:B02)。

   ()現金轉帳傳票(其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八,編號:B03)。

   ()分錄轉帳傳票(其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八,編號:B04)。

      以上記帳憑證格式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得依需要另定之。

三十八、所支付款項因故無法取得領款之收據或證明者,得填列支出證明單(
    其格式內容及說明如附錄九,編號:C01),經一定程序核准後,作為
    原始憑證之用。


第六章 會計事務處理原則

第一節 會計事務處理基本原則

三十九、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本制度辦理,本制度
    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四 十、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會計年度,依實施辦法有關學年度之規定。

四十一、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會計基礎,應採「應計基礎」,收益於實現
    時,費損於應付時即行入帳。

四十二、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會計事務之處理,應列入學校法人及所設私
    立學校會計制度,本前後一致之原則辦理;其有變更之必要者,應循
    修訂會計制度之規定程序辦理。

四十三、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之會計帳籍及表報,應以新臺幣記載。

四十四、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預算應依規定編製,提經學校法人董事會議
    通過後,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報學校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備查。
    上開預算於執行一段期間後,如經檢討與實際情況有重大差異時,得
    予修正,仍經學校法人董事會議通過後,於該學年度三月三十一日前
    ,報學校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備查,並以一次為限。

四十五、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之對外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及必要之附註
    。

四十六、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與其關係機構及關係人發生之交易事項,應
    於財務報表中詳實揭露。

四十七、除新設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外,財務報表應採二期對照方式編製
    ,其中平衡表並應列示增(減)金額;收支餘絀表應列示本學年度預
    算數及本學年度決算與預算比較。

四十八、對外財務報表之平衡表、收支餘絀表、現金流量表及其他經學校法人
    或學校主管機關要求編製之財務報表等主要報表,應由製表人、主辦
    會計人員、校長、董事長逐頁簽名或蓋章。

      前項人員已於裝訂成冊預決算書表封底簽名或蓋章者,得免逐頁
    簽名或蓋章。以學校法人為編製主體者,校長免簽章。

四十九、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於每學年度終了後完成決算,連同其年度
    財務報表,自行委請符合學校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規定之會計師查核
    簽證,並根據查核後之財務報表連同會計師之查核報告書及決算書表
    ,彙整提報董事會議通過,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分別函報學校法
    人或學校主管機關備查。

五 十、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對各種原始憑證、記帳憑證、會計簿籍、
    會計報告等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如有遺失或損毀等情事,學校法人
    主辦會計人員應即報告董事長、董事會、監察人及該管法人主管機關
    查明處理;學校主辦會計人員應即報告校長、學校法人董事會、監察
    人及該管學校主管機關查明處理。

五十一、各種憑證,除有關債權債務者外,應自決算書表報學校法人或學校主
    管機關備查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但有特殊原因經學校法人或學校主
    管機關同意者,得縮短之。各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告,應自決算書表
    報學校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核准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會計憑證、簿
    籍及會計報告屆滿保存年限,應經董事會同意後,始得銷毀。其中涉
    及政府機關之補助委辦案件,請依各補助及委辦機關訂頒之相關規定
    辦理。

五十二、私立學校設立之附屬機構或相關事業有對外營業行為者,其會計制度
    應另行建立,經學校校務會議及學校法人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

五十三、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對於學雜費收入、推廣教育收入、產學合作
    收入、補助及受贈收入或其他各項收入等,及採購財物之驗收等涉及
    權責事項,均應開立收據或證明文件。

      前項收據或證明文件應事先連續編號,按序使用,由專人列冊控
    制及保管,以強化內部控制機制,俾確保資產安全及會計記錄正確。

第二節 資產類項目會計事務處理原則

五十四、現金及銀行存款指庫存現金、活期存款及可隨時解約且不損及本金之
    之定期存款者;已指定用途,或支用受有約束者,例如擴建校舍基金
    及設校基金,列入特種基金項目。

五十五、應收票據:

   ()應依性質按現值或到期帳面金額衡量,其業經貼現或轉讓者,應予
     揭露。

   ()應收關係機構及關係人之票據,應單獨列示。

   ()提供擔保之票據,應予揭露。

   ()決算時應評估應收票據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備抵呆帳,列為應收
     票據之減項,並予揭露;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

五十六、應收帳款:

   ()應依性質按現值或到期帳面金額衡量,已提供擔保者,應予揭露。

   ()應收關係機構及關係人之款項,應單獨列示。

   ()決算時應評估應收帳款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備抵呆帳,列為應收
     帳款之減項,並予揭露;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

五十七、其他應收款:

   ()應按主要類別分列,其有特別約定事項者並予揭露。

   ()決算時應評估其他應收帳款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備抵呆帳,列為
     其他應收帳款之減項,並予揭露;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

五十八、存貨:指持有供正常營運過程出售者;或正在製造過程中以供正常營
    運過程出售者;或將於製造過程或勞務提供過程中消耗之原料或物料
    。

   ()存貨成本包括所有購買成本、加工成本及為使存貨達到目前之地點
     及狀態所發生之其他成本,得依其種類或性質,採用個別認定法、
     先進先出法或平均法計算之。

   ()存貨應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當存貨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
     時,應將成本沖減至淨變現價值,沖減金額應於發生當期認列為銷
     貨成本。

   ()存貨有提供作質、擔保,或由債權人監視使用等情事者,應予揭露
     。

五十九、預付款項,應按主要類別分列,其有特別約定事項者並應註明。


六十、金融資產、投資及投資基金之金融資產,包括下列會計項目,倘有提供作質、質押、或受約束、限制或存出保證金等情事者,應予揭露。
 (一) 透過餘絀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1.    指非屬按攤銷後成本衡量、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或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2.    屬按攤銷後成本衡量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於原始認列時被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二)透過其他綜合餘絀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1.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債務工具:
(1)係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及出售為目的之經營模式下持有該金融資產。
(2)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
2.指原始認列時作一不可撤銷之選擇,將公允價值變動列報於其他綜合餘絀之非持有供交易之權益工具投資。
(三)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
1.在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為目的之經營模式下持有該金融資產。
2.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
(四)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指投資於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權益工具,或與此種權益工具連結且須以交付該等權益工具交割之衍生工具,其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之金融資產。
 (五) 避險之金融資產:指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金融資產。
決算時每一種類金融資產之帳面金額,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揭露,若重分類金融資產,亦應揭露重分類之事實、金額及該重分類之理由。

 

六十一、附屬機構投資:

   ()學校對附屬機構之盈餘或虧損,應認列附屬機構收益或附屬機構損
     失,並應於附註中註明學校主管機關之核准文號,及列示附屬機構
     之性質。

   ()學校附屬機構投資期末餘額,應與附屬機構之淨值項目餘額相符。

   ()學校與附屬機構,毋須編製合併報表。

六十二、特種基金提存之依據,應予列明。

六十三、投資性不動產:

   ()投資性不動產應按其成本原始認列,後續衡量應以成本減除累計折
     舊及累計減損之帳面金額列示。

   ()投資性不動產期初與期末之原始成本、重估增值、累計折舊及累計
     減損應於附註中揭露。

六十四、不動產、房屋及設備:
(一)應按取得(包括分期付款購置)或建造時之成本認列,包括購買價格、使資產達到預期運作方式之必要狀態及地點之任何直接可歸屬成本與借款成本及未來拆卸、移除該資產或復原的估計成本。
(二)取得不動產、房屋及設備後,於使用期間所發生之相關支出,應列為修護費用。但能延長資產耐用年限、提升服務能量及效率、增添、改良、重置及大修等支出,應予以資本化。
(三)土地得按申報地價調整之,調整後而發生之增值,經減除估計之遞延所得稅負債後,列為權益項下之未實現土地重估增值。
(四)學校法人及所設專科以上私立學校除土地、圖書及博物外之不動產、房屋及設備,應於各該資產估計耐用年限內,採直線法提列折舊;圖書採報廢法提列折舊;土地、傳承資產(如歷史文物)及非消耗性收藏品(如藝術品),不予提列折舊。其他學校法人或學校之不動產、房屋及設備折舊方法,依其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五)受贈不動產、房屋及設備以現時公允價值認列。
(六)不動產、房屋及設備經核准而有提供保證、抵押或設定典權等情形者,應予揭露。閒置之不動產、房屋及設備,應轉列為其他資產之閒置資產項下,其成本及累計折舊應於附註中揭露。
(七)已無使用價值之不動產、房屋及設備,經核准報廢,適用提列折舊項目,並依直線法提列折舊者,應將不動產、房屋及設備成本與累計折舊項目沖銷,如有殘值,應轉列「財產交易短絀」;依報廢法提列折舊者,應將成本轉列為「折舊及攤銷」項目。適用不予提列折舊項目者,應將成本轉列為「財產交易短絀」項目。
(八)不動產、房屋及設備出售,若出售價值高於帳面金額者,應將收益列入「財產交易賸餘」項目;出售價值低於帳面金額者,應將短絀列入「財產交易短絀」項目。

六十五、生物資產:

   ()生物資產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並以公允價值減出售成
     本衡量。但取得公允價值需耗費過當之成本或努力者,得以其成本
     減累計折舊及累計減損後之帳面金額列示。

   ()生物資產之所有權受限制,或供作負債擔保時,應附註中揭露。

六十六、其他資產應按主要類別分列,其有特別約定事項者,並應註明。

六十七、遞延費用之攤銷,除另有規定者外,以不超過五年為原則。

第三節 負債類項目會計處理原則

六十八、短期銀行借款應註明貸款機構、借款用途、期間、利率、保證情形、
    償還方式、學校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之核准文號及經核准尚未借入之
    金額,有提供擔保品者,應列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

六十九、應付款項:

   ()應付票據應依性質按現值或到期帳面金額衡量。

   ()應付銀行、關係機構及關係人之票據或其他款項,應作適當之表達
     。

   ()應付款項如有計息,應作適當之表達。

   ()已提供擔保品之應付票據或其他應付款項,應列明擔保品名稱及帳
     面金額。

七 十、預收款項應按主要類別分列,其有特別約定事項者,並應註明。

七十一、向非金融機構或個人借入之款項,應分別列明,並應註明貸款對象、
    借款期間、利率、保證情形及預定償還方式。

七十二、長期銀行借款應註明貸款機構、借款用途、期間、利率、保證情形、
    償還方式、學校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之核准文號及經核准尚未借入之
    金額與其他約定重要之限制條款,有提供擔保品者,應列明擔保品名
    稱及帳面金額。

七十三、長期應付款項:

   ()長期應付票據應以攤銷後金額衡量。

   ()應付銀行、關係機構及關係人之票據或其他款項,應作適當之表達
     。

   ()長期應付款項如有計息,應作適當之表達。

   ()已提供擔保品之應付票據或其他應付款項,應列明擔保品名稱及帳
     面金額。

七十四、其他負債應按主要類別分列,其有特別約定事項者,並應註明。

第四節 權益基金及餘絀類項目會計處理原則

七十五、權益基金及餘絀,應分別列明。

七十六、權益基金包括指定用途權益基金及未指定用途權益基金。

七十七、指定用途權益基金,指限定用途之權益基金,其應與特種基金相對應
    。

七十八、未指定用途權益基金,包括賸餘款權益基金及其他權益基金項目,其
    規定如下:

   ()賸餘款權益基金:

    1、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保留於學校基金運用之賸
      餘款屬之。

    2、決算時依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累積賸餘款計算原則計算之累積賸餘
      款,其為正數者,應依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由累
      積餘絀轉入列帳;其為負數者,不予列帳。前揭賸餘款權益基金
      變動情形,應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

    3、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投資及流用金額,以賸餘款權益基金之二分之
      一額度為限。

   ()其他權益基金:指賸餘款權益基金以外之其他未指定權益基金,其
     計算公式為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及建築原始取得成本扣除累計
     折舊後之淨額。

七十九、本期餘絀,指本期之賸餘或短絀。

八 十、本期其他綜合餘絀,指本期變動之其他權益,例如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未實現餘絀、現金流量避險中屬有效避險部分之避險餘絀、國外營運
    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未實現重估增值、採權益法認列之其
    他綜額餘絀份額等。

八十一、本期綜合餘絀總額,指本期餘絀及本期其他綜合餘絀之合計數。

第五節 收入及成本與費用類項目會計處理原則

八十二、除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准之附屬機構,得依其他有關規定處理外,所有
    以學校法人或學校名義收取之一切收入均應列入各相關收入項目,且
    以收入總額入帳,不得以收支相抵後淨額入帳。

八十三、人事費、退休撫卹費、業務費、維護費、出席及交通費、折舊及攤銷
    等支出,應依其用途,直接歸屬於各功能別成本與費用項目,其無法
    直接歸屬者,得以合理分攤方式分攤。

第六節 現金流量表編製方法

八十四、現金流量表為表達在特定期間現金來源與用途之報表,以現金及銀行
    存款為編製基礎。

八十五、現金流量表之內容,應按營運活動、投資活動及籌資活動劃分,並應
    分別表達此三種活動之淨現金流量及其合計數。

   ()營運活動之現金流量:

    1、營運活動泛指投資及籌資活動以外之交易及其他事項。

    2、營運活動產生之現金流量,通常來自收支餘絀表之交易或其他事
      項所產生之現金流入及流出。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指取得與處分流動金融資產、長期投資、特
     種基金、不動產、房屋及設備、無形資產及遞延費用等所產生之現
     金流入及流出。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指舉借與償還具籌資性質之長、短期借款等
     所產生之現金流入及流出。

八十六、營運活動之現金流量,應以間接法表達。所稱間接法,指從收支餘絀
    表中之「本期餘絀」調整非現金性質之交易、任何過去或未來營運遞
    延或應計收取或支付之現金,以及與投資或籌資現金流量相關之收益
    或費損項目之影響。

八十七、非現金交易之投資及籌資活動,不得列入現金流量表,應於財務報表
    附註之其他部分揭露。

第七節 現金收支概況表編製方法

八十八、學校法人及所設專科以上私立學校對外報告之財務報表應增加編製現
    金收支概況表,其格式劃分為經常門現金收入(即現金流量表上之營
    運活動現金流入)、經常門現金支出(即現金流量表上之營運活動現
    金流出)、出售資產現金收入、購置動產、無形資產及其他資產現金
    支出、購置不動產現金支出。

八十九、現金收支概況表與現金流量表勾稽原則如下:

   ()現金收支概況表中「經常門現金餘絀」,應與現金流量表上「營運
     活動淨現金流入(出)」金額相等。

   ()現金收支概況表中「出售資產現金收入」,應與現金流量表中「減
     少不動產、房屋及設備收現數」、「減少投資性不動產收現數」、
     「減少生物資產-非流動收現數」、「減少無形資產收現數」及「
     減少其他資產收現數」之合計數相等。

   ()現金收支概況表中「購置動產、無形資產及其他資產現金支出」與
     「購置不動產現金支出」合計數,應與現金流量表中「增加不動產
     、房屋及設備付現數」、「增加投資性不動產付現數」、「增加生
     物資產-非流動付現數」、「增加無形資產付現數」及「增加其他
     資產付現數」之合計數相等。


第七章 附則

九 十、本制度之各類會計報告格式及會計項目,如為因應業務實際需要調整
    ,經本部分函變更者,得據以援用,不視為本制度之修正。